李云与中山思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3512号

判决日期: 2023-04-14
当事人:李云, 中山思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李云,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协辉,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思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榕树环街32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046054N。

法定代表人:黄德胜。


诉讼记录

原告李云与被告中山思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协辉,被告思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12月21日以及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以及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1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以及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89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职司机,2021年12月21日因家中有事原告离职。2022年2月18日,原告再次入职被告处,2022年9月15日,被告将原告辞退。此外,原告两次入职被告处,被告均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22年9月2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思锐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思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黄德胜,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等及货物、技术进出口。

2021年8月19日,李云入职思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于2021年12月21日离职,后于2022年2月18日再次入职思锐公司,工作至2022年9月15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思锐公司亦未为李云参加社会保险。

庭审中,李云述称其第一次入职时的月工资为4500元,第二次入职时的月工资为48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工作时间为8:00至12:00、13:30:至18:30,没有加班,每周天休息,无需打卡;第一次离职系其主动辞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463.2元,第二次离职系因双方未就福利待遇问题协商一致,思锐公司将其辞退,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812.13元。思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称其系与李云存在劳务关系,李云的劳动报酬为每天180天,上班时间不固定,有活就来,不需要考勤,劳动报酬每天或隔几天结算一次,两次离职均系李云主动辞职。

李云提供其与思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24日,李云:“老大,我请假三天回去老家一趟。”黄德胜:“你今天都没有上班呀!”李云:“没有上吖。”2022年7月25日,李云:“老大,支一千给我。”随后,黄德胜向李云转账了1000元。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云有向黄德胜请假及预支工资的情况。其中,2022年9月1日,李云:“老大,八月份还剩多少工资能发给我先吗?这几天用了好多钱,明天出院还要买药回去。”黄德胜:“还有800多吧。”随后,黄德胜将其手写的2022年8月份李云的工资单(内容为李云:19天,4800÷27×19=3378,伙食456,共3834,支款3000元,剩834元)并附言“你看一下对不对”,随后,黄德胜向李云转账了834元。2022年9月15日,黄德胜将其手写的2022年9月份李云的工资单(内容为李云:48**÷26×2.5=462,伙食补贴60,合计522元)发送给李云,随后,黄德胜向李云转账了841.8元、522元,李云:“要算就算清楚点,这两天的高温补贴,还有去年九月十月份的,你既然要这样就算清楚点。”黄德胜:“去年你是辞职了的,你今年后来才来的,这两天的也可以给你。”随后,黄德胜向李云转账了35元。2022年9月20日,黄德胜:“李云,明天过来上班……一切就不要迟到了,你不要早退了。”李云:“是你辞退我的是不是?又不是我什么。”黄德胜:“辞退我也没有正式辞退,劳动局说我这个不算正式辞退,劳动局叫你明天过来上班。”之后,双方就高温津贴、社会保险的购买进行沟通。黄德胜:“那就是讲好了对不会,如果说你要求买社保,那工资就是说另外说的,你要知道这个事情。”李云:“今天劳动局的电话给你,你就叫我回去上班,那前两天,你怎么不叫回去上班,今天算旷,明天不去上班算旷工。”黄德胜:“不管说这个是劳动局给你打电话,有没有跟你说是不是。”李云:“我知道买社保,然后扣一部分我的工资的,然后你那里给一部分的,这个我知道。”黄德胜:“要知道如果我给你买社保,我给你出了600多块钱,你出300多,那这样子的话,你的工资就达不到4800,你要知道这个事情……”。

李云提供其自行制作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显示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其每月工资分别为1904元、4500元、4076元、4754元、2082元、2016元、4500元、5400元、5464元、4798元、3963元、3834元、522元。为证明李云的工资收入,李云向本院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电子凭证显示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黄德胜共向李云转账合共17316元;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黄德胜共向李云转账合共30497元。

2022年9月29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李云与思锐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李云请求裁决:思锐公司支付2022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3日住院医疗费6184.29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2021年9月至同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730元;2022年3月至同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285元。2022年11月10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2]8874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李云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与否,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因素。本案中,李云主张其与思锐公司约定每月15日发放当月工资,并提供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予以证明,但该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显示思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德多次向李云转账,转账金额及时间均不固定,庭审中,李云亦确认其上班无需考勤,即其无需接受思锐公司的用工管理,不受思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现李云主张其与思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云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思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要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婉欣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