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与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13民初1341号

判决日期: 2023-04-26
当事人:孙勇, 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辽宁省

原告:孙勇,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9924102B。

法定代表人:于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培义,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诉讼记录

原告孙勇诉被告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奖金35000元及2013年开始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任汽车销售经理,原告为了公司付出很多,为公司省了10万元,被告承诺给原告奖励10万,走了后就给65000元,现在还欠35000元;除了被告拖欠原告奖金35000元,其实还有差原告的工资钱,但是没有仲裁。2022年8月15日,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大连龙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9月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8月31日。后原告于2013年离职。

另查,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至2013年奖金35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合同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奖金35000元及2013年开始的利息的请求,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尚欠35000元的情况下,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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