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唐力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03民初738号

判决日期: 2023-06-26
当事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唐力卉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4号楼第22层2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MX4R5X6。

主要负责人:肖加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广西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力卉,女,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艳,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月12日

开庭时间:2023年6月13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到庭。

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艳到庭。


基本案情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年终金24600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于2019年后预设有奖金可发,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新冠疫情的爆发后,原告的财务状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具备发放奖金的条件。但原告已为被告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不能退税,只好自己承担,未在被告工资中扣除。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奖金约定,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三、被告2020年1月已知晓原告没有奖金发放给被告,2022年6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法定的1年仲裁时效。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支付被告2020年年终奖246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认定

唐力卉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日因唐力卉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而解除。

唐力卉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显示,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按唐力卉2020年12月的“工资薪金”总收入29800元(含2020年年终奖24600元)进行了申报纳税。

2021年7月15日,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发出《关于工作服发放与着装要求的通知》所附的《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工作服配制说明”第三款载明:工作服费用在个人年终奖中扣除。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25日唐力卉在微信中询问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行政人员李慧慧:其年终奖是否会与下个月工资一起发。李慧慧答复:领导的意思是先不发,等大家的一起发,之前离职的也是这样的。

2022年6月1日,唐力卉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支付唐力卉2020年年终金24600元。

2022年12月13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2〕第97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支付唐力卉2020年年终金24600元。

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本案起诉材料。


法院意见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唐力卉与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日解除,唐力卉于同日提出本案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关于唐力卉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

唐力卉为主张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未发放其2020年年终奖24600元,提交了上述《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与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行政人员李慧慧的微信聊天记录,已进行了初步举证。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主张因其公司财务状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具备发放奖金的条件,决定不再发放2020年年终奖,但是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2020年的年终奖属于唐力卉应得的工资收入,在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未能就不发放唐力卉2020年年终奖的合法性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唐力卉要求中科建工广西分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年终奖246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向被告唐力卉支付2020年年终奖246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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