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韦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03民初456号

判决日期: 2023-04-06
当事人: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韦素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初阳路19号官塘创业园A区厂房2栋1层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282X4R。

法定代表人:Yataoya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素,女,壮族,1995年1月16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诉讼记录

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诉被告韦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陈玉娟,被告韦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宏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600元;二、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工资4110.45元;三、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269.91元;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宏德公司与韦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经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柳州劳人仲字【2022】第2029号仲裁裁决书。宏德公司认为已足额向韦素支付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合法,不应当向韦素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一、关于2022年4月工资差额。根据宏德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下发的《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韦素的绩效工资与每个月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由于韦素4月的绩效考核分低于60分,4月的绩效工资应该为0,韦素4月的工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职级工资1750元,合计应发数为3560元,所以宏德公司已足额向韦素支付工资。

二、关于2022年5月工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韦素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为12天,5月的绩效工资为0,所以韦素5月的工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职级工资1750元)/21.75×12天=1964元,扣除五险一金498.29元,应发工资为1465.71元。宏德公司未向韦素实际支付该月工资是因为韦素有备用金未归还,宏德公司同意在备用金中直接冲抵。

三、关于经济补偿。由于韦素虚报外出记录、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的事实,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宏德公司解除与韦素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韦素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宏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宏德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宏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韦素辩称,一、关于2022年4月工资差额,宏德公司绩效管理未得到员工认可及签字,全凭公司喜好随意更改绩效分值,随意打分,打分后未经本人签字确认过,宏德激光销售经理潘宏文曾在2022年4月份扬言要在5月份把其弄走,所以在发4月份工资时无故苛扣本人3600元工资,4月工资差额宏德公司应给予支付。二、关于5月份工资,宏德公司以苛扣4月份工资为由逼迫本人主动辞职,逼迫不成公司单方面以不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当时找过人事经理谢懿沟通过,其谈话中已承认公司故意苛扣4月工资,且以公司不需要本人这个岗位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5月份在公司任职,且工作一直在有效进行中,5月工资应足额支付。三、关于经济补偿,本人学历由于本人姓名更改,毕业证延迟发放,且入职前已跟人事沟通过,延迟发放证明已提交公司,工作经历也属实,本人曾获取上个公司优秀员工奖,其奖杯可证明并无伪造工作经历之说,关于虚报外出记录是其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故意以此借口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原由,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另外,当时入职时沟通好销售人员有销售提成为1-2个点,本人入职后共签订负责5份合同,总额761990元,应当按一个点支付7619.9元。综上,宏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存在欺瞒事实,本人望贵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贵院支持被告原仲裁宣判结果及销售提成支付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宏德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2021年11月9日,宏德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韦素作为乙方(乙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一份,第一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二)、试用期为三个月,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第二条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销售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第四条约定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2.双方约定以(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1810元+浮动工资)确定乙方工资,超时的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每月工资总额中。(三)甲方每月15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五)、对工资的其它约定:1、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1810元,并入浮动工资中发放。浮动工资以及工资的增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九条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或赔偿:……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的,视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达到1万元以上的……根据宏德公司提交的工资条显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韦素的月工资结构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一致即“基本工资1810元+浮动工资”,应发工资数依次为3190.91元、4869.57元、5000元;2022年2月、3月的月应发工资为7160元,由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工资1750元、浮动绩效工资3600元相加构成;2022年4月的应发工资为356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工资1750元+浮动绩效工资0元”。2022年2月至4月,宏德公司每月扣减当月社保352.29元、住房公积金146元。

另查明,宏德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召开员工大会,参会人员为员工代表,内容为讨论《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签字页中显示有17名员工参会并表示“同意”。当日,宏德公司举行员工培训,培训内容为集中学习《考勤及请假制度》、《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韦素参会学习。2022年2月28日,宏德公司印发宏德激光发[2022]7号文件,该文件包括等《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内容,并要求遵照执行。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中载明:市场岗基层员工绩效考核指标为70%关键岗位绩效指标(KPI)+30%个人绩效行为评价指标,其中关键岗位绩效指标(KPI)指可量化的、影响公司或部门管理的关键因素,是衡量考核对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的指标,KPI指标每个岗位原则上选择3-5个(每项分值不低于10分),并应列有明确的、可量化到月度的完成节点、成果标准及得/扣分细则,由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进行考评,权重分别为40%、60%;个人绩效行为评价指标则指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环境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原则上设3-5项(每项分值不低于5分),由各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员工进行考评,权重分别为60%、40%。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在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共同讨论完成《员工绩效责任书》,考核指标确定后,双方签订《员工绩效责任书》。考核开始时,各部门负责人应就考核期考核对象绩效完成情况与考核对象进行面谈,共同确认本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责任书》完成情况,再提交各考评主体进行评分。月度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个人月度绩效工资的核算,个人应发月度绩效工资=个人月度绩效工资基数×个人月度绩效考核系数。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分值低于60分,则评定为不称职,此时个人绩效系数为0。销售序列基层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占比工资总额比重为50%。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申诉书。宏德公司提交的2月至5月个人绩效考核责任书、4月个人绩效考核表显示:2月的指标名称及分值分别为销售额(2月销售额不考核)0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2月份收集3个有效客户信息)25分、客户关系维护25分、项目完成进度20分,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应考核得分处均为空白。3月的指标名称及分值分别为销售额(3月份销售额50万元)55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3月份收集6个有效客户信息)5分、客户关系维护0分、供应商体系搭建5分、项目完成进度5分;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处仅有“销售额”一栏显示“3月份无销售额”;部门经理考评得分处,“销售额”为0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为5分、“供应商体系搭建”为5分,“对公司忠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均为10分,其余为空白;所得总分为40分。4月的指标名称及分值分别为销售额(4月份销售额10万元)20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4月份收集20个有效客户信息)20分、客户关系维护15分、供应商体系搭建10分、项目完成进度5分;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处“销售额”一栏显示“4月份无销售额”、“项目完成进度”一栏显示“无立项”;4月份考评得分处,“销售额”为0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为10分、“客户关系维护”为5分、“供应商体系搭建”为2分、“项目完成进度”为5分、“对公司忠诚”以及“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各为10分、“完成领导交办任务”为8分;总分为50分。5月的指标名称及分值分别为销售额(5月份销售额20万元)20分、渠道商及客户开发(4月份收集10个有效客户信息)20分、客户关系维护20分、供应商体系搭建10分、项目完成进度0分;指标完成情况说明及相应考核得分处均为空白。上述各月个人绩效考核责任书中,韦素仅在4月的责任书中签字确认。

再查明,2022年5月18日,宏德公司向韦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1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所提供的4月绩效考核材料与当月提报的外出申请材料不一致,涉及数据造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您的薪资结算如下:薪资结算至2022年5月18日:计人民币1537元……。

韦素曾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宏德公司支付韦素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3600元;2、宏德公司支付韦素2022年5月1日至5月18日工资5000元;3、宏德公司支付韦素201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8日销售提成6321元;4、宏德公司支付韦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640元。之后,仲裁委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柳州劳人仲字[2022]第2029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宏德公司支付韦素2022年4月工资差额36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宏德公司支付韦素2022年5月工资4110.4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宏德公司支付韦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269.91元。四、韦素第3项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宏德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韦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持异议。另外,对于韦素预支备用金事宜,宏德公司已另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有相关《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凭,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韦素是否应向宏德公司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5月工资及金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宏德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颁布的宏德激光发[2022]7号文件即《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该《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已组织包括宏德公司在内的劳动者进行学习,可以作为具体制定劳动者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的依据。根据宏德公司提供的4月个人绩效考核责任书、4月个人绩效考核表显示,韦素虽在该月的考核责任书中签字确认,但所作出的考核表中缺乏评分情况说明,宏德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就考核期韦素的绩效完成情况与韦素进行了面谈,共同确认本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责任书》完成情况,因此本院对该月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不予采纳;至于5月的个人绩效考核责任书,未有韦素签字确认,不符合《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版)》中“与员工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共同讨论完成《员工绩效责任书》”的规定,故本院对该考核责任书不予采纳。结合韦素的主张以及宏德公司所提供的工资表内容,宏德公司应向韦素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600元(7160元-3560元),并支付2022年5月工资4110.45元(7160元÷21.75天×14天-352.29元-146元)。

关于宏德公司是否应向韦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金额,本院认为,宏德公司以“韦素所提供的4月绩效考核材料与当月提报的外出申请材料不一致,涉及数据造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本院认为,一方面,宏德公司为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难以查实其真实性,且韦素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本院认为宏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韦素未曾拜访过该客户;另一方面,宏德公司亦未举证证实韦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有权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综上,韦素有权主张宏德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韦素并未就仲裁裁决结果进行起诉,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因此宏德公司应向韦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269.91元【(4869.57元+5000元+7160元+7160元+7160元)÷5个月×1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韦素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600元;

2、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韦素支付2022年5月工资4110.45元;

3、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韦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269.91元;

4、驳回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州宏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莫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覃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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