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生与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0民初3297号
当事人:杨友生, 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杨友生,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晓,上海阳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2幢423室。
法定代表人:赵士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原告杨友生与被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友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晓、被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静及杨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杨友生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欠付工资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赵士路口头约定,原告转正后月工资35000元,每月另有10000元工资于次年3、4月份一并发放。2020年3月、2021年4月,被告均按上述约定发放上一年度约120000元的工资。202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协议虽约定“所有工资薪金已结算且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并不包括应于2022年3、4月份发放的2021年度工资120000元。
被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言明结清全部工资、再无争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故无需再付1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2日,原告入职被告,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持续至2022年4月11日。其中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明确原告试用期薪酬为每月35000元、转正后每月40000元。
202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言明原告离职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原告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不出勤,但被告仍付工资并缴纳社保,完成此协议后,所有工资薪金已结算且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原告未上班,被告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工资并缴纳社保。
经申请调解未果,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120000元。2022年9月23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22)办字第1211号裁决书,不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离职时间、最后工作日、2个月带薪不上班,并言明条款履行后再无争议,上述约定体现双方真实意思,未见违法之处,亦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系合法,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并且,离职前签订协议,原告对日常的工资发放系明知、有预见,仍签约作出承诺,现反而再行主张,不成立。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友生要求被告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欠付工资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友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芩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静露
书记员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