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肖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03民初2408号

判决日期: 2023-05-06
当事人: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肖辉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湖北省

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湖北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辉,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东,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楚公司)与被告肖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肖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大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楚公司无须向肖辉支付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期间工资3448.28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21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判令肖辉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肖辉2022年6-8月绩效考核不合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肖辉签字确认的《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考核内容为7个部分,根据肖辉提交的2022年6-8月“肖辉第二季度述职文件(进度表)”及第二期工作述职报告,肖辉考核的7个部分最终完成情况如下:肖辉的实际完成率经公司评估仅为20%。根据肖辉签字确认的《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上述绩效考核需完成80%才算合格。”考核不合格清楚明确。根据《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绩效奖励以季度结算发放,结算时按以上考核实际完成占比发放。”因肖辉的绩效考核完成度为20%,因此,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绩效奖励实为4200元。肖辉作为职业经理人应聘到大楚公司工作,对公司相关岗位职责和绩效要求均签字确认,对考核内容非常清楚。现肖辉未完成经其签字确认的考核内容,大楚公司认定肖辉考核不合格有事实依据。二、肖辉不能胜任工作,又明确表示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大楚公司解除肖辉劳动合同合法。劳动者接受聘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肖辉入职后,系统学习过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了解公司的管理要求,应该服从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肖辉签字确认的《财务经理岗位标准》中对工作能力的要求包含“能够完成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绩效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胜任财务经理岗位工作,对此,大楚公司对其明确告之,并向其宣读公司的调岗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肖辉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大楚公司解除肖辉劳动合同,属于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肖辉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实际工作5天,工资应为1800元。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大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肖辉辩称,一、大楚公司无故扣发肖辉2022年6-8月绩效工资和9月1日-7日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仲裁中肖辉提交的证据显示,肖辉已按照绩效考核要求通过企业微信和纸质文件当面交送等方式提交了财务制度等相关工作成果,由于公司领导层的原因文件未能签发,不能将未签发执行归责于肖辉,事实上肖辉制定的关于财务制度中最核心的企业法律架构,公司已经实施完成。且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一直未向肖辉做过正式反馈,因此,大楚公司以肖辉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扣发肖辉绩效工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嫌疑。二、大楚公司在未提前通知肖辉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肖辉于2022年3月1日与大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2025年2月28日,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2022年9月7日,大楚公司向肖辉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明确要求肖辉于9月7日17:30之前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大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肖辉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楚公司2022年3月8日与肖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乙方(即肖辉)根据甲方(即大楚公司)工作需要担任财务经理岗位工作。乙方月薪构成为基础工资+补贴+绩效工资,其中基础工资50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考勤及工作考评结果,支付方当月实际应得工资。同日,肖辉签署《财务经理岗位标准》,其中工作要求为:1、管理者的调研,统筹,分类管理能力;2、具有企业战略分析与方案制定能力;3、能够独立完成投资公司旗下的组织结构与项目盈亏管理;4、能够完成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5、能组织协调好财务部与各板块的相关工作。大楚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总经理审批、董事长确认的《薪酬确认书》确认肖辉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补贴3000元、绩效工资7000元,合计15000元。其中绩效工资考核内容为按《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每季度结算一次。2022年9月1日,大楚公司向肖辉送达《调岗通知书》,以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季度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目前岗位工作”为由,决定将肖辉从财务部经理岗位调至财务部部门主管岗位,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财务资金组的管理工作,调岗后基本工资不变,具体薪酬结构见《薪酬确认书》。请于2022年9月7日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因肖辉不同意岗位调整,大楚公司2022年9月7日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肖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22年9月7日解除肖辉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2022年9月27日肖辉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2日该委以江劳人仲裁字[2022]1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大楚公司应当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肖辉支付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工资3448.28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2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并驳回肖辉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大楚公司不服向本院起诉。

还查明,《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规定:考核对象为财务部财务经理肖辉,考核周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评估内容:财务规范管理,衡量标准与目标值为:健全费用报销、借支、付款、资产管理等财务制度并签发执行;制定税务安全规范并签发执行;财务信息真实及时;税务工作无风险;规划“提高企业纳税评级工作”,权重80%。项目管理,衡量标准与目标值为:协调指导项目顺利进行,权重5%。内部盈亏的监管,衡量标准与目标值为:准确核算各板块盈亏,各板块负责人进行盈亏签字,权重5%。资金池的管理,衡量标准与目标值为:准确预测资金在一年内的存量情况,权重5%。组织建设,衡量标准与目标值为:组织培训财务基本功、学习专业技能并验收通关,权重5%。《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尾部情况说明注明:此绩效考核需完成80%才算合格,合格后继续签约下一季度任务,未合格公司可解除所有合作关系或者根据情况评估延期考核。肖辉2022年6月30日签收《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大楚公司依据《中知图职业经理人考核》对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完成工作计划程度进行考核,确认肖辉在财务规范管理方面仅提交报销、借支制度,但未签发执行。未提交付款、资产管理制度;未提交税务安全规范并签发执行;未提交财务信息、税务风险、企业纳税评级等制度。在项目管理、企业资金池管理方面未参与或未提交计划;在企业内部盈亏监管、财务培训方面存在延迟或不持续的情形,肖辉绩效完成率为20%。2022年9月7日大楚公司将考核结果口头告知肖辉。

另查明,肖辉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月工资为11187.9元(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大楚公司未发放肖辉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和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期间工资。因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肖辉在财务经理岗位财务规范管理等关键指标上完成任务的权重未达标,不能胜任财务经理岗位工作且不同意调整岗位,大楚公司解除肖辉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大楚公司应向肖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11187.9元×1个月=11187.9元,大楚公司不支付肖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薪酬确认书》规定,绩效工资按《职业经理人考核方案》每季度结算一次,肖辉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财务管理规范等关键指标完成率未达到80%,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条件,大楚公司同意按实际完成率20%支付绩效工资的意见,本院予以准许。肖辉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实际工作5天,大楚公司应向肖辉支付工资11187.9元÷21.75天×5天=2571.9元,大楚公司不支付肖辉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工资3448.2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肖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二、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87.9元;

三、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辉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绩效工资4200元;

四、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辉2022年9月1日至9月7日工资2571.9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大楚学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正霜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赵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