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韩小菲、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民终7124号
当事人: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韩小菲, 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山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305室。
主要负责人:黄力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印喜、金雪梅,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小菲,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审被告: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C区3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力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小菲、原审被告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2021年6月21日旷工,明知上诉人处关于病假的规章制度,多次请假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程序,且2021年6月21日通过邮件申请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的病假,同时承诺“纸面假条将于休假结束后补签字流程”,但是被上诉人虽于2021年6月21日分别向部门经理李丹、公司人事专员赵君娜请假,李丹和赵君娜进行了回复,该回复只能说明李丹和赵君娜知道被上诉人要请假,并不能证明李丹和赵君娜同意其请假,其回复仅是同事之间的关怀,被上诉人仍需要按照上诉人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且李丹和赵君娜并不具备最终批准假期的资格,但被上诉人直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都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通过邮件请假的申请也未得到上诉人的批准,故应认定被上诉人2021年6月21日系旷工,韩小菲对于工作的变动,开始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频繁以各种形式休假、请假,不服从部门的管理,这期间部门负责人李丹明确告知其应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但被上诉人置若罔闻,根本不服从公司的管理。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病历来看,被上诉人的病情并未达到紧急病危的程度,其完全可以按照《员工手册》正常履行请假手续,且自己也承诺按照《员工手册》提交纸面假条的,其拒不履行其就是在向公司、向部门展示其“泡病号”的策略,通过“泡病号”来达到让逼迫公司的目的。被上诉人2021年7月5日旷工。上诉人于2021年7月5日下午二点十七分向被上诉人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通过邮件申请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的病假,但均未按照上诉人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上诉人也未批准被上诉人的病假申请,故被上诉人旷工的事实成立,截止至2021年7月5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连续旷工8天,上诉人据此依据《员工手册》“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的”的规定和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上诉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被上诉人2021年6月份工资。被上诉人的失业金损失系其个人原因造成,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韩小菲未答辩。
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韩小菲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解除与韩小菲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并要求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980元;2.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向韩小菲支付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41256元;3.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向韩小菲支付2021年4月、5月汽油费补贴1600元;4.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向韩小菲支付2021年6月份工资8500元;5.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向韩小菲支付2021年6月份交通补贴110元;6.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向韩小菲支付2021年防暑降温费180元;7.依法判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为韩小菲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8.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庭审中,韩小菲明确要求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责任,放弃第3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诉讼请求,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支付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名称为“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振华国际船务代理(青岛)有限公司”。
(二)韩小菲于2005年10月入职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处工作,从事操作岗位,后提升为主管、副经理、部门经理。2015年11月1日,韩小菲与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调整业务线,由中集世联达国际船务(山东)有限公司为韩小菲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地点、内容及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韩小菲缴纳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韩小菲正常工作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韩小菲填写请假单,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2021年6月17日下午、2021年6月18日下午分别请病假0.5天。
2021年6月21日早上,韩小菲因身体不舒服通过微信分别向部门经理李丹、公司人事专员赵君娜请假一天,李丹回复“好的,注意身体。”赵君娜回复“好的小菲姐,你好好休息。”当日下午二时许,韩小菲前往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就诊,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并出具建议休息7天的病假证明书。当晚十时许,韩小菲通过邮件向部门经理李丹等人发送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病假申请,称“本人因身体原因需休假一周,人力资源系统已提交申请(如下图所示),附件为医院病假证明书,纸面假条将于休假结束后补签字流程,请帮忙对接后续工作及系统请假审批,谢谢。”该邮件显示于2021年6月22日8:43分已读。
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韩小菲未到岗。
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韩小菲休年假。
2021年7月1日上午八时许,韩小菲通过邮件向部门经理李丹等人发送2021年7月1日病假申请,称“本人因身体原因需今日(21.7.1)请病假复查一天,纸面假条将于休假结束后补签字流程,请帮忙对接后续工作及系统请假审批,谢谢。”下午三时许,韩小菲再次前往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就诊,医院诊断“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并出具建议休息7天的病假证明书。当晚七时许,韩小菲通过邮件向部门经理李丹等人发送2021年7月1日至7月7日病假申请,称“本人因身体原因需休假一周,人力资源系统已提交申请(如下图所示),附件为医院病假证明书,纸面假条将于休假结束后补签字流程,请帮忙对接后续工作及系统请假审批,谢谢。”
2021年7月2日上午十时许,部门经理李丹邮件回复称“根据《员工手册》四、工作时间与休假管理中(四)请假程序的第3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此请假申请无效,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当日下午三时,韩小菲邮件回复称“本人无法接受公司旷工处理意见,请知悉。本人因病请假,所有的医院假条都已按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级领导,公司系统请假申请也已及时提交,因为身体原因本人暂时无法至公司交送假条及纸面假条签字,下周将至公司交送正本假条及纸面假条补签,进行补假手续,请各位领导予以签字为盼,谢谢。”
2021年7月4日,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工会发送《关于解除韩小菲劳动合同的征求意见函》,以韩小菲截止到2021年7月4日连续旷工已超过5天为由,拟和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复函回复同意公司解除和韩小菲的劳动合同。
2021年7月5日,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韩小菲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2日分两次通过邮件方式向部门提请病假申请,但未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且连续旷工已超过5天,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于2021年7月5日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同日,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韩小菲办理了网上解聘备案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载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韩小菲处于失业状态,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无法享受该期间失业待遇。
(三)2020年6月修订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正常每周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五个工作日”;“(四)请假程序1、员工休假以0.5天为单位;2.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者,需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员工请假二天以上(含二天)者,需提前三天书面申请;产假、婚假或其他7日以上长假需要提前30日书面申请,并需向总经理申请并签字。3.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来不及先行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进行请假,经同意后在假期结束后2日内办理书面补假手续;如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须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相关资料自休假首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4.休假结束需继续请假的,需在假期结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5.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休假,或未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另规定:“(四)员工有以下四级违纪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的”。
四)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韩小菲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1185元、11290元、11055元、11200元、11175元、11200元、14378元11508元、11205元、11003元、11115元。2022年1月12日,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转账支付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5857.11元。
双方均确认,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韩小菲每月另有奖金908.33元;2021年6月韩小菲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为1331.79元、公积金为1341元。
(五)韩小菲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980元;2.赔偿韩小菲失业金损失41256元;2.支付韩小菲2021年4月、5月汽油费补贴1600元;4.支付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8500元;5.支付韩小菲2021年6月份交通补贴110元;6.支付韩小菲2021年防暑降温费180元;7.为韩小菲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2021年12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926号裁决书,裁决:一、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8500元;二、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韩小菲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韩小菲的其他仲裁请求。现韩小菲不服此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差额如何确定?三、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否应承担失业金损失?
关于焦点一:韩小菲与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韩小菲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2日分两次通过邮件方式向部门提请病假申请,但未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且连续旷工已超过5天,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于2021年7月5日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
庭审中,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公司工作邮箱向全体职工予以公示,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四)请假程序1、员工休假以0.5天为单位;2.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者,需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员工请假二天以上(含二天)者,需提前三天书面申请;产假、婚假或其他7日以上长假需要提前30日书面申请,并需向总经理申请并签字。3.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来不及先行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进行请假,经同意后在假期结束后2日内办理书面补假手续;如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须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相关资料自休假首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4.休假结束需继续请假的,需在假期结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书面请假手续。5.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休假,或未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另规定:“(四)员工有以下四级违纪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的”。
具体到本案而言,2021年6月21日早上,韩小菲因身体不舒服通过微信分别向部门经理李丹、公司人事专员赵君娜请假一天,李丹、赵君娜均回复“好的”。当日下午韩小菲前往医院就诊,医院亦出具建议休息7天的病假证明书。该情形符合《员工手册》请假程序的规定,可以认定韩小菲2021年6月21日请病假成立,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主张构成旷工不能成立。6月21日晚,韩小菲虽通过邮件向部门经理李丹等人发送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病假申请,在未得到公司审批回复的情况下,其亦未及时向公司办理书面补假手续,该情形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请假程序的规定,其2021年6月22日至6月25日未到岗应视为旷工。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韩小菲休年假。2021年7月1日,韩小菲仅通过邮件再次向部门经理李丹等人发送2021年7月1日至7月7日病假申请,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请假程序的规定,且在公司明确回复请假申请无效的情况下,其亦未及时向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应认定韩小菲2021年7月1日至2日未到岗构成旷工。综合上述认定,可以确认韩小菲2021年6月21日至7月2日期间连续旷工4天、累计旷工6天的违纪事实成立。但是,该违纪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据此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违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前述认定,韩小菲2021年6月份出勤情况应为:2021年6月11日下午、2021年6月17日下午、2021年6月18日下午分别请病假0.5天,2021年6月21日病假1天,2021年6月22日至25日旷工4天,2021年6月28日至6月30日休年假,正常考勤15.5天(22天-0.5天×3-1天-4天)。据此,可以确认韩小菲2021年6月份应发工资为8815.34元[11115元÷21.75天×(15.5天+2.5天×70%)],扣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已支付韩小菲5857.11元及韩小菲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1331.79元、公积金1341元,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补发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差额285.44元(8815.34元-5875.11元-1331.79元-1341元)。故,对韩小菲主张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2021年6月份工资8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韩小菲主张的赔偿金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结合韩小菲于2005年10月入职、双方于2021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715元[(11185元+11290元+11055元+11200元+11175元+11200元+14378元+11508元+11205元+11003元+11115元+8815.34元+908.33元×6个月)÷12个月],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支付韩小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4880元(11715元×16个月×2)。故,对韩小菲主张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98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办理网上解聘备案登记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却载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致使韩小菲失业期间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按照失业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赔偿韩小菲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失业金损失12888元(1910元×90%×2个月+2100元×90%×5个月)。故,对韩小菲主张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41256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案经原审法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解除与韩小菲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小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4880元;二、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小菲2021年6月份工资差额285.44元;三、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小菲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失业金损失12888元;四、驳回韩小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否向韩小菲支付赔偿金、失业损失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小菲存在“一年内连续旷工达5天或累计旷工达7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依据《员工手册》中该项规定,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系违法解除,应向韩小菲支付赔偿金。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韩小菲的部门经理及公司人事专员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为由,主张韩小菲向其请假后未到岗系旷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旷工事实认定不当,导致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争议时间段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形,原审依据韩小菲实际出勤确认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韩小菲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其在办理网上解聘备案登记中载明系“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致使韩小菲失业期间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故其应向韩小菲支付失业金损失金。
综上,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集世联达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晓静
审判员李蕾
审判员刘昭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