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桂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津02民终2334号

判决日期: 2023-05-18
当事人: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 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李桂秋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天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道新开路润东大厦20层2018。

法定代表人:赵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怡,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定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秋,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诚通人力)、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新地)因与被上诉人李桂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诚通人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诚通人力向被上诉人李桂秋支付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诚通人力认为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应为3000元÷21.75天*5天*200%=1379.31元。

李桂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驰新地述称,同意诚通人力的上诉请求。

顺驰新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顺驰新地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顺驰新地与被上诉人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诚通人力与被上诉人是劳动关系,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由诚通人力支付,顺驰新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李桂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通人力述称,同意顺驰新地的上诉请求。

李桂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诚通人力、顺驰新地支付未修年休假工资23171.45元;2.诉讼费用由诚通人力、顺驰新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日,李桂秋与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8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李桂秋被派遣至顺驰新地从事营销工作,约定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李桂秋的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交通补贴200元+电话补贴150元+餐费(每餐15元)+营销提成。

李桂秋于2022年2月14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641-1号仲裁裁决: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1元。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李桂秋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诚通人力、顺驰新地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该院以李桂秋已就该裁决提起诉讼为由作出(2022)津02民特228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诚通人力、顺驰新地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2021年度诚通人力未安排李桂秋休年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诚通人力称李桂秋2021年平均工资为31779.14元,一审法院计算李桂秋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31779.14/21.75*5*2=14611元。庭审中,诚通人力表示李桂秋工资系由顺驰新地计算,诚通人力发放,由此诚通人力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支付李桂秋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611元,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驳回李桂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诚通人力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月工资3000元进行计算可否得到支持,顺驰新地主张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可否得到支持。针对诚通人力的主张,经查,诚通人力于原审庭审中自认被上诉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31779.14元,在诚通人力未提交其他证据反驳其自认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审法院依据诚通人力自认的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维持。针对顺驰新地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李桂秋的工资由顺驰新地计算,诚通人力发放,故原审法院判决顺驰新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浩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薛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宫慧雪

书记员朱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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