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洪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2395号
当事人: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刘洪峰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848号8楼805-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56671096B。
法定代表人:廖兆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峰,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甄,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商公司)诉被告刘洪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被告刘洪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乐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商公司无需向刘洪峰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工资56364元、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3548元;2.判令乐商公司无需向刘洪峰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91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洪峰承担。
事实和理由:乐商公司与刘洪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乐商公司无需向刘洪峰支付工资以及二倍工资差额。首先,乐商公司并未对刘洪峰进行任何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刘洪峰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接受了乐商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其次,刘洪峰也未曾以乐商公司劳动者的身份向乐商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刘洪峰本人系乐商公司合作客户广州市云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根据云盟公司与乐商公司签订的合同,云盟公司有义务与乐商公司共同向第三方提供项目开发与维护工作,且刘洪峰系云盟公司的项目联系人。因此,刘洪峰所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实际提供劳动的部分证据实为云盟公司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的表现,不能用于证明刘洪峰以乐商公司劳动者身份向乐商公司提供了劳动。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刘洪峰与乐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均来自于廖兆鹏,但廖兆鹏在2022年4月份后已怠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且其与乐商公司之间亦存在劳动纠纷。结合刘洪峰在数月间都未通过任何形式向乐商公司主张过要求支付工资这一与常理不符的情况,不能排除刘洪峰系与廖兆鹏串通损害乐商公司利益的可能。
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由于乐商公司并未对刘洪峰进行任何劳动管理,刘洪峰也并未向乐商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乐商公司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洪峰辩称,我方不同意乐商公司全部诉求。刘洪峰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据链条完整,刘洪峰是受乐商公司的法人、董事、总经理廖兆鹏直接招聘入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对外是代表了商业主体,对内也是最高行政首长,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接受了乐商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乐商公司所陈述的其合作客户云盟公司之间的合作与本案无关,刘洪峰在入职乐商公司之后所跟进的项目与此前云盟公司与乐商公司的合作内容是不一样的,是独立的项目,其中刘洪峰在劳动关系期间为乐商公司跟进的项目就有英特药谷项目、鹭燕医药项目、华东医药商务网的项目、百洋售后运维项目,其中英特药谷项目、鹭燕医药项目是乐商公司是从来没有跟云盟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而华东医药商务网项目、百洋售后运维项目也是与此前云盟公司跟乐商公司合作的华东医药供应商流向平台系不一样的项目,刘洪峰为乐商公司劳动期间所跟进的华东商务网是给采购客户在线下单使用,而云盟公司合作的是给供应商查询流向续费使用,是两套完全不一样的系统。百洋项目本案中是售后维护,云盟公司跟乐商公司合作的是百洋二期技术开发,也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项目。刘洪峰入职前后跟进的项目没有重合,且此前跟乐商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的是云盟公司而不是刘洪峰个人,云盟公司也还有其他员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洪峰主张乐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兆鹏招聘其入职,入职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每月固定基础薪资15000元+5000元绩效工资,入职后担任软件技术人员,负责英特药谷项目bug修复、鹭燕医药项目、华东医药商务网的项目、青岛百洋售后运维项目,开发及服务器运维的服务。入职后乐商公司从未向其发放工资,由乐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兆鹏负责为其分配工作任务,无需打卡,上班地点在增城区石滩镇××号整栋(为另一关联案件刘泽江的身份证地址),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刘洪峰提交廖兆鹏于2022年8月17日、10月10日签名的《入职证明》和《工作证明》,大致内容为:刘洪峰是乐商公司的正式员工,自2022年5月15日入职至2022年8月10日,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自入职日起,一直为公司服务客户,参与华东医药商务网项目的管理和开发工作。刘洪峰在8月11日至9月30日期间,一直为公司继续服务客户,参与华东医药商务网项目的管理和技术开发工作。由于乐商公司与廖兆鹏、刘泽江、刘洪峰发生劳动仲裁后,无人服务现有合同客户,廖兆鹏为乐商公司法人及总经理,出于对公司负责及规避公司无人支持现有服务合同项目所带来的项目风险,廖兆鹏与刘泽江、刘洪峰两位沟通继续服务现有项目的上线验收工作。
刘洪峰向本院提交了2022年5月至9月期间“英特药谷项目”、“鹭燕医药项目”、“华东医药项目”、“百洋医药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廖兆鹏最早于2022年5月17日在“鹭燕医药项目”通知其他人“刘洪峰为我们技术,可以对接一下,请把你的流水线相关资料发一下,我们会协助你们搭建”;廖兆鹏于2022年5月19日在“英特药谷项目”群里通知刘洪峰“把你的mac贴一下”;“华东医药项目”群中2022年6月至9月期间刘洪峰有一直在跟进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廖兆鹏亦有向其布置工作;“百洋医药项目”群显示刘洪峰于2022年5月27日开始为客户提供服务。乐商公司对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上述四个项目均是该司的项目,但认为刘洪峰系作为云盟公司法人及股东在履行义务。
刘洪峰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廖兆鹏于2022年6月8日发送邮件给岳椿、焦宇、黎敏生,内容为:各位股东,乐商软件当前对外交付压力非常大,需要同时服务华东医药、鹭燕医药、重药、英特医药等大型客户。同时云链科技作为乐商软件的技术提供方,在5月份、6月份期间出现了无故停止git服务,恶意修改客户生产服务器、修改bug问题不配合,不及时的情况。我作为乐商的总经理,考虑到上述情况的风险,认为只有云链科技作为唯一的技术提供方,是十分不可靠的,已造成无法交付以及系统维护的风险。因此我决定开始组建最小规模的技术小组,招聘若干名技术人员进行支持,经多方努力,当前已经与乐商软件的老员工刘洪峰、刘泽江达成一致,他们愿意回归乐商软件,支持乐商软件的项目上线工作,劳动合同和入职材料在今天寄回番禺,请大股东配合盖章岳椿,并让相关人员录入好他们两个人的五险一金。他们的基本工资是15000,绩效工资5000。关于办公场地的问题,我已经初步选好了办公场地,暂时在增城区石滩镇××号整栋。请各股东知悉,从即日开始正式进行办公开展工作。焦宇、黎敏生回复邮件表示支持,岳椿未回复。乐商公司对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
刘洪峰还向本院提交了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其提交至指定代码仓库的《工作代码提交记录》。乐商公司对该内容不予确认。
刘洪峰为云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司股东为刘洪峰、刘泽江,本院已立案受理了乐商公司与刘泽江的劳动争议案件。刘洪峰称其与刘泽江两人均与云盟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未向本院提交,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劳动合同便终止,其与刘泽江两人于2022年5月15日与云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入职乐商公司,两人可以相互证明。因一直等不到乐商公司通知其缴纳社保,故从云盟公司2020年7月成立后两人均一直在该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2020年8月20日,云盟公司与乐商公司签订《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B**商城定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乐商公司委托云盟公司为其实施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B**定制开发项目,包括软件功能实现及实施工作,总费用为90000元,项目周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云盟公司对所实施交付的本合同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维护。2021年5月25日,双方还签订《青岛百洋医药B2B项目新增需求结算确认书》,新增定制物流信息对接功能,费用合计4000元。乐商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云盟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23850元、于2021年6月25日向云盟公司支付了青岛百洋二期项目费用99500元,云盟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乐商公司开具了青岛百洋医药B2B项目新增需求结算的发票4000元。乐商公司还提交了其于2021年8月27日与云盟公司签订《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B**项目售后维护服务合同》部分内容,但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亦无法提供完整合同,刘洪峰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称该合同实际未履行已解除。
2020年9月20日,云盟公司与乐商公司签订《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定制化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乐商公司委托云盟公司为其实施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定制化开发项目,包括软件功能实现及实施工作,总费用为198500元,项目周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云盟公司对所实施交付的本合同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维护,在附件《项目需求清单》中列明主要为供应商提供数据迁移与对接、PC升级、小程序升级。乐商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云盟公司支付了华东项目技术服务费100000元。
2020年11月,云盟公司与乐商公司签订《重庆腾菲医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B**定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乐商公司委托云盟公司为其实施重庆腾菲医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B**定制开发项目,包括软件功能实现及实施工作,总费用为121500元,项目周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项目产品问题、售后问题全包,验收期起为期一年,项目交付物为交付PC、APP地址,测试账号,基于甲方标准套件完成本项目中需求开发部分的全套程序,本阶段完成工作范围的定制需求的全部完整源代码及数据字典,依据甲方合同需要进行提供客户所需的相关文档。乐商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云盟公司支付了该项目技术服务费48600元。
另本院在关联案件(2023)粤0112民初2394号案件中查明:廖兆鹏于2013年1月入职乐商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乐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直至如今。乐商公司主要从事给企业提供平台搭建的技术服务,该司2022年组成人员为股东黎敏生、焦宇、廖兆鹏、岳椿、监事廖志昊,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除廖兆鹏外,其他股东未担任具体职务,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在本案争议期间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均由大股东岳椿掌管,公司具体业务由廖兆鹏进行协调。双方确认廖兆鹏主要通过邮件向公司各个股东汇报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本院已在该案中认定廖兆鹏与乐商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22年7月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争议,刘洪峰于2022年8月10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工资56364元;二、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10000元;三、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00元;四、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64元;五、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3548元;六、乐商公司支付刘洪峰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548元。2022年11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4472号仲裁裁决:一、乐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刘洪峰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工资56364元、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33548元;二、乐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刘洪峰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912元;三、驳回刘洪峰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乐商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该仲裁裁决,并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
以上事实,有《入职证明》《工作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工商登记信息、合同、支付凭证、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洪峰与乐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刘洪峰、乐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洪峰提供的劳动即提供服务的四个项目均是乐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即便如乐商公司主张“华东医药项目”、“百洋医药项目”与乐商公司、云盟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重合,刘洪峰为另外两个项目“英特药谷项目”、“鹭燕医药项目”提供的服务亦是乐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本院在(2023)粤0112民初2394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本院已在该案中认定乐商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兆鹏于2013年1月至2022年7月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廖兆鹏出具的证明可知,廖兆鹏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负责经营的股东,于2022年5月15日招聘刘洪峰入职,刘洪峰入职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开发,由廖兆鹏为其安排工作,并接受廖兆鹏的管理。且根据刘洪峰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洪峰于2022年5月被拉入上述项目工作群中开始工作,廖兆鹏亦于2022年6月8日发送邮件给乐商公司各股东汇报了招聘刘洪峰入职及工资事宜并要求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焦宇、黎敏生回复表示同意,岳椿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这也符合廖兆鹏通过邮件向乐商公司各股东汇报工作的惯例。综上,本院采信刘洪峰的主张,认定刘洪峰与乐商公司之间自2022年5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欠付工资。根据廖兆鹏向公司股东发送的邮件显示,刘洪峰的工资为每月20000元。刘洪峰入职后,为乐商公司提供劳动,其提供了微信群工作记录及廖兆鹏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乐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乐商公司应向刘洪峰支付欠付的工资。刘洪峰主张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工资为56364元、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为33548元,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乐商公司应在2022年6月15日前与刘洪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乐商公司应支付刘洪峰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刘洪峰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为69912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洪峰支付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56364元、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33548元;
二、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洪峰支付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912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乐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李小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文婷
书记员陈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