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王旭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8135号
当事人: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王旭东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景盛南一街28号院2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卢桂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女,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志,男,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东,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旭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远航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被上诉人王旭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远航人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远航人力公司不支付王旭东任何赔偿金;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王旭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远航人力公司并未违法与王旭东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王旭东无法按照远航人力公司安排前往顺义区岗位上班,原因是王旭东所持叉车证书没有通过审核,所持证书不满足该岗位特定要求,并非公司不安排其正常上班。王旭东不满足岗位要求,叉车证书无法过审,其本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调岗,具有事实证据证明,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理应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期间远航人力公司提交了聊天截图,证明远航人力公司就调岗事宜与王旭东进行过沟通,足以证明远航人力公司并非恶意解除劳动关系,客观情况是王旭东现有条件确实无法满足岗位条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又拒绝调岗,远航人力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实属无奈。一审法院认为远航人力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远航人力公司对此不服。
王旭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远航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远航人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远航人力公司无需支付王旭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29日,远航人力公司(甲方)与王旭东(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期限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试用期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乙方为甲方工作,实行标准工资制,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月;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2022年10月18日,北京远航中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离职通知函,载明:王旭东,你于2022年8月29日入职本公司,从2022年9月18日起至今,因叉车证未过审核不能到(金马顺鑫)岗上班,另给安排到别的岗位你表示不能去,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联系你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你表示不方便。现通知你,因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且不能办理离职手续,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将按你自动离职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王旭东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8日与远航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远航人力公司支付2022年9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工资7000元;3.远航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顺义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3]第392号裁决书,裁决:1.王旭东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8日与远航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远航人力公司支付王旭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远航人力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诉至一审法院。王旭东未起诉。
远航人力公司提交工资表,主张王旭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上述工资表显示:王旭东岗位为叉车司机,2022年8月工作天数3天、实发工资762.26元;2022年9月工作天数平时11天周末2天,实发工资3959.76元。王旭东认可上述实发工资,但不认可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主张其入职时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从远航人力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可以看出王旭东实际出勤天数和实发金额计算月平均工资与7000元基本吻合,2022年9月18日后,王旭东非因其本人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工作,远航人力公司从未支付任何工资,其虽不认可,但未提起诉讼。远航人力公司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500元/月,不认可王旭东主张的7000元/月。
远航人力公司提交聊天记录截图,主张王旭东入职时只提交了叉车证,因王旭东叉车证无法通过公司系统审核,故无法办理进入厂区的入场证,不能从事叉车岗位,但其公司不清楚王旭东叉车证审核未通过原因。上述聊天记录截图显示:9月27日,其中一方称:这边干不了了,给你转单位,这边叉车证不合格,系统化不认,你进不去厂区,你也上不了班。王旭东认可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并提交叉车证、建筑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证,主张其入职时远航人力公司审核过叉车证,2022年9月18日远航人力公司称叉车证不能过审,之后不用其到岗,其不认可远航人力公司曾与其协商调岗。
庭审中,王旭东与远航人力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远航人力公司与王旭东均认可双方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离职通知函落款处记载的单位名称虽为北京远航中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但远航人力公司认可系其公司作出的解除,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在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远航人力公司以王旭东叉车证未过审核不能到岗上班,另给安排到别的岗位王旭东不能去,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王旭东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王旭东叉车证无法通过公司审核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其公司与王旭东协商调岗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远航人力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认为,远航人力公司依据上述理由与王旭东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法核算。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旭东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8日与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王旭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75.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远航人力公司是否应向王旭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远航人力公司解除与王旭东之间劳动关系的事由系王旭东叉车证未通过审核无法安排上岗,王旭东拒绝调岗,公司无奈解除劳动关系,但远航人力公司并未就王旭东叉车证无法通过公司审核的具体原因、公司与王旭东协商调岗的具体情况、公司关于叉车证审核及员工上岗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充分举证,故,远航人力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依据不足,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远航人力公司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远航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远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承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天舒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