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8085号
当事人: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白炜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赫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炜,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盛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现代盛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现代盛世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白炜承担。事实与理由:现代盛世纪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白炜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一审判决书已认定“白炜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删除公司监控视频的违规操作行为确属不当”。现代盛世纪公司认为,白炜作为安保部内保领班,擅自格式化删除公司监控录像机2台28个摄像头存储,刻意隐瞒操作行为的行为,已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公司《员工手册》“10.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包括以下但不局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第10.4.13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公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诚信原则,给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10.2.2针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白炜擅自格式化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审法院审理要求公司对格式化操作的后果举证加重了公司的义务,超过了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其次,关于夜间打卡制度,现代盛世纪公司认为夜间打卡制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现代盛世纪公司设立夜间打卡制度针对上夜班员工,要求员工在夜间2点打卡,制定此政策原因在于公司发现某些夜班员工存在夜班上班打卡后外出(或回家睡觉)不在岗,下班再来打卡的问题。对于夜班员工,夜间2点时员工本应在工作岗位工作,因此,现代盛世纪公司增设此项制度不存在加重员工义务或增加员工工作时间、影响其休息等问题,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夜间打卡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试执行(见现代盛世纪公司一审证据16),期间白炜夜班工作时,分别于3月2日、3月6日、3月8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18日上夜班并进行了夜间2点打卡(见现代盛世纪公司一审证据17、18、19、20),应视为其认可此制度要求,白炜应继续按规定进行夜间打卡,但其自3月22日起拒绝夜间2点打卡,属于违反公司规定。综上,现代盛世纪公司认为白炜的行为已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白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白炜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现代盛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现代盛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现代盛世纪公司无需向白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5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白炜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现代盛世纪公司,201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白炜的工作岗位为安保部内保领班。2021年6月15日,现代盛世纪公司向白炜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记载:“因你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对4号、6号安保监控录像机进行一系列格式化操作,导致以上录像机内公司2021年6月1日17:42分之前安保监控录像数据全部丢失,你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于2021年6月15日对你作出开除处理,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询,双方均认可白炜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407.6元。
现代盛世纪公司提交(202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5821号《公证书》,以证明2021年6月1日17时40分,白炜进入监控室,现代盛世纪公司称其进入监控室后,设备数据即被删除。现代盛世纪公司提交2021年6月15日委托代理人李云海与白炜的谈话录音,对话显示“李云海:您说您经理让你删的,实际上,从本质上不是你的主要的责任对吧,但是,他让你去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对和不对,你自己心里得有个判断啊。白炜:他因为还在职呢还,所以他说你把这两个录像,给删一下,我就给删了。那我应该是不是跟公司领导请示一下?李云海:你当然了,它让你删你就删啊,这都是公司的监控啊,大厦如果说这一个月真着了火,进了小偷,你自己删的,你说你后期怎么交代呢?你说的经理是哪个?白炜:张国强。李云海:张国强先生是第一个离开的呀。白炜:对,张经理走之前跟我说你把这两个录像给删一下,我这么着才给删了的。真不是我的意愿其实。”白炜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白炜恶意删除监控视频,其仅因为监控黑屏做了重启操作,并未对数据进行其他操作,该期间未有重大事项要记录监控,且监控视频每隔一定时间就会被覆盖,公司也可以对数据进行恢复。
现代盛世纪公司认可白炜等夜班值班人员的原考勤方法为当日20时30分上班打卡,次日8时30分下班打卡。2021年2月25日,现代盛世纪公司发布《关于规范员工考勤管理增设夜班人员打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倒班人员在夜间当班时,于次日凌晨2时增设打卡一次,若未能打卡需填写《请假申请单》,以便作为核对员工考勤及核定工资的依据,此通知于2021年3月1日试执行,3月15日起正式执行。白炜认可收到现代盛世纪公司发出的《通知》,其在3月2日、6日、10日、14日、18日上夜班,均按照要求打卡,3月22日、26日、30日,白炜夜班正常出勤但未打卡。2021年4月2日,现代盛世纪公司发布《通告》,要求包括白炜在内的16名员工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当日安保部全体员工向现代盛世纪公司作出《关于安保部全体人员对新制度通告的回馈》,称“……对新增订对一部分员工增加打卡次数,作为量化性指标,成为提高爱岗敬业精神的评判标准,持有异议……”。4月19日,现代盛世纪公司发送《综合服务部安保人员关于夜间打卡制度异议表》,要求在4月26日17:30分前交行政人事部,如未在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版异议表,视为无异议。白炜对此表示新增的夜间打卡制度,与员工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未经法定程序,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现代盛世纪公司提交员工手册、电子邮件、工会会议纪要、培训签到表、公示照片,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已和工会平等协商,已向白炜本人公示,应对白炜发生效力,白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手册第十章劳动纪律10.2.1规定:“针对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以单次300元金额进行扣缴,并填写《一般违纪过失单》,于当月核定工资时一并扣除;同时,以《一般违纪过失单》为参考依据,绩效考核关于该项指标的评定中具有关联性。”10.2.2规定:“针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10.3规定:“一般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包括:未遵守规范操作程序或未特定指示,违规操作但未给大厦带来损失的;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节较轻的。”10.4规定:“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包括: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公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诚信原则,给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带来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白炜对此均不予认可,员工手册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仅是在所谓的工会层面进行讨论,工会会议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程序不合规,对员工不发生效力;电子邮件发送对象为各位经理和工会主席,无法证明已经传达给全部员工,亦未征询白炜的意见;培训表签字认可,但上面主题和时间都是空白,培训仅进行了20分钟,员工自然无法知悉具体的制度条款。
另查,白炜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现代盛世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52元及2021年1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9696.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634号裁决书,裁决:现代盛世纪公司一次性支付白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52元,驳回白炜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现代盛世纪公司以白炜存在违反考勤规定、擅自删除监控视频的违纪行为,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对相关违纪事实的存在以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首先,现代盛世纪公司在原有方式的基础上变更考勤方式,应视为对考勤规章制度的修订,其未举证证明考勤方式的修订经过民主程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规章制度对白炜无约束力。其次,白炜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删除公司监控视频的违规操作行为确属不当,但现代盛世纪公司未就该公司因白炜的违规操作行为遭受严重损失及不良后果一节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白炜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现代盛世纪公司与白炜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白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白炜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代盛世纪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白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52元;二、驳回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现代盛世纪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现代盛世纪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事由系白炜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具体而言系认为白炜擅自删除监控视频、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白炜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删除公司监控视频的违规操作行为确属不当,但现代盛世纪公司并未就该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及不良后果充分举证;其次,现代盛世纪公司在原有方式的基础上变更考勤方式,应视为对考勤规章制度的修订,其未举证证明已经过民主程序,不能径行认定对白炜具有约束力。故,本院对现代盛世纪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现代盛世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予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现代盛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现代盛世纪(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承松
审判员龚勇超
审判员霍思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天舒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