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娟与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2777号
当事人:徐凤娟, 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娟,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湖田路101号百森工业厂区1号厂房501、502。
法定代表人:林志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区域经理。
诉讼记录
上诉人徐凤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徐凤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徐凤娟的诉讼请求;2.确认徐凤娟和深圳大沣公司于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深圳大沣公司依法支付徐凤娟2021年10月少发的工资;4.深圳大沣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50元;5.深圳大沣公司支付徐凤娟所有加班费;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深圳大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徐凤娟于2021年11月28日接到店长王海明电话,内容是传达经理张梅的意思,让徐凤娟工作到11月底,欠付徐凤娟的工时折算成加班费。徐凤娟认为这是深圳大沣公司把徐凤娟辞退了,这才有以后的微信内容,录音提到深圳大沣公司没有给徐凤娟上保险,店长承诺的补偿也没有,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辞退员工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而不是打个电话不让工作了,该行为违法,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元;2.徐凤娟在工作期间的加班都是在店长的要求下进行的加班,11月10日、11月19日是店长要求的中连晚,有微信记录为证,直属店长直接管理。11月21日早班,正常是下午4点下班,徐凤娟在下午四点半打卡下班,惹王海明不乐意,有录音为证。11月10日是特卖加班。11月19日是搬新店加班,都是按照店长的要求,加班完成之后才提审批,至于领导是否通过,加班都是事实,不存在张梅所说的为了冲业绩,早来或晚走的情况。8月18日是特卖加班,当时张梅说个人人均销售达不到5000,不算加班,徐凤娟忘记写销售额了。老员工告诉徐凤娟公司没加班费这一说法,只能调休。9月30日是十一期间特卖加班,加班是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徐凤娟所有加班工时。深圳大沣公司陈述每周40和时工作时间,徐凤娟将8月份情况做了整理,请二审法院明鉴。9月24日晚上空岗,店长安排徐凤娟顶上,徐凤娟从早班7点49分到晚班22点30分,非常辛苦,有九月考勤为证。深圳大沣公司提供的11月工资表和考勤表中胡丹丹和曹晓庆的工资情况不符合事实,是虚假的。徐凤娟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加班工时竟然被取消,有录音为证,徐凤娟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深圳大沣公司财务在仲裁时承认保底工资是2500元,包括满勤和车补,张梅在一审又说保底是2320元,又说8月的加班工资已经给付,其他月没有给。后,2022年11月8日,徐凤娟收到深圳大沣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又是第三种表述,距离8月13日开庭已经2个多月,一审不应采纳;3.关于10月份工资。徐凤娟在一审中提出,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到。8月份考勤表上显示徐凤娟休息4天,但是这四天徐凤娟均在上班。12月起公司就没有给徐凤娟排班,已经充分说明深圳大沣公司将徐凤娟辞退。公司证据造假,只有钉钉打卡记录,深圳大沣公司没有办法改变;4.关于胸卡,在新世界上班的胸卡费用都是深圳大沣公司报销,同事的都报销了。该收费也是不合法的,新世界公司让徐凤娟找深圳大沣公司报销。
深圳大沣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徐凤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徐凤娟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11月22日提出离职,店长多次联系徐凤娟,徐凤娟并未返岗工作。徐凤娟无故旷工7日之久,深圳大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深圳大沣公司已足额支付徐凤娟所有工资和加班费,故无需支付徐凤娟10月工资差额。未经审批的为无效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胸牌的费用由商场统一收取,在仲裁时已经反馈,深圳大沣公司不应承担胸卡费用。
徐凤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大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元;2.深圳大沣公司支付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2元、延时加班工资1726元;3.深圳大沣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元(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415元(2021年10月1日-3日国庆节);4.深圳大沣公司支付胸卡报销款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3日,深圳大沣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徐凤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导购员;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乙方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提成,基本工资2200元,其中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基数。徐凤娟提供实际劳动至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调休3天。
2021年12月2日,徐凤娟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自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深圳大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元;3.深圳大沣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2362元、延时加班工资1586元;4.深圳大沣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2元(中秋节)+415元(国庆节)元;5.深圳大沣公司支付胸卡报销款300元。2022年2月25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452号裁决书,裁决:1.徐凤娟与深圳大沣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深圳大沣公司支付徐凤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73.5元;3.深圳大沣公司支付徐凤娟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438元;4.深圳大沣公司支付徐凤娟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4元;5.驳回徐凤娟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对深圳大沣公司为终局裁决,深圳大沣公司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徐凤娟并未就上述裁决起诉。深圳大沣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号为(2022)京03民特131号。
2022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2)京03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徐凤娟在仲裁申请中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裁决第一项“徐凤娟与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自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存在劳动关系”系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但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适用一裁终局的争议类型,顺义区仲裁委将该项内容作为终局裁决事项,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可据此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深圳大沣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1452号裁决。徐凤娟在收到(2022)京03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后于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徐凤娟主张深圳大沣公司将其开除,2021年11月23日店长王海明电话告知其2021年11月28日之后不用来上班了,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安排其调休,公司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就没有给其安排班了,并提交2021年11月28日通话记录详情单及钉钉审批单、2021年11月23日及2021年11月28日其与王海明的三段通话录音与文字整理材料为证。录音内容为:王海明“要不你下个月走,我让你把假休完它,下个月再走”,徐凤娟“好好好...”,王海明“下个月月底走...”,徐凤娟“先按你那么着”。深圳大沣公司质证称,确实是徐凤娟与店长王海明的录音,但是徐凤娟偷录的,公司不认可,是否辞退徐凤娟应该是公司决定,不是店长决定,公司没有辞退徐凤娟,徐凤娟调休之后就不来上班了,所以是徐凤娟旷工,公司给徐凤娟发EMS让徐凤娟返岗,但是徐凤娟也不返岗,后公司与徐凤娟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大沣公司提交EMS签收单三份、店长王海明与徐凤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6日,深圳大沣公司通过EMS邮政快递分两次向徐凤娟邮寄限时返岗通知书,徐凤娟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7日签收,亦通过微信告知其返岗,但徐凤娟均未返岗,2021年12月24日其公司向徐凤娟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徐凤娟于2021年12月26日签收。
其中,店长王海明与徐凤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1年11月22日,徐凤娟“店长啊,那个跟你说点事,我这个不打算干啊,你要是现在有人呢,我现在就可以撤”(一审法院注:语音转文字);2021年11月28日,徐凤娟“和当初说的出入很大,这算是康莉把我辞退了?”,王海明“不是啊”“那天你和我提的”“我就和公司说了”“我和公司说你要是到月底下,还有工时没修完,要不就下月底,公司说看你,你要是想月底下,休不完的就给你算加班”“没毛病啊,怎么又整成公司把你辞退了”,徐凤娟“当初在店里你怎么说的!现在从26号让我休完之后就不让上班了”“这明白就是把我开除了”,王海明“公司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没人通知你让你休完不让你上班了,怎么会把你开除了,第一,是你和我说,现在下去也行,月底下去也行,我和你说过,要是月底下去,还有几天休你休不完,不行就到12月底,是我给你和公司申请的休不完给你加班费,为你着想,你看你就是整不明白,第二,不是说让你休就不让你上班了,现在趁着亚吉还在,我想着特卖都挺辛苦的,新一做特卖让我去帮忙我都没去,让你先休,我也想休,等你回来我好休,正好明天盘点,你过来一起盘点,按公司规章制度走,把离职单签好,12月底离职,把补休的都休完,人员够我好休几天”。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徐凤娟:你方自2021年12月01日始至今未经请假手续擅自未到岗上班,公司已于2021年12月08日、2021年12月16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分别对向你方发送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你方返岗上班并向公司指定联系人书面说明未到岗上班的理由,提供相关病假证明,否则公司将对你方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员工手册》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解除与你方的劳动合同,你方于2021年12月09日、12月17日收到该通知书,但截至今日你方仍未返岗上班亦未向公司书面说明任何理由。现公司特发此通知,告知你方:1.你方未经请假未到岗上班亦未书面说明理由的行为构成旷工,你方旷工的行为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困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将保留对你方追索赔偿的权利;2.你方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亦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依法解除与你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3.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徐凤娟质证称,认可店长王海明与徐凤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称“2021年11月22日我说的话是语音转化的,有出入,我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是王海明给我开除的,2021年9月21日我早下班半小时,2021年9月22日店长给我安排了一堆活,根本不可能完成,我说店长你要这样安排,我完成不了,针对这个事情,才有微信里面的事情”;认可收到了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邮件,但因为公司2021年11月28日就已经通知其不用上班了,2021年12月2日其就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也不可能返岗。
关于加班。徐凤娟为证明其存在加班,提交钉钉加班审批单及钉钉考勤打卡记录、2021年9月至10月考勤表、工资表复印件予以证明。其中,钉钉加班审批单显示:2021年8月11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2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3日加班2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4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5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6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7日加班4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18日加班5小时,审批不通过;2021年8月21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22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8月23日加班3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9月30日加班5小时,审批不通过;2021年10月1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3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4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5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6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7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1日加班2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2日加班5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3日加班4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0月24日加班2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1月13日加班2小时,审批通过;2021年11月19日加班2小时,审批不通过。加班审批还显示,加班补偿方式有的为转调休,有的为加班费。经一审法院核算,2021年8月,加班审批通过的小时数共计34小时,加班审批不通过的小时数为5小时;2021年9月,无加班审批通过的小时数,加班审批不通过的小时数为5小时;2021年10月,加班审批通过的小时数共计48小时(含10月1日-3日15小时);2021年11月加班审批通过的小时数共计2小时。钉钉考勤打卡记录显示:2021年9月24日上午7:49打卡上班,21:55打卡下班;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06打卡上班,21:30打卡下班。
深圳大沣公司质证称“钉钉加班审批单属实,加班确实加了,但是有的审批通过了,有的没有通过。所有的加班都需要提前审批,有的加班审批中写了转调休就是调休了,有的写了加班费就是调休不开了以加班费的形式支付的。对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10日钉钉考勤打卡记录,没有经过加班审批的我方不认可是加班。因为是零售企业,现在钉钉只能设置早中晚班,我们限制不了员工提前上班打卡,如果员工延时下班打卡我们也限制不了。公司只认可有加班审批的加班,公司不提倡加班,加班必须写申请,店长写说明通过之后,员工写申请,公司通过的才认可是加班”。
深圳大沣公司主张徐凤娟执行标准工时,每个班6.5小时,每周40小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20元+加班费+提成,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并提交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工资表、考勤表佐证。其中,工资表显示:2021年8月徐凤娟工资实发4009元,包含2320元的基本工资以及1689元的加班费/提成;2021年9月徐凤娟工资实发3287元,包含2320元的基本工资以及967元的加班费/提成;2021年10月徐凤娟工资实发5432元,包含2320元的基本工资以及3112元的加班费/提成;2021年11月徐凤娟工资实发3063元,包含2320元的基本工资以及743元的加班费/提成;2021年12月徐凤娟工资实发498元,包含471元的基本工资以及27元的加班费/提成,深圳大沣公司称,徐凤娟2021年12月没有出勤,其公司按照5天调休计算的工资;工资表备注处记载“如对工资有异议,请于发薪日三个工作日内与人事部核对确认,逾期未提出,视为当月工资无异常”。考勤表显示:2021年8月,徐凤娟休息4天,出勤26天;2021年9月,徐凤娟休息4天,出勤26天,法定假出勤6小时;2021年10月,徐凤娟休息2天,出勤26天,法定假出勤18小时;2021年11月,徐凤娟休息5天,调休3天(28日、29日、30日),出勤26天;2021年12月,徐凤娟出勤5天,1日-5日考勤内容为调休。2021年8月至10月工资表、考勤表中员工签名处均有“徐凤娟”签名字样,2021年11月至12月工资表、考勤表中员工签名处有“离职”字样;考勤表备注处记载: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安排班次(早班、中班、晚班),周五、周六、周日不排休,每月考勤需本人签字确认;2021年8月考勤表还显示排班为早、中、晚。深圳大沣公司称,2021年8月工资表以及考勤表是徐凤娟本人签字,2021年9月、2021年10月不是徐凤娟签字的,是代签的。
徐凤娟质证称“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不是我签的字,但是实发数额我认可,我从来不知道工资是如何构成的,当时告诉我的就是2500元+提成,满勤+车补是2500元;2021年11月20日,赵建仿拿了一个8月的单子让我签字,我就签了一个名字。但是我不确定是不是公司提交的这个8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但是9月和10月肯定不是我签的,公司也没有资格替我签名,不申请对2021年8月工资表及考勤表签名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询问工资表中加班费/提成一栏如何计算的?深圳大沣公司当庭陈述“2021年8月出勤26天,发了基本工资2320元+加班费/提成1689元,合计4009元,1689元中提成1246元+加班费443元(2320/21.75/6.5*18*1.5,加班18小时,零售行业没有双休日加班,都是延时加班工资);2021年9月出勤26天,发了基本工资2320元+提成648元+加班费319元(没有延时加班,只有法定加班2021年9月24日中秋节1天2320/21.75*3=319元),合计3287元;2021年10月休息2天,发了基本工资2320元+提成2153元+加班费959元(只有2021年10月1日-3日共3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2320/21.75*3*3=959元),合计5432元;2021年11月休息8天,其中调休3天,发了基本工资2320元+提成743元(该月没有加班),合计3063元;2021年12月没有出勤,按照5天调休计算的,发了基本工资471元(2320/160*6.5*5)+27元,合计498元”;深圳大沣公司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资明细及计算明细,其中工资明细显示:2021年8月加班费数额为180元、2021年9月加班费数额为320元、2021年10月加班费数额为960元;计算明细显示:2021年8月工资中加班费数额为433元,其中周末11小时,周末加班工资293元(2320/21.75/8*11*2),平时加班7小时,平时加班费为140元(2320/21.75/8*7*1.5),备注内容为8月共加班34小时,其中18小时转加班费,16小时转调休(有8月钉钉打卡为准);2021年9月工资中加班费数额为320元,三薪天数为1天,三薪加班费为320元(2320/21.75*3);2021年10月工资中加班费数额为960元,三薪天数为3天,三薪加班费为960元(2320/21.75*3*3)。
徐凤娟不认可深圳大沣公司当庭所述的以及提交的计算明细中显示的加班费支付情况,称“我对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法院传过来的深圳大沣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坚决不认可,距离开庭2个月零8天之久提供这份材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22年2月14日,深圳大沣财务赵建仿在劳动仲裁当庭承认我的工资是底薪2500+提成,2500包括满勤加车补,2021年9月、10月、11月份工资表是王海明冒名签字,对于这三月工资不认可……对于张梅说的每天上5小时开简直是笑话,我提供的钉钉打卡证明一切:早班8:10进店开早会—16:00下班,中班11:00—18:00,晚班14:30—21:30(周五、六日22:00开始清场)”。
关于胸卡报销款。徐凤娟主张上班需要一个胸卡,一般人都是公司报销了,但是其自付了,因为没有卡新世界不让进门,卡钱是新世界商场收取的,新世界商场说的公司可以报销,但是公司没有给其报销。公司给另一个员工刘春艳报销了。深圳大沣公司称是商场收取的费用,不是公司收取的,徐凤娟可以找商场退。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徐凤娟与深圳大沣公司一致认可自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并无不当。徐凤娟主张深圳大沣公司将其开除,并自2021年12月起不让其上班,但深圳大沣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店长王海明多次表示公司并未开除徐凤娟并要求其调休之后继续上班,但徐凤娟并未返岗工作,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凤娟的主张,对于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凤娟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关于延时加班时间。徐凤娟提交钉钉加班审批单中显示已通过的加班小时可以证明徐凤娟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经一审法院统计,2021年8月34小时、2021年10月48小时(含10月1日-3日法定节假日延时15小时)、2021年11月2小时;加班审批被拒绝的,无法计入加班小时数。此外,徐凤娟称其2021年9月24日加班7小时、2021年11月10日加班4小时,并提交钉钉考勤打卡记录佐证,但在其明知加班需要审批的情形下,其仅提交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在深圳大沣公司不认可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关于双休日加班时间。徐凤娟主张2021年10月其有2天应休未休,深圳大沣公司已认可存在2天未休,故2021年10月徐凤娟存在双休日加班2天。因徐凤娟工作岗位为导购,深圳大沣公司称徐凤娟每个班6.5小时,徐凤娟不认可并主张每个班8小时,但根据其自述的工作时间,亦非8小时,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故深圳大沣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根据徐凤娟工作岗位安排其每月休息的时间且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用工时间并无不当,徐凤娟主张其他时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根据深圳大沣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2021年9月21日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日徐凤娟确实正常出勤,深圳大沣公司亦认可徐凤娟存在上述节假日加班情形,一审法院亦不持异议。
关于加班工资数额问题。徐凤娟与深圳大沣公司一致认可2021年11月存在3天调休,一审法院亦不持异议。2021年12月,在深圳大沣公司与徐凤娟关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徐凤娟于2021年12月2日已经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深圳大沣公司自行安排徐凤娟调休5天,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该5天不能按照调休处理,因徐凤娟确实未提供实际劳动,故深圳大沣公司已经支付的该月工资数额应在一审法院核算的其公司应支付的徐凤娟加班费中予以抵扣。徐凤娟提交的加班审批单中关于加班补偿中明确载明存在转调休的情形,故深圳大沣公司安排徐凤娟调休3天,应抵扣前述2021年10月2天加班以及延时加班小时数,不足以抵扣的,深圳大沣公司应支付徐凤娟加班费。
因深圳大沣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工资表中有徐凤娟签字,徐凤娟自述签过字但不确定是否是该工资表,其亦不申请对2021年8月工资表及考勤表签名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有理由采信该工资表及考勤表系徐凤娟本人签字。工资表中显示徐凤娟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20元+加班/提成,故对于徐凤娟主张其每个月工资2500元+提成,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2021年8月工资表,因深圳大沣公司当庭陈述的加班费数额与其公司庭后提交的工资明细及计算明细中的加班费数额均不一致,深圳大沣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徐凤娟称2021年8月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深圳大沣公司关于已支付徐凤娟2021年9月、2021年10月法定节假日工资数额数次陈述一致,而有徐凤娟签字的工资表中显示加班/提成一栏,徐凤娟虽不认可深圳大沣公司自述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给付金额,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深圳大沣公司当庭所述的已经支付过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予以采信,因法定节假日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故深圳大沣公司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存在差额。经一审法院核算,深圳大沣公司应支付徐凤娟延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203.98元。
此外,关于徐凤娟主张的胸卡报销款300元,徐凤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大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徐凤娟加班工资差额1203.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徐凤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的,二审不予审理。徐凤娟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10月欠付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均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深圳大沣公司主张公司规定加班需审批,徐凤娟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徐凤娟主张加班费并提交打卡记录以及加班申请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加班审批情况及深圳大沣公司自认,核算徐凤娟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加班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本院依法采信徐凤娟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20元+加班/提成的主张,该主张亦与仲裁查明事实一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徐凤娟调休情况、工资表等在案证据,判决加班费金额不超本院核算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徐凤娟主张深圳大沣公司将其开除,自2021年12月起不让其上班,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2021年11月22日,徐凤娟“店长啊,那个跟你说点事,我这个不打算干啊,你要是现在有人呢,我现在就可以撤”,而后才有徐凤娟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王海明“要不你下个月走,我让你把假休完它,下个月再走”,徐凤娟“好好好...”。综合在案证据,无法看出系深圳大沣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徐凤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胸卡报销款。徐凤娟该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徐凤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凤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承松
审判员龚勇超
审判员霍思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秋月
书记员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