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与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9845号

判决日期: 2023-05-15
当事人:李波, 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重庆市

原告:李波,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2号(办公楼)(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XH5R4G。

法定代表人:安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李波与被告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找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被告贝壳找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聪、倪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的绩效工资差额2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267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8日李波与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储备区经理一职,工资构成为底薪加绩效加提成。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4日,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邮件告知“公司因业务扩大,决定将公司主体从原注册地黔江转至两江新区,因此新设主体贝壳找房公司”。现针对合同主体为“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伙伴进行换签,换前后合同主体更改为上述新设主体。故李波与贝壳找房公司2022年2月1日与贝壳找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6月29日,贝壳找房公司未与李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知李波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将其从重庆市南岸区调至重庆市江津区。李波以调整后工作地点将大幅增加通勤时间、影响正常生活为由不同意调整,但贝壳找房公司不同意,并于2022年7月1日书面通知李波,以拒不接受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波认为贝壳找房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地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

被告贝壳找房公司辩称,贝壳找房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李波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合法合理。双方劳动合同法第五条明确约定可进行调整。在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贝壳找房公司为了保障自身的健康经营,对于区域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贝壳找房公司对李波的岗位调整并未降低其职级及薪酬待遇,且直属上级或区域并未变更,更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3.李波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安排,已构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贝壳找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4.贝壳找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内容合法、流程合法。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工资明细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日,贝壳找房公司作为甲方,李波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合同类型、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渠道联动区域经理岗位及公司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工作。第五条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重庆,期限乙方的岗位性质,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表示理解并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第七条在以下情形下,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经营状况,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可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形。第十二条甲方每月15日以现金/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方式向乙方发放工资。第三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二、单方解除2.如乙方具有以下情形,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⑥拒绝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经警告仍不改正的;(8)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做出调整,乙方拒不接受的。

贝壳找房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永跃与李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现需将你的工作地点从渝南新区版块调整至西南区版块,此次调整后,你的岗位、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均未发生变化,请严格遵守调入的区域的管理规定。本次调整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上午9点前到前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并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规则。新公司办公地址为重庆市西南区华富路商圈策上恒大金碧天下店,逾期未到岗或未按规定出勤的,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2022年6月28日8:45,吴:再次提醒,请你在规定时间打卡。李:请公司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有相关的印章。通知内容包含:工作地点变更说明;门店数量变更说明;薪资待遇变更说明。不见到以上内容正式通知,我无法接受口头调整。吴:可以划分8到10家店给你,如果你觉得西南不合适,上次给你推荐的九龙新区大伟带的盘龙区域也不错。6月28日23:46,李:麻烦转告公司我不同意调区,安排不合理。一次路程需要近三个小时,公司如此荒唐的调整,剥削员工时间成本。吴:给你划西南区沙坪坝区域门店,要不你就去盘龙区域,或者你想去哪里我去沟通。6月29日9:27李:1、调整到华福路这个商圈麻烦转告公司相关部门,出正式的书面通知。2、公司作出解释,为什么我们需要把原区域让出去,给降下来的总监让位置?既然现在其他地方都有位置,麻烦是否可以把原区域调整回来,让降下来的总监去其他区域,为什么他们有选择权,我们只能任人宰割。吴:每个大区运营相应负责人有自己的想法和工作安排,期间给你推荐链家商圈经理、盘龙区域、龙洲湾区域你都拒绝。公司只有安排跟着原上级做区域经理,西南区门店数量和区域划分你来都可以合理商量安排。

李波的打卡记录显示2022年6月29日上班旷工全天;6月30日旷工全天。李波称其打了卡,但被公司驳回。贝壳找房公司称其这两天的考勤不符合公司规定。

2022年6月30日,贝壳找房公司向其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2022年7月1日,工会委员会回复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波之间的劳动关系。贝壳找房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成立得到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总工会的批复。

2022年7月1日,贝壳找房公司向李波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公司对工作岗位做出调整,拒不接受安排,已构成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通知:1、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1日解除;2.公司将在对应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解除日前产生的,尚未支付的工资;3.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7月1日,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配合公司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交还公司发放的相关设备。李波认可收到该通知书。

李波的工资由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代为发放,2021年1月15日代发6235.95元;2021年2月7日代发7559.11元;2021年3月15日代发8146.14元;2021年4月15日代发9237.38元;2021年5月14日代发7602.94元;2021年6月15日代发7946.54元;2021年7月15日代发6393.17元;2021年8月13日代发6936.07元;2021年9月15日代发7534.11元;2021年10月15日代发8761.43元;2021年11月15日代发10585.65元;2021年12月15日代发9748.49元;2022年1月14日代发10435.12元;2022年2月15日代发3431.60元;2022年2月22日代发5730.67元;2022年3月15日代发8245.86元;2022年4月15日代发8431.45元;2022年5月13日代发8561.90元;2022年6月15日代发7961.33元;2022年7月15日代发3298.38元。

李波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2020年12月8日其与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邮件。其中2022年1月14日张红瑶发出邮件内容为,公司因业务的扩大与发展,决定将公司主体从原注册地黔江区转至两江新区,因此新设主体贝壳找房公司,以便公司完成迁移。现针对合同主体为“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伙伴进行换签,换签后合同主体更改为上述新设主体,原合同的到期日期、约定的薪资、社保等待遇均保持不变。

上述证据拟证明李波从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均是与相同人员进行对接,与“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贝壳找房公司对1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认可真实性,但认为李波非邮件的收件人,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贝壳找房公司有张红瑶这名员工,负责考勤工作。

李波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李波于2022年8月15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贝壳找房公司支付恶意调岗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36000元;2.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差额2500元。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两江劳仲案字[2002]第259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贝壳找房公司将李波的工作区域从重庆主城南岸区调整至江津区,将大幅度增加李波的通勤时间,调整工作区域后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且未提供住宿或交通补贴等补偿方案,故工作区域调整不合理,李波拒绝调整,且未到调整后区域上班,而是到原工作区域打卡合理。裁决由贝壳找房公司支付李波2022年6月工资差额24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79.78元。李波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李波和贝壳找房公司均认可其工资为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回提成,绩效工资为2400元/月。李波称2022年6月仅发了固定工资,未发放绩效工资2400元。贝壳找房公司认为2022年6月李波没有实际工作,无实际交付内容,故没有产生绩效依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李波没有参与绩效考核排名,即为最后一名,绩效数应为0.5,即1200元。对薪酬制度无证据举示。

李波称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称工作地点离家就近安排。贝壳找房公司称约定的是大重庆范围内。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李波与贝壳找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贝壳找房公司认可未向李波支付2022年6月的绩效工资,对其自认的按工资薪酬制度仅应当计算0.5也没有证据举示,故对李波要求的绩效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第五条规定,贝壳找房公司可以对李波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贝壳找房公司将李波的工作地点从重庆市南岸区调整到重庆市江津区,虽然可能给李波造成通勤不便,但也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并无不当。《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中约定的“拒绝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中的“拒绝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的约定并不具体明确,贝壳找房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工作岗位做出调整,乙方拒不接受的”的约定适用于工作岗位的调整,而本案中贝壳找房公司对李波的工作岗位并未进行调整,仅是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故贝壳找房公司无权依据该条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贝壳找房公司解除李波的劳动合同违法,其应当向李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于李波与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应当计入赔偿金工龄。

李波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即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工资为(6936.07元+7534.11元+8761.43元+10585.65元+9748.49元+10435.12元+3431.60元+5730.67元+8245.86元+8431.45元+8561.90元+7961.33元+3298.38元+2400元)÷12=8505.17元。

李波应得的赔偿金为8505.17元×2(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2=34020.68元。李波起诉金额为32670.2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6月的绩效工资2400元;

二、被告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波赔偿金326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收取4元,由被告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胡可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迪

书记员张春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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