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瑾悦与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5民初22567号
当事人:陆瑾悦, 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重庆市
原告:陆瑾悦,女,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红原路94号附1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106A1R。
法定代表人:胡明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男,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陆瑾悦与被告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无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瑾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才智、被告百无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陆瑾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无疾公司支付陆瑾悦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6日的工资16221.98元;2.百无疾公司支付陆瑾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陆瑾悦担任综合部主任,工资每月9000元。百无疾公司于2022年5月开始无故拖欠工资。2022年6月26日,百无疾公司单方面宣布解散公司,要求陆瑾悦等人全部离开公司,未就相关赔偿达成一致。故陆瑾悦提起诉讼。
被告百无疾公司答辩称:对欠付工资没有异议;不认可赔偿金,公司已经没有钱支付了。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0日,陆瑾悦入职百无疾公司。次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试用期为0个月;陆瑾悦担任综合部主任;基本工资9000元/月等事项。
陆瑾悦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工资3857.14元,4月20日收到工资8914.29元,5月27日收到工资7810.15元。
2022年6月26日,百无疾公司程涛通过微信群通知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运营,很遗憾以这样的方式结束。
2022年6月27日,陆瑾悦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百无疾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百无疾公司对欠付工资16221.9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陆瑾悦的诉状以及微信记录,百无疾公司系提前解散,故应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本案虽然陆瑾悦主张赔偿金,本院支持百无疾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因陆瑾悦实际工作未满6个月,应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每月9000元,故百无疾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为4500元。
综上,对陆瑾悦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瑾悦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26日的工资16221.98元;
二、被告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瑾悦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
三、驳回原告陆瑾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百无疾(重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学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燕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