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飞与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05民初23999号
当事人:高宏飞, 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高宏飞,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兴路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刚,上海申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69号1001单元(实际楼层9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高宏飞与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宏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刚、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杰以在线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高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4日至2021年9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机器人产品开发工作,离职前担任机器人算法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机器人软件算法设计,涉及三种机器人产品:1.清洁机器人,主要用于室内商场、机场、火车站的地面清洁工作;2.送餐机器人,主要用于餐厅的送餐工作;3.消毒机器人,主要用于室内场景的紫外线消毒工作。原告并非高级技术人员,只是一名普通的部门主管。被告经营产品范围广泛,其中有可上路行驶的熊猫智能公交车。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际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卡车产品研发工作,际络公司与赢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彻公司)主营业务为自有卡车智能改造并用于物流租赁经营。际络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在《竞业限制协议》附件1竞业名单中,与被告在业务上无竞争关系。际络公司的产品为卡车和卡车租赁业务,与被告的产品属于不同产品,不同业务,况且原告未参与公交车产品研发,也不知晓被告的公交车产品技术秘密,原告保守了被告的技术秘密,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岗位类型为高级技术人员,2018年原告入职被告处即从事包括扫地车、清洁机器人等道路相关自动驾驶领域的研发,领导了整个团队的道路中低速自动驾驶算法、设备布局、人工智能程序等开发。自原告入职以来就明确知晓自身掌握被告自动驾驶技术,特别是中低速自动驾驶的核心机密。该商业秘密领域与原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的际络公司或赢彻公司从事的道路自动驾驶技术完全重合。原告主张其入职的际络公司或赢彻公司从事的是自动驾驶卡车研发与被告的智能大巴等自动驾驶系列产品属于两个没有技术关系的行业。但际络公司或赢彻公司与被告均属于道路自动驾驶技术领域,甚至均为特种大型车辆的道路自动驾驶技术领域,双方技术秘密的重合性显而易见。原告入职与被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争限制协议、辞职信,离职证明,银行转账凭证、际络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赢彻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2021)沪长证经字第2806号公证书、2020年第4季度绩效评估审核单、原告与陈海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仲裁裁决书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集团机器人事业部架构师。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约定月工资36000元等。2021年6月起,原告月工资调整为38000元。
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署《保密协议》,其中第10.3条约定:原告接触到被告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档案资料、各类合同、人事档案资料、财务文件、行政文件、软件开发资料、市场销售商务资料、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办法、客户资料等(统称“保密信息”)。原告承诺: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14.1条约定:本协议作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1.1条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6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第1.2条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1.2.1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1.2.2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1.2.3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本合同上下文公司业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新零售、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系列产品、神经网络芯片、智能交通、教育、安防、生物智能、军工等业务)。第1.3条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3.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1.3.3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1.3.5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第1.5条约定: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第2.1条约定:员工在离开公司时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反之,没有书面通知的,本协议不生效,公司自始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3.1条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3.2条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20%,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4.2条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原告在离职被告前在被告工作期间正常工作应得年收入总额(税前)的5倍。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附件1载明:竞业限制的公司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后续被告可以随时补充的所有竞业限制的公司名单,该名单所列企业应与原告在离职之前应该主动告知所从业的新单位书面复核,以确定是否与被告公司存在必然竞争关系,且该名单不以被告未对原告披露为前提,而使得原告获得当然豁免。公司名单:商汤科技、驭势科技、小马智行等。
2021年8月16日,原告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
2022年2月28日,被告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原告: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2050000元;2.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4297.57元。2022年8月8日,该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1025000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已按38000元×20%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4297.57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原告扣除奖金后税费前工资总额为410000元。
再查明,2021年9月29日,际络公司为原告办理招工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
2021年10月14日,际络公司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
际络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开发),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法定代表人:马喆人。
赢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法定代表人:马喆人。
被告经营范围:从事通讯、生物、信息科技、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旅游、警务、农业、教育智能化及信息化,人工智能,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
被告官网显示:深兰熊猫智能公交车是一款大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客车,也是一款豪华型高配AI客车。总长约12米,以磷酸铁锂电池为驱动,搭载深兰科技自动驾驶技术、手脉识别系统、DMS司机监控系统、语音交互、精准广告推送、乘客异常行为监测、智能无人零售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致力以科技优势赋能公共交通运输系统,提供便捷出行、生活服务、精准营销等出行碎片化时间利用的高品质舒适体验,重塑智能城市公共出行新生态,打造人工智能城市下的新型移动生活空间。熊猫扫路车,利用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全场景图像识别,搭配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组合惯导、集中式实时系统自动驾驶技术,可自主规划路线,自主识别障碍物、行人并主动避让,自动识别红绿灯和制动,实现无水干式清扫、干湿两用作业等,区域遍历清扫,循环闭环清扫,自动跟随或者超车,可执行行驶区域检测及局部路径优化任务,可提高清扫作业时间限制以及作业效率,减轻道路行驶的压力。
赢彻公司官网显示:嬴彻科技是一家自动驾驶技术和运营公司,业务聚焦于干线物流场景,坚持“全栈自研+量产驱动+深度运营”的核心策略,自主研发全栈L3和L4级自动驾驶技术,和汽车产业紧密合作,为物流客户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自动驾驶技术和新一代TaaS(Transportation-as-a-Service)货运网络。
际络公司获得的专利有基于数据驱动和用户编辑的交通流仿真方法和系统,自动驾驶仿真测试系统、方法、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一种目标物速度检测方法、装置、设备及可读存储介质,自动驾驶卡车测试用支撑装置,基于激光雷达的封闭道路路沿和可行驶区域检测方法,障碍物检测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视觉语音导航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等。
还查明:2020年第4季度绩效评估审核单显示:“被评估人姓名:高宏飞,部门:自主导航,岗位:技术专家,评估周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完成送餐项目目标1:优化建图效果,使用低成本雷达建图效果质量提升.已完成,针对长走廊建图已经开始优化升级;优化导航算法,贴边障碍物更容易处理,已升级,已经开发更细节的方案;完成基于二维码视觉辅助重定位的功能,已完成……实际完成林建邦洗地机项目:完成导航定位算法感知系统的升级适配,已完成,开始升级动力学约束的路径规划升级;优化导航算法,贴边障碍物更容易处理,已升级,已经开发更细节的方案……实际完成消毒机器人项目:……完成基于视觉锥形的视觉层感知算法,已完成;完成玻璃感知的基本方案,已经初步验证,测试中,测试验证了多种雷达方案……。”
2021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领导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领导:我今天听人说你在一家自动驾驶公司?公司给你开了六个月竞业,你怎么还去了自动驾驶公司啊?原告:我没有从事竞业相关的工作目前,和之前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的。领导:你现在在做什么啊?原告:目前主要做一些通讯测试相关的。领导:目前你还在竞业限制期内,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现在每个月还在付呢。原告:我知道的。目前和之前工作和公司利益相关的都没有,而且目前公司之前有相关的工作疑问我还在帮忙处理。
2022年3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董事长陈海波发送信息称:赢彻科技主要是一家做卡车物流的公司,后面主要对标高速公路的干线物流,目前公司主要研发L3级别辅助驾驶的卡车……我入职这几个月主要工作职责是迁移集成测试,测试整体软件效果在高配版X86上面的好坏,有什么异常状况联系各个部门解决问题。并没有参与任何实际导航算法,或者其他算法的研发以及开发……。
2022年3月4日,原告手写说明载明:“尊敬的陈总、杨总原谅我的冒昧来访,本想当面沟通一下现在明面上的竞业冲突问题.现在只能以书面形式来表达一下我的内心。我离职以后在考虑入职公司的时候已经主动避开与深兰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可爱的熊猫大巴公交,我自己带头研发的{清洁机器人,送餐机器人},扫路车等相关公司。我个人目前几个月的主要工作是集成测试,完全没有从事跟以我个人从事的室内清洁送餐机器人导航算法任何相关的算法开发,也没有泄露或者使用公司以前任何相关的核心技术。我今天的主要目的是想沟通一下如果公司希望我能用以前在深点研发的技术为现在的机器人解决一些问题,我可以无偿来提供一些解决方案来保证公司产品的快速推进。”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离职后实际入职赢彻公司,并由际络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赢彻公司与际络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一直在被告机器人事业部负责机器人算法设计(属于软件工程技术),担任主管,并非被告公司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被告公司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原告仅接触机器人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接触自动驾驶系列产品等其他业务的技术秘密;被告自动驾驶系列产品,即熊猫智能大巴、熊猫餐车、扫地车,并无智能卡车产品,而际络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卡车,被告与际络公司的客户并不重合;自动驾驶功能指智能重卡或智能公交的功能特征,并不能说明两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与际络公司的专利在技术领域有重叠,不能说明两家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公司;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绩效考核表及评估单,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仅参与研发三款机器人产品:开发清洁机器人、送餐机器人、消毒机器人;2.被告的清洁、送餐、消毒三款机器人以及熊猫智能公交简介,欲证明三款机器人及熊猫公交外观及功能介绍;3.熊猫智能公交产品介绍,欲证明熊猫智能公司是一款纯电动智能公交车;4.原告与周丹弟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原告:赢彻科技,赢彻主要是一家做卡车物流的公司,后面主要对标高速公路的干线物流,目前公司主要研发L3级别地区:上海闵行辅助驾驶的卡车,一辆车配一个司机,主要在上海到济南区间段测试。我入职这几个月主要工作职责是迁移集成测试,测试整体软件效果在高配版X86上面的好坏,有什么异常状态联系各部门解决问题。并没有参与任何实际导航算法,或者其他算法的研发以及开发。……周丹弟:毕竟你在深兰一直做的机器人不是自动驾驶,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副总周丹弟汇报工作情况;5.赢彻公司产品宣传册,欲证明赢彻科技是一家自动驾驶卡车技术和运营公司。业务聚焦干线物流场景,坚持“全栈自研+量产驱动+深度运营”的核心策略,自研L3和L4级自动驾驶技术,和汽车产业紧密合作,全球最早实现智能重卡前装量产,为物流客户提供更安全、更高效的自动驾驶技术和新一代Taas(Trans-portation-as-a-Service)货运网络;6.际络公司官网关于产品类型、技术、客户的介绍,欲证明际络公司主要产品是智能重卡,客户是物流公司;7.被告公司的自动驾驶公交车专利申请、摘要、说明书,欲证明被告的自动驾驶技术主要产品是自动驾驶公交车;8.被告的机器人专利申请、摘要、说明书,欲证明该些专利由原告设计,机器人产品与公交车产品为不同领域;9.际络公司卡车领域的专利申请、摘要、说明书,欲证明际络公司专利涉及的产品为重型卡车;10.“赢彻科技”商标,欲证明际络公司系际络科技互联网官网上“赢彻科技”商标的所有权人,该网站版权归属于际络科技;11.被告组织架构示意图;欲证明原告公管理7人左右小团队,并非高级技术人员;12.赢彻科技《自动驾驶卡车量产白皮书》,欲证明际络公司和赢彻公司主营业务为自动驾驶智能重卡,在智能重卡领域有系统的解决方案。
被告对除对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原告入职的际络公司或赢彻公司主营产品自动驾驶卡车研发与被告的智能大巴等自动驾驶系列产品都具有无人驾驶技术这一共同的技术属性,均属于道路自动驾驶技术领域,甚至均为特种大型车辆的道路自动驾驶技术领导,双方技术秘密的重合性显而易见,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与际络公司经营范围对比说明,欲证明两家公司在人工智能、计算机领域、软件开发等存在重合。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因原告不愿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担任集团机器人事业部架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且原告自认负责机器人算法设计,故原告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系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上述文件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竞业限制约定,原告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且被告在原告离职后按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原告自被告处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了赢彻公司。对比赢彻公司与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两家公司官网的介绍可知,赢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双方主营产品中的关键技术均为车辆类的自动驾驶技术,故赢彻公司与被告属于从事同类业务的竞对公司。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从事机器人算法设计相关业务,并不知悉自动驾驶技术秘密。被告主张原告从事的扫地车、清洁机器人等道路相关自动驾驶领域的开发,掌握公司自动驾驶技术,特别是中低速自动驾驶的核心机密。对此,一则,原告的绩效考核审核单显示原告负责的产品中含有雷达建图、导航算法、导航定位算法感知系统等技术,结合其与陈海波的微信对话及亲笔书写的说明内容中均表示未参与赢彻公司导航算法的开发,表明原告从事的导航算法研发可用于自动驾驶领域。二则,原告在说明中表示其研发扫路车,熊猫扫路车简介显示该车有集中式实时系统自动驾驶技术,可自主规划路线,自主识别障碍物、行人并主动避让,自动识别红绿灯和制动,自动跟随或者超车等,该些功能均与自动驾驶技术密切相关。三则,原告主张其在赢彻公司未从事自动驾驶研发相关工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存在利用在被告处掌握的技术秘密侵害被告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被告主张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诸多抗辩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违约金数额,虽然原告签署了相关竞业限制协议,认可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协议版本由被告提供,实践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就补偿金、违约金数额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虽说补偿金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但补偿金按原告月工资的20%计算,违约金却高达5倍年薪,两者极为悬殊。因此,在确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具体数额时,本院将综合原告薪酬待遇、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竞业限制期限、主观过错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高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8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宏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宏飞、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练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