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国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2民初44064号

判决日期: 2023-04-26
当事人:徐祖国,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徐祖国,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50号H幢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588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龚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怡,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为,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徐祖国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祖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徐祖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835.1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先以原告赌博为由扣分,后又无故对原告调岗,此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然原告就系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故其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先是身穿工作衣在工作地点打牌,后又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违反了公司违规制度,故其进行了依规处理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解除。其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8年7月3日进入被告处任派件员,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内载“……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乙方(原告)工作地点是:上海;如甲方(被告)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不打考勤。原告月薪由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的基本工资及派件提成组成,被告每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上月全月工资,原告可通过APP查询电子工资单。2022年1月9日,被告处相关负责人发现原告与同为南方百联购物中心接驳点员工的同事在该站点内打牌。同年2月18日,被告处调查员就打牌事宜向原告等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上海区员工沟通笔录》,原告于其中确认已签收被告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及《业务处罚管理规定》,并陈述,事发当日案外人王某、鲍某及陆某3人在王某提议下打牌,当时商场未开门,后王某上厕所,让其顶一下,牌刚发下来其拿上手即被主管发现了。其知晓打牌是违反公司制度的,也接受单位的处罚。同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安排通知书》,内载,“……2022年1月9日上午9点,徐祖国……三人穿着工衣在南方百联购物中心接驳点站内打牌,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16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综合评估,给予行政扣分10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聚众赌博,网点影响较为恶劣,现正式通知您,职级薪资待遇不变,请您于2022年3月21日依公司的工作安排执行:1、上班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青路181号;2、打卡地址:九亭速运营业点……多次短信通知未果,书面通知正式通知请按照以上要求执行,不遵守上述工作纪律和要求,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给予四类责任,行政扣分10分,将由您本人承担责任……”。同年3月25日、3月28日及29日,被告分别以短信方式告知原告,原告未按通知于同年3月21日报到且至短信发送时仍未到岗,按照《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及第3项规定,记大过处分,行政扣分10分。2022年6月2日,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寄送书面解除通知。同年6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原告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又查明,被告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记载,“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类责任,受记大过处分,扣7-10分:……(三)工作态度:(1)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3)消极怠工,不服从上级安排,屡教不改的;……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五类责任,扣20分,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劳动纪律】:……(16)工作时间内在任何场所参与赌博(包括涉嫌赌博的活动如打麻将、玩扑克等)或任何时间在公司经营场所内参与赌博(包括涉嫌赌博的活动如打麻将、玩扑克等)或穿着工作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参与赌博(包括涉嫌赌博的活动如打麻将、玩扑克等)的;……第四部分处罚结果运用一、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根据员工行政处罚扣分的累计情况,公司将进行如下方面的运用。……(二)解除劳动合同: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直接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20分(含)的,视为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告签收并承诺遵守该规定。

2022年7月13日,原告就本案系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9月7日作出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3259号裁决书,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陈述,对于原告等人穿着工作服在工作站点打扑克的行为,其本可依据公司制度直接予以扣除20分的处罚,但考虑到原告为老员工等因素,故当时只扣除了10分。而此后原告拒绝合理工作安排,故按照公司制度对此行为扣除了10分。快递收派件员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被调派至不同站点工作实属正常,原告在职期间曾在多个站点工作,2021年9月还曾至距离更远的宝山区顾村站点上班,原告称因路程远而不同意至松江九亭站点上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最早于2022年3月5日已通过短信通知原告至九亭站点到报上班,然原告拒不服从该合理工作安排,在原站点提供劳动至同年3月17日,次日起原告既未至九亭站点上班,也未在南方商城站点出现,直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止。被告提交其对原告等人制作的沟通笔录、工资明细、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告知工会函及工会回函等一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其中工资明细显示,原告于2021年1月至8月期间工作站点为古美经营分部古美速运营业点,同年9月份工作站点为顾村经营分部顾村速运营业点,同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工作站点为古美经营分部新梅速运营业点。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2022年1月9日其只是帮王某拿了一下牌,并未参与牌局,且当日打牌行为不涉及赌资,故并非赌博行为,被告引关于赌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合理;其一直居住在闵行,在收到调岗通知后向领导表达了不想去松江上班的意愿,领导是同意其继续留在闵行上班的,其或许存在不服从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此并未造成严重影响,被告引四类责任的规定对其扣除10分处罚过重,即使要罚也应按照对工作消极、有怠工行为的三类责任进行处罚,扣除5-6分。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原告因身着工作衣在工作场所打扑克违纪,予以行政扣分10分,后又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予以行政扣分10分,累计行政扣分20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原告则认为两次扣分均处罚过重。对此,本院认为,遵守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系劳动者的义务。被告为规范管理及树立品牌形象,所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于工作场所或身着工作服于任何时间地点参与赌博及涉嫌赌博的打扑克等活动,原告在明确知晓该规定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1月9日与同一站点的同事身穿工作服在工作站点内打牌,该行为确实违反了被告处规定,造成了相应的负面影响。在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此种情形可处以扣分20分的情况下,被告经进行综合评估后对原告予以扣分10分的处罚,并无不当。而用人单位具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工作表现等对劳动者作出合理调配安排。在原告上述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情况下,被告将之调动至九亭站点工作,且工作内容及薪资待遇标准均未改变,该工作安排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然经被告多次以短信及书面通知,原告一直拒绝服从该合理工作安排,被告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对其予以扣10分的处罚,并最终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亦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祖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祖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单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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