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2民初4471号

判决日期: 2023-04-25
当事人: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刘文红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399号3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缪仲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红,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康县阳坝镇上坝村上坝社。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被告刘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2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2年4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保安服务公司,疫情期间上海各社区封控需要大量临时物业服务人员,但疫情期间招聘渠道有限,故将马德里洋房等项目点的物业服务内容外包给案外人闵华。被告系闵华于2022年3月2日招聘,由闵华根据被告的工作时间按天计算并发放工资。疫情结束后被告与闵华于2022年7月29日结束聘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直接为闵华提供工作,而非为原告提供工作;被告的劳动报酬由闵华支付,而非原告支付;被告也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不应该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2022年4月2日至7月29日期间为上海市疫情封控最严厉期间,原告公司全面处于停摆状态,被告在封控小区工作,双方都没有时间和机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刘文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于2022年3月2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22年3月2日至原告的项目点马德里洋房工作,担任管家。2022年3月13日之前被告工资为230元/天,同年3月14日开始涨为240元/天,4月1日开始涨为250元/天。

2022年8月8日,被告以本案讼争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4240号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2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支付被告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业务外包合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及完税证明,以证明原告将保安服务发包给了案外人闵华,并向闵华支付外包费用。其中,业务外包合同系原告与闵华签订,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约定原告将项目合同项下的保安服务发包给闵华;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原告按月向闵华转账费用,付款用途为临保费。被告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认为闵华是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于庭审中陈述,入职时闵华和其说每天工作14小时,每天上班,首月工资为240元/天,后来涨到250元/天,同时工作时间延长至15小时。被告提供微信群聊天记录、6月考勤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在马德里洋房工作。其中,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工作期间每日在名称为“马德里洋房临保群”的微信群内打卡;“蓝盾保安公司之马德里洋房”微信群内“yulong”发送消息“所有人,把你们的入职时间发给我所有人”,被告回复“2022-3-2”。原告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群内没有其处工作人员,都是闵华的人;对6月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清楚。

诉讼中,本院与案外人闵华谈话,询问其与被告的关系。闵华陈述,被告是其找的临时保安,其当时招了十几个保安,都是临时工,工资为日结;原告每月支付其临保费,疫情封控期间保安一直上班。本院向闵华出示了被告于庭审中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询问微信名显示为“yulong”的人是谁;闵华回复,余龙是原告处保安主管,之所以问保安的入职时间是因为解封之后马德里洋房的物业公司要奖励封控期间工作的保安,故要人员名单。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关于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于2022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在原告处项目点工作,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虽称其将项目点的保安服务发包给了案外人闵华,然案外人闵华并无承接资质。且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微信群内,接受原告的管理,闵华支付被告的报酬亦来源于原告。故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2022年4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本院认定原、被告间于2022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从未提出与被告签订合同,故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自述,闵华与其约定每天上班,每天工作14小时,每日工资240元;之后每天工作15小时,每日工资250元,故被告的日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根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以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对价为依据,实际收入中包括福利性收入、加班工资、浮动性收入、奖金的,予以相应扣除。故本院以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被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22年4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151.61元。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红之间于2022年3月2日至同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文红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15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莉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楚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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