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雅杰与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4民初4478号
当事人:高雅杰, 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陕西省
原告:高雅杰,女性,1999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孟莹,该公司理事长。
诉讼记录
原告高雅杰与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成璐独任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雅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高雅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补缴从2022年7月1日—2023年1月1日的各项保险(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请求被告支付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1日的工资3210元。3、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离职,需赔偿1个月工资2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入职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任住院部护士,月工资2800元加夜班费,期间拖欠支付工资,后陆续支付工资,还欠3210元未支付。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离职,应赔偿一个月工资2800元。
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雅杰于2022年4月2日入职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任住院部护士,月工资2800元。2022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2日解除,被告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7210元,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等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过一部分,经核对交易记录,已支付4000元,尚欠3210元未支付。
2023年2月9日,原告高雅杰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2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23]第0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高雅杰的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高雅杰于2022年4月2日入职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8月2日,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2日解除,被告于2022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工资等相关费用共计7210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尚欠原告3210元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之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高雅杰工资等共计3210元;
二、驳回原告高雅杰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的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莲湖保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成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韫朴
书记员叶娟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