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铁、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19467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王铁,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1幢4层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9012763K。
法定代表人:马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闵,男,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王铁,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宝辉,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8829970。
法定代表人:高春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才公司)与被告王铁、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英才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马三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闵与被告王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宝辉、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中科英才公司诉称,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属于劳务派遣企业,王铁于2014年3月25日入职我公司,被派遣至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工作,共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书,与我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我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与王铁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24日到期终止。王铁确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我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公司依法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事宜,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王铁辩称,不同意中科英才公司的诉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中科英才公司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58条规定中科英才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我签署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未排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20**年解答也明确了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应当签署无固定,该文件未区分是否是劳务派遣的情况。中科英才公司提及的已生效仲裁裁决与本案无关,且该案未进入法院,不影响法院的认定。
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对本案陈述意见称,我单位因王铁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将其退回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退回,作为用工单位不应承担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3月25日入职中科英才公司,当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派遣至中科院行政管理局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王铁与中科英才公司曾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中科英才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王铁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因本单位2020年3月25日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24日期限届满。现本单位决定与您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王铁工作至2022年3月24日。
中科英才公司主张其与王铁曾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决定不再续聘,该公司并无其他岗位向王铁提供,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中科英才公司主张王铁未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工资标准一节,中科英才公司与王铁均确认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王铁每月工资总额为10500元、2021年11月工资总计19500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每月工资总额为15000元。此外,2021年11月中科英才公司曾发放94500元,双方均确认该款项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绩效奖励,按照每月4500元标准核发。
王铁以要求中科英才公司、中科院行政管理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89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科英才公司支付王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0元;2、驳回王铁的其他仲裁请求。中科英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适用情形之规定,并未对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作排除性适用。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亦非限制或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回归立法本意,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冲突。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而言,系针对用工单位设置的工作岗位进行限制;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双方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理应与普通劳动者一致,属于持续性、稳定性的社会关系。鉴于此,在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并无终止劳动合同权利。具体本案而言,中科英才公司与王铁已签署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不予续签的法定情形,中科英才公司与王铁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经核算,中科英才公司应向王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中科英才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