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改与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14402号
当事人:高立改, 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高立改,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武,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君,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5层至45层101内7层701、702。
法定代表人:方远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琼,女,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檬,男,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高立改诉被告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经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武、于文君,被告泰康在线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琼、王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高立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54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京昌劳人仲字【2022】3514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第二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被告自身转型导致员工业绩低迷,影响员工收入,反而称一名服务六年多、多次获荣誉的老员工是无法胜任工作,继而在原告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置之不理,在合同期满前一天直接开除!仲裁对事实发生缘由、企业责任丝毫未提,且其计算平均工资标准有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泰康在线经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主要证据有: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变更书。高立改与案外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在线财保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和2019年5月1日分别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高立改担任保险销售岗位工作。2021年10月26日,泰康在线财保公司(甲方)与高立改(乙方)、泰康在线经纪公司(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和乙方已签署的原《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与丙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丙方作为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乙方作为劳动者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本变更书签订之日起解除。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等。原被告双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
2.通知函、回复函等。高立改提出该组证据欲证明被告方系违法辞退,泰康在线经纪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的《通知函》系泰康在线经纪公司向高立改发送的。内容为:“高立改:您好,介于你自2021年10月1日至今的工作情况及职场反馈,公司现对你警告如下:(1)根据网电系统记录,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今总活动量为447.88分钟,连续7个月未达标,按照《2022年基本法》要求,已严重不符合公司基本法考核管理规定,介此公司给予一次警告;(2)根据网电系统及现场反馈你于2022年4月13日至今未有开展电话销售相关工作;通过电话销售促成业务的达成这是你的工作职责,介此公司给予一次警告;(3)自2021年10月01日起至今,你的业绩为零,介此公司给予降级(考核降级审核中),如新职级还无法达成,下一季度按照《2022年基本法》要求进行考核;(4)经发现核实,自2022年4月12日至今,您有多次在岗位做与工作无关事项,根据《员工守则》第三条第(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或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累计一小时以内’及第三条第(三)条‘在上班时间内打电话聊天、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吃零食、睡觉或做其他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劝告仍不停止且累计一小时以内的’给予一次警告;(5)经发现核实2022年5月9日及2022年5月10日您未经允许带孩子到职场并私自允许孩子使用工位电脑玩游戏,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介此公司给予一次警告。综上所述,现通知你,于2022年5月12日起按照公司基本法和数据管理规定完成每日活动量以及业绩考核,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此通知!”。
高立改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告有关领导发送《回复函》对上述《通知函》作出回应:“(1)针对活动量问题,去年10月份,公司领导多次找我让签经济公司合同,我没有第一时间签订,后来公司就以不签经纪公司合同为由不发数据,无法开展正常的电话销售工作,所以才导致活动量不达标的问题。后来领导多次找我谈话,被迫无奈才签了经纪公司的合同。转型初期,领导层没有成功的销售模式都是在摸索,加上21年年底那两个月现场经理离职团队没有领导,作为底层销售人员的我们更不知道该如何去开展工作,这是公司改革带来的工作业绩浮动,我作为底层销售人员,只能被动配合公司的政策,由此带来的工作量业绩浮动,人事竟然不问原因,只看结果,这是对公司改革的直接否定。(2)针对4月13号至今未开展电话销售工作的原因是公司在未征得本人意愿情况下强制我换岗位去打短转长项目,我来泰康6年一直做的都是网销的工作,属于保险顾问式销售岗位,是电话和微信共同联系客户转化成销售业绩的工作,现在强制我转到纯电销岗位,活动量由之前的100分钟强制增加到180分钟,严重增加我的工作量,我是不同意的。后来督导找我谈话,强制让我转项目岗位,要不就去找人力签离职单,我还是不同意转项目岗位,最后督导回复我的内容是我目前没工作安排,所以才导致13号以后公司不给我发数据,没有数据我就无法开展电话销售工作。(3)针对业绩这个问题,公司从去年10月开始转型做经纪公司,代理的都是其他公司的产品,前期一直都是在学习培训产品资料,因为没有成功的模式,学习熟悉产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从2021年10月开始,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没有业绩,不单单是我一个人没有业绩的问题。作为销售人员来说,没有业绩就意味着没有收入,自从新冠疫情开始以来对我们互联网保险行业影响巨大,好多客户因为疫情导致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到我们保险销售人员没有业绩,我们没有业绩就没有提成,每个月发到手的2320元都不够我一个北漂打工者的房租。10月份之前我的业绩和活动量都正常,当时一天最多能发五六十条数据,4567月份我的业绩平均每个月都在10万左右,都是超额完成职级业绩要求的,在团队也是业绩排名前三的,所以希望公司领导能多给我发些优质数据,多提供一些与销售相匹配的支持方案,能使我重新回归到以前的业绩和收入……”
2022年5月19日,泰康在线经纪公司书面回复高立改,答复如下:“(1)针对您提到活动量不达标源自公司未给您发放数据这问题,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按时下发数据,有系统数据下发记录为证,合计分配数据线索1445条,这期间您的总活动量为447.88分钟(截止至2022年5月11日),在团队内垫底;(2)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根据公司数据管理规定,您不符合发放数据规则,从而导致您没有业绩结果实属您个人责任;(3)您提及的网销顾问与电销顾问,与您劳动合同书上“保险销售”岗位工作范畴一致,不属于岗位变动,您的行为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4)对于您提到的自2021年10月至今,公司大部分员工没有业绩并非属实,根据公司相关业绩记录,这期间您的活动量及业绩排名均为团队垫底……”2022年5月25日,高立改向被告再次发送《回复函》作出回应。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5月30日,泰康在线经纪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高立改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通知书中列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1)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下一个考勤周期内仍不能考核合格。泰康在线经纪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高立改经公司培训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业绩表格。高立改提交一份业绩表格列明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业绩数据均为0,类似情况的员工至少还有5人。“4月业绩差额”为-80000,表中其他员工该项数据普遍为负数,且高立改并非差额最高的员工。高立改的“层级”为五星顾问。泰康在线经纪公司认可该份业绩表格数据的真实性,并认可层级是按月考核,五星顾问在一至四星顾问之上,白金、钻石顾问之下。
5.保险销售类人员管理办法。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提交2021年及2022年两版的保险销售类人员管理办法(即双方所称的基本法)。对于高立改所属的销售专员,两版基本法的业绩考核标准有所区别:2021年版的表述为“低于最低级别淘汰”,2022年版的表述为“低于最低级别或入职连续2个月内累计业绩不足1万元的,视为不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高立改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本院释明,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基本法的制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仲裁裁决书。高立改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支付2021年9月工资差额2320元,2021年12月工资差额738.1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542.1元。昌平仲裁委于2022年7月25日裁决:一、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支付高立改2021年9月工资差额2320元,2021年12月工资差额738.18元;二、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支付高立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924.88元;三、驳回高立改的其他仲裁请求。高立改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的第一项内容,均认可高立改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41.7元,均认可高立改的工作年限应从2016年4月18日起算。
此外,泰康在线经纪公司还提交培训照片、线上培训截图等证据欲证明已对高立改做过系统性和针对性的培训,以及提交管理系统截图等证据欲证明高立改不能胜任岗位。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均已审查并入卷佐证,不再一一列举。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泰康在线经纪公司主动解除与高立改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泰康在线经纪公司主张以高立改经培训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理由,本院认为该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且程序违法,详述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提出的2022年版基本法在业绩考核及后果方面作出了与2021年版基本法更为严苛的规定,经本院释明后,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基本法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其次,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高立改的过往业绩算是出色,截止2022年4月份,高立改仍然为“五星顾问”,其自2021年下半年起处于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的阶段,业绩数据不理想,而其他员工同事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对于通知函的内容,高立改已书面作出回应并解释其业绩不理想的原因,本院很难认同业绩下滑完全系高立改自身原因所致。即便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高立改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存在。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提交的与培训相关的证据不能体现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最后,泰康在线经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泰康在线经纪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依据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核算赔偿金数额为104542.1元(8041.7×6.5×2),泰康在线经纪公司依法应向高立改支付赔偿金104542.1元。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确认的工资差额,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立改2021年9月工资差额2320元、2021年12月工资差额738.18元;
二、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立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5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泰康在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崇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