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7民初2214号

判决日期: 2023-04-06
当事人: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吴彬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074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吴彬,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诉讼记录

原告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打扮家公司)与被告吴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打扮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彬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打扮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2年4-5月工资58000元,应支付金额为税前37654.58元。事实和理由:1.打扮家公司2021年即出现严重亏损,2021年11月开始,出现工资发放延期的情况,同期开始陆续精简人员,缩减成本。2022年公司经营情况快速恶化,打扮家公司属于家装行业,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2022年度营业毛利为负数,2月开始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2022年5月开始,打扮家公司因劳动纠纷案件已经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多批次冻结账户,目前正在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中。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2.打扮家公司主张如下:吴彬2022年4-5月期间月薪标准总额29000元,裁决书按照月薪标准总额执行,即要求支付4-5月两个月工资合计58000元,明显不符合实际工资核算逻辑,未考虑到员工考勤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等。打扮家公司主张如下:(1)公司为吴彬正常缴纳五险一金,每月个人承担金额为4377.21元,应予以扣除。(2)2021年11月开始,公司推行绩效考核。公司推行全员绩效考核,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员工每月也签署绩效考核表作为凭据。吴彬2022年4-5月薪标准为29000元,其中固定工资23200元,绩效工资5800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结合员工工作表现评估后发放。(3)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1款明确说明:甲方实行新的薪资管理办法时,乙方的薪资待遇按新办法予以调整。(4)2022年3月开始,一方面公司经营困难,营业毛利为负数;另一方面吴彬以拖欠工资为由,并未正常提供劳动;第三公司已经就经营情况资金情况和员工做了沟通,3月开始绩效工资为0,员工也表示接受,愿意与公司共度难关。因此吴彬不应享受全额绩效工资,打扮家公司主张绩效工资为0。(5)核算后,4-5月应支付工资为税前:(固定23200+绩效0-社保公积金4377.21)*2个月=37654.58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吴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月工资标准29000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2021年度审计报告、《关于打扮家公司11月绩效工资考核通知》与《2022年3月绩效考核方案通知》微信截屏,证明原告2021年扣亏损严重,故实行绩效激励政策,绩效考核执行了民主和公告程序,应对全体员工生效。

第二组证据:被告工资明细。证明原告欠付工资金额。

本次诉讼前,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1.支付2022年3月工资38666元;2.支付2022年4月工资38666元;3.支付2022年5月工资38666元。仲裁委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吴彬2022年3月工资一万四千八百八十二元三角五分;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吴彬2022年4月工资二万九千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吴彬2022年5月工资二万九千元。”打扮家公司不服上述裁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工资条、审计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发放的工资金额及欠发工资金额,被告亦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关于2022年3月工资14882.34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彬2022年3月工资14882.34元;

二、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吴彬2022年4月至5月工资37654.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打扮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梁爽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马婷婷

书记员张黎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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