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柳佳与东莞市寮步镇香市小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9953号

判决日期: 2023-06-19
当事人:叶柳佳,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小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叶柳佳,女,1973年2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源,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镇香市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富兴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谢进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凡,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钰,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叶柳佳与被告对东莞市寮步香市小学(以下简称“香市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柳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艺源,被告香市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叶柳佳于2009年9月1日入职香市小学处,任生活教师。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2020年8月30日,叶柳佳与香市小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每月工资3000元,年终发放8000元绩效工资(按学校制定的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21年8月31日,叶柳佳与香市小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工资约定情况与上述劳动合同约定一致。

叶柳佳主张,香市小学的钟主任于2022年4月29日向叶柳佳提供2022年应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约定与香市小学与其他生活老师于202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约定每月工资3628元,但根据叶柳佳与钟主任的谈话录音可知,2022年的工资将由全年工资72000元降为60000元,香市小学降低叶柳佳的工资待遇,因此叶柳佳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香市小学主张,因2022年初疫情的原因,香市小学于2022年3、4月口头通知叶柳佳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叶柳佳签订劳动合同。香市小学提交其于2022年5月6日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告知书》拟证明是叶柳佳自身原因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告知书载明香市小学通知叶柳佳于2022年5月13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哦,到期未签则视为拒绝与香市小学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学校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叶柳佳于2022年5月9日在员工意见处签字确认其已收到该告知书,并勾选了“暂未考虑清楚,如2022年5月13日前仍未签订的,则同本人不同意订立”。香市小学提交其他生活老师2022年的劳动合同,证明香市小学与叶柳佳在2022年应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他生活老师202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一致,每月工资为3628元,系将以往约定的年终绩效8000元平均分摊到每月工资,实际上2022年的工资约定情况与以往约定的工资一致,并不存在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而叶柳佳主张2022年由年薪72000元降为60000并无依据,香市小学从未与叶柳佳约定年薪72000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香市小学应向叶柳佳支付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42元。理由:叶柳佳与香市小学的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香市小学应最迟在2022年1月31日与叶柳佳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未续签合同,因此香市小学应从2022年2月1日起向叶柳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叶柳佳与香市小学的主张,香市小学在2022年4月29日找到叶柳佳签订劳动合同,后续香市小学向叶柳佳发出《订立劳动合同告知书》,叶柳佳勾选暂未考虑清楚,认为香市小学将要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降低了原来的薪资待遇因此不同意续签合同,因此香市小学并不存在不与叶柳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本院认为香市小学无需支付叶柳佳2022年4月29日以后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香市小学应向叶柳佳支付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的未签订二倍工资差额为:3628元+3628元+3628元/月÷30天/月×28天=10642元。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已参保。

叶柳佳主张,2020年叶柳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为11189.64元、2021年叶柳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为12581.79元,香市小学2022年1-8月为叶柳佳继续参加社保。叶柳佳主张2022年7-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为176.54元,相较于之前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所下降,可以看出叶柳佳从2022年开始工资下降。叶柳佳也明确,除了该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降低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没有降低,公积金也没有降低。

香市小学主张,因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叶柳佳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计算为自身的工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法院认定及理由:从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无法直接反映叶柳佳的工资有所降低。理由:仅从单独的两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无法直接看出工资的降低,且单位缴费部分并不计入叶柳佳的工资数额。

四、工资情况:

叶柳佳主张,叶柳佳的工资2022年1月开始从之前的年薪72000元调整为60000元,但年薪的降低无法从劳动合同的约定直接反映,因为在2022年以前实际发放的工资还包含了其他费用,但叶柳佳不清楚所包含的明细。2022年以前实发工资有时是3000多元,有时2500元,实发工资3000元多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该部分月薪包含了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工资。

香市小学主张,叶柳佳2022年实发工资有时是3000多元,有时是2500多元,实发3000多元是包括过节的福利待遇,2022年有无发放不清楚,过节福利待遇是由政府决定,不由学校决定的。叶柳佳2022年并没有降薪,叶柳佳在2022年8月自动离职,2022年的年终奖还未到期发放。

本院认定及理由:从叶柳佳提交的证据及主张,无法明确看出香市小学在2022年降低其工资待遇。理由:叶柳佳确认其在2022年将要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生活老师202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一致,从合同的约定工资并未降低。叶柳佳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减少工资的明细及具体金额,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叶柳佳主张2022年从年薪72000元降为60000元,并无直接明确的证据,且叶柳佳在2022年8月离职,无法看出其2022年的年薪数额。因此,本院对叶柳佳主张其工资所有降低,不予采信。

五、离职时间:叶柳佳在香市小学处工作至2022年7月中旬,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

香市小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叶柳佳于2022年8月4日再次表明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新学期开学未到校上班,叶柳佳未到岗的行为表示其自动离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4日叶柳佳说:“你好钟主任,我合同到期了决定离职”。2022年8月19日,钟主任说:“你好,佳,那个辞职的手续什么时候才能给到我?”叶柳佳回复:“合同没有续签劳动关系就结束了,辞职信就不用写了”。

叶柳佳主张,在叶柳佳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时,香市小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主导乙方,应立即解除叶柳佳与香市小学的劳动关系,但香市小学怠于行使自身管理义务,未与叶柳佳办理离职手续,在没有理会叶柳佳的协商请求下催促叶柳佳接受降薪,香市小学降低工资待遇与叶柳佳签订劳动合同,叶柳佳不同意续签,香市小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及理由:香市小学不需向叶柳佳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承上所述,叶柳佳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薪资待遇降低。2022年5月叶柳佳认为香市小学降低其薪资待遇已明确表明不续签合同,但其继续在香市小学工作至2022年8月,但在此期间也未有证据显示叶柳佳对工资提出异议,离职时称“我合同到期了决定离职”,并未以香市小学降低其薪资待遇而不同意签订合同提出离职,故本院认为叶柳佳主张香市小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仲裁请求:1.香市小学向叶柳佳支付2022年1月至8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7265.8元;2.香市小学向叶柳佳支付经济补偿金54853.8元。

七、仲裁结果:1.确认叶柳佳与香市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香市小学应向叶柳佳支付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42元;3.驳回叶柳佳的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香市小学向叶柳佳支付2022年1月至8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1998.05元;2.香市小学向叶柳佳支付经济补偿金54853.8元。


法院意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叶柳佳与被告东莞市寮步香市小学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限被告东莞市寮步香市小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柳佳支付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42元;

驳回原告叶柳佳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俊铿

书记员叶梦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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