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马小敏、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0186号

判决日期: 2023-10-18
当事人: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马小敏,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98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骆晓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枥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琼,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敏,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玉,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301房。

负责人:骆晓彬。

原审第三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小鹏。


诉讼记录

上诉人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马小敏、原审原告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童世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恒大建筑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枥尹、唐秀琼,被上诉人马小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恒大建筑设计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二、判令恒大建筑设计院无需向马小敏支付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3563.65元;三、判令马小敏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于2021年9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案外人恒大童世界公司自2021年9月起资金链断裂,多个公司账号被查封,经恒大集团统筹安排,由恒大建筑设计院为恒大童世界公司代发马小敏2021年9月份工资,恒大建筑设计院并非真正的用人主体,一审法院仅以恒大建筑设计院为恒大童世界公司代发工资的行为便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在2021年9月份起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便按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来支付马小敏的劳动报酬,不应当按照恒大童世界公司的工资标准要求恒大建筑设计院支付马小敏的劳动报酬。1.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马小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650元/月,根据马小敏的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故奖金并非固定应发薪资的一部分。该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并不存在胁迫和恶意,马小敏在合同上签名,即表示认可合同内容及条款。2.一审法院通过恒大童世界公司与马小敏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和《录用通知书》等内容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的工资标准,事实认定不清。具体工资标准应当以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恒大建筑设计院处的工资条为准。恒大建筑设计院处的工资条仅显示马小敏每月应发薪资为当月应发工资,从未显示当月核定综合奖金。3.本案关于工资标准的认定与其他案件并不存在类似的情况,不应当以“另根据本院从其他与本案原告情况类似的劳动者工资单上看、从其他本案原告情况类似的劳动者入职通知书来看”来认定本案事实。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新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恒大集团陷入经营危机后签订的,而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则是一直存续的,不存在重签的情况。马小敏提交的工资单截图及银行流水是在恒大童世界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不是在恒大建筑设计院处工作的银行流水,不能与其他案件一样认定为恒大建筑设计院的工资标准。马小敏为新入职恒大建筑设计院的员工,恒大建筑设计院处的工资条和社保记录均无反映奖金为应发工资的一部分,马小敏也从未就恒大建筑设计院的工资标准提出任何异议。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之间的劳资责任应当以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及社保记录为准,恒大建筑设计院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马小敏在职期间全部的劳动报酬,无需另外支付工资差额。三、马小敏在仲裁阶段和一审中陈述其与恒大建筑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起算日,一审法院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2021年9月份建立劳动关系有误。

马小敏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恒大建筑设计院与恒大童世界公司均系恒大集团下属企业,马小敏入职恒大童世界公司后,2021年9月经恒大集团统筹安排,整个部门被调入恒大建筑设计院。二、恒大集团将马小敏调入恒大建筑设计院,系统人事档案上显示的状态为“续签”劳动合同,且恒大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一致,劳动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马小敏在仲裁及一审时依据原工资流水确认工资标准符合事实和双方的约定。三、马小敏在本案中要求的工资包含产假工资差额及停工第一个月的部分工资,一审计算的差额正确。

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及恒大童世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与马小敏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3月23日起建立;2.判决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无须支付马小敏工资差额63563.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以下第一至十项无争议,对其他事项有争议。

马小敏入职时间:2018年10月26日入职恒大童世界公司。

工作岗位:园林设计师。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马小敏于2018年10月26日与恒大童世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签订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显示起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工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650元/月,根据乙方业绩考察情况、加班情况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发个人奖金。每月5日、20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可通过系统查看工资清单,不需要签收。2021年9月30日开始,马小敏的工资由恒大建筑设计院发放。

产假情况:马小敏一胎产假期间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1月1日,马小敏二胎产假期间为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22日。

社保情况:2021年12月之前马小敏社保由第三人恒大童世界公司缴纳社保,2022年1月起由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缴纳。

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2年8月份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停工情况:2022年4月24日起开始停工留职。

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5月19日。

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7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恒大建筑设计院一次性支付马小敏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3563.65元;2.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恒大童世界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小敏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49536元;3.驳回马小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主张,马小敏第二胎生育及产假时间在与恒大童世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应归属于恒大童世界公司。恒大童世界公司承认其与马小敏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终止,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险也由恒大童世界公司缴纳,并由恒大童世界公司向社保中心提交产假津贴待遇申请。马小敏与恒大童世界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于2021年10月25日届满,但其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2022年3月22日产假结束。马小敏的工资自2021年9月起由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根据恒大童世界公司的表格数据代发,但并非建立劳动关系。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与恒大童世界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之情况,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在2021年10月26日,这是出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事实上由于马小敏坐月子该份劳动合同是在马小敏正式返岗即2022年3月23日当天签署。马小敏自2022年3月23日起才在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处实际用工,才由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对其进行用工管理。

马小敏辩称,在2021年9月份和其他同事一起从恒大童世界公司调到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处,实际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也在2021年10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实际上马小敏调到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处就已存在劳动关系。马小敏休产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与第三人存在关联企业的关系,社保缴纳情况也不足以证明马小敏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马小敏于2018年10月26日入职第三人处,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6日,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恒大建筑设计院自2021年9月30日起向马小敏发放工资,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自2021年9月起即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诉请确认其与马小敏自2022年3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

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主张,马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一)明确约定,乙方(马小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0650元/月,月度奖金是根据公司经营的业绩进行发放。假设法院判决2021年10月26日起该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有明确工资标准为10650元/月,马小敏的工资标准就应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执行,不能以马小敏在第三人工作期间的工资执行情况对标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新的劳动关系直接认定马小敏的工资是21300元/月。在马小敏休178天产假期间(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期间,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马小敏工资,还将社保中心核定的生育津贴待遇高于其工资部分的差额返还给马小敏,至于个人奖金非福利待遇,是根据在岗出勤人员的每月实际工作业绩计发的,不属于法定产假期间核发的项目。马小敏在产假及奖励假期间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发放奖金的情形。因此,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已足额发放马小敏的产假期间工资,则不存在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的情况。

马小敏辩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书约定,入职时间2018年9月17日工资为20500元/月,直至2019年调薪为21300元/月。工资构成包含出勤工资(固定工资一半)、月度综合奖金(固定工资一半)、补贴(不固定),其中月度综合奖金不需考核,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的运营状况没有关联。每月20号发放的财款备注也是工资。故实际的固定工资为21300元/月,还有每月的月度综合奖金并未发放。马小敏于2022年3月23日正常复工,2022年4月24日被通知停工半年,第一个停工期间(4月24日至5月23日)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自4月24日起便按照2300元/月发放。故马小敏认为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应支付马小敏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3563.68元。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关于马小敏工资标准的问题。首先,马小敏提交的工资条中每月应发薪资与马小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符,一审法院对马小敏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条均显示劳动者每月工资是分成两部分且是两笔发放,但工资条显示马小敏每月应发薪资包括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核定综合奖金两部分,当月应发工资的金额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一致,每月应发薪资总额基本一致,相差不大。其次,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当月核定综合奖金的计发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发放当月核定综合奖金需对马小敏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对马小敏奖金部分进行核算计发,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当月核定综合奖金为浮动奖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021年8月前马小敏每月工资均有发放出勤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核定综合奖金两部分,当月核定综合奖金的金额为10650元/月左右,故一审法院认定马小敏每月的应发薪资合计为21300元/月(计算公式:10650元/月+10650元/月)。马小敏由第三人处调动至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处工作,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1.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0650元/月。2.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该约定内容与马小敏、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构成的约定一致,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主张马小敏每月工资仅为1065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马小敏在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处每月应发薪资为21300元/月。如前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与马小敏自2021年9月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由恒大建筑设计院自2021年9月26日开始向马小敏支付工资差额,马小敏未就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马小敏确认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178天以正常工资标准10650元/月发放77834.17元,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10650元/月发放,经一审法院审核,上述工资发放数额包含代缴个人社保、公积金、个税。马小敏自2022年4月24日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标准为23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恒大建筑设计院应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马小敏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经计算,恒大建筑设计院应当支付马小敏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3月22日产假及奖励假期间178天的工资差额48545.83元(计算方式:21300元÷30天×178天-77834.17元);2022年3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017.82元{计算公式:[21300元/月-10650元/月]+[(21300元/月÷21.75天×5天)-(2300元/月÷21.75天×5天)]};以上合计63563.65元。

另,仲裁裁决第三人恒大童世界公司向马小敏支付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9536元,第三人及马小敏未就此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该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恒大建筑设计院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马小敏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63563.65元;二、第三人恒大童世界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马小敏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49536元;三、驳回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恒大建筑设计院、恒大建筑设计院广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马小敏没有提交新证据。恒大建筑设计院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穗劳人仲案〔2022〕7934号案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马小敏在本案仲裁庭审中,自述其于2021年10月26日与恒大建筑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2.(2022)粤0106民初38759号案庭审笔录,拟证明马小敏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再次自述其于2021年10月26日与恒大建筑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3.(2022)粤0106民初15666、18068、2730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生效判决均认定恒大建筑设计院仅是代第三人恒大童世界公司支付其员工劳动报酬,且恒大建筑设计院与恒大童世界公司并不存在混合用工的事实。马小敏质证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马小敏系2021年9月整个部门被调入恒大建筑设计院,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恒大建筑设计院于2021年10月26日续签劳动合同;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两个系列案件中的劳动者已调入恒大建筑设计院,但因当时恒大建筑设计院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仲裁委没有认可恒大建筑设计院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二审另查明,恒大建筑设计院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0106民初15666号案中表示2021年8月起恒大集团安排恒大建筑设计院为恒大童世界公司部分员工代发工资。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恒大建筑设计院是否应向马小敏支付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具体数额认定。对此,本院认定分析如下:

2021年8月起恒大集团安排恒大建筑设计院为恒大童世界公司部分员工代发工资,恒大建筑设计院自2021年9月30日向马小敏发放工资,可知其同意向马小敏支付工资,且其后与马小敏签订劳动合同,现马小敏要求其支付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结合马小敏的工资条,足以认定马小敏在2021年8月前的应发薪资合计为21300元。虽然工资条中包含当月核定综合奖金10650元左右,但恒大建筑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当月核定综合奖金的计发依据,也无证据证明发放当月核定综合奖金需对马小敏进行业绩考核,其主张当月核定综合奖金为浮动奖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马小敏与恒大建筑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1.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10650元/月。2.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但马小敏与恒大童世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该类似约定内容,而如前所述,本院认定恒大童世界公司实际是按照21300元/月的标准向马小敏发放包含当月核定综合奖金在内的应发薪资,而马小敏是由恒大童世界公司调动至恒大建筑设计院处工作,在其与恒大建筑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上述内容一致且未有证据证实恒大建筑设计院曾对该约定内容向马小敏作出明确告知、说明的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及奖金与此前的标准相同;且恒大建筑设计院亦确认其与马小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马小敏于2022年3月23日返岗后才签订的,而马小敏自2021年9月26日起休产假,在此情况下其同意休产假期间按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计发个人奖金亦明显不合情理。综上,一审法院对马小敏在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标准及差额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恒大建筑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旭增

审判员康玉衡

审判员刘庆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燕;陈慧玲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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