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与黄福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3155号
当事人: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 黄福裕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3栋208房。
法定代表人:张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裕,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福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竞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勃,被上诉人黄福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竞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竞驰公司无需向黄富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88.44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富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黄富裕与竞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竞驰公司无需向黄富裕支付经济补偿金。竞驰公司没有开除黄富裕,不存在通知要求黄富裕离职的行为,更不存在竞驰公司向黄富裕提出,经与黄富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实际情况是黄富裕擅自离岗,长时间未回岗工作,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应自行承担自动离职的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富裕认为竞驰公司将其辞退,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是黄富裕无法举证其主张的事实,并且竞驰公司在黄富裕擅离职守期间仍然正常安排黄富裕工作任务,而黄富裕拒绝执行,于法于理,均应由黄富裕自行承担责任。竞驰公司从未阻止黄富裕回来上班,但是经过竞驰公司多次沟通,黄富裕仍不回公司上班的行为,应属于自行离职的行为,不属于竞驰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竞驰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需向黄富裕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无需支付黄富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88.44元。综上,黄富裕从公司自行离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竞驰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的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黄富裕的离职原因,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和判项,以维护竞驰公司的合法权益。
黄福裕辩称,不同意竞驰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黄福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竞驰公司购买2021年10月份和11月份社保;2.竞驰公司支付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的加班费,13个月共计1144小时,25元/小时,计28600元;3.竞驰公司发放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年假5天,300元/天,计1500元;4.解聘未提前通知赔偿金21108元;5.疫情高风险区工作后,未做7天+5天广州市政府防控要求规定,居家隔离补助费10000元;6.竞驰公司发放2022年2月至10月共计9个月异常奖4500元、2022年10月份安全奖700元,总计5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10月21日,竞驰公司(甲方)与黄福裕(乙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的《危险品驾驶员聘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根据工作状况自行灵活安排,每月休息4天。劳动报酬: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复合工资: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复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提成+通讯补贴+安全奖+全勤奖+加班工资+高温补贴。
二、工资支付情况:黄福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的工资明细表(其中2021年10月为不完整月、11月无应发工资明细),竞驰公司向黄福裕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10807、7008、6454、7601、7912、12922.62、7836、8327、10954、8768元,一审法院酌情确认黄福裕离职前平均工资为8858.96元[(10807+7008+6454+7601+7912+12922.62+7836+8327+10954+8768)÷10]。
三、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及事由
黄福裕主张车辆系统显示其违章,竞驰公司让其找政府部门确认其违章情况。其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但政府部门说没有违章不予出具证明。其就一直等公司通知其上班,但公司没有通知。
竞驰公司主张对司机有进行培训,第三方对危险物品运输有监管,监管显示黄福裕有安全隐患,所以没有再派他出车,大概停工了三天,后面电话通知黄福裕有押运岗位,但黄福裕不在公司附近,直接就走了。
黄福裕提交的2022年10月工资明细表显示,其最后出勤日为2022年10月25日。
四、仲裁请求:竞驰公司向黄福裕支付1.未足额发放工资: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加班费,按每月70小时,每小时25元,共计12个月,计21000元;2.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年假5天,每天300元,计1500元;3.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出勤工资餐补每月为26天,工作日每天30元,计9360元;4.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108元;5.2022年10月份安全奖700元;6.疫情高风险区工作后,广州市政府防控要求规定居家隔离补助费10000元;7.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异常奖每月500元,计4500元。
五、仲裁结果:驳回黄福裕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黄福裕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能证明其在进入竞驰公司前已工作满12个月,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竞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安排黄福裕休年休假,黄福裕要求竞驰公司支付2021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5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一审法院核算黄福裕要求竞驰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2022年10月25日之后,黄福裕实际未再为竞驰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经于2022年10月25日解除。关于解除的原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原因为经竞驰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竞驰公司应向黄福裕支付补偿金13288.44元(8858.96元×1.5)。
关于加班费。根据黄福裕的工作性质以及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所执行工作模式与薪酬计算方式、标准达成合意,现黄福裕再行要求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餐补、异常奖、安全奖,黄福裕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薪酬支付条件、支付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对黄福裕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居家隔离补贴,一审法院认为,黄福裕主张的居家隔离补助费未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双方对此有相应约定,一审法院对黄福裕要求居家隔离补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补交社保,该项诉请并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黄福裕可另寻途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福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元;二、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福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88.44元;三、驳回黄福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交。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竞驰公司提交证据:个人参保证明,拟证明:黄福裕在2022年11月份的时候还是竞驰公司的员工,竞驰公司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黄福裕质证称: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但不确认关联性,案涉期间是竞驰公司主动向黄福裕提出不再让黄福裕上班。黄福裕提交证据: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黄福裕为竞驰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竞驰公司质证称:确认该组证据中托运单以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黄福裕后期拍了这些图片,只能证明黄福裕曾经是作为竞驰公司的一名员工而已,并不能证明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竞驰公司、黄福裕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竞驰公司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其无需向黄富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88.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竞驰公司虽主张黄富裕擅自离岗,长时间未回岗工作,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应自行承担自动离职的后果,但竞驰公司对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假如其主张属实,在黄福裕长期离岗的情况下,其应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与黄福裕进一步核实离岗原因,竞驰公司虽陈述多次沟通,黄富裕仍不回公司上班,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实离职原因,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原因为经竞驰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结合黄福裕在职工作期间及工资发放情况,竞驰公司应向黄福裕支付补偿金13288.44元(8858.96元×1.5)。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对竞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竞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庆国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朱晓雯;林燕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各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