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荣与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9516号
当事人:袁国荣,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荣,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燕,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袁国荣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国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袁国荣负担。
判后,袁国荣不服,提起上诉。袁国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佳公司向袁国荣支付2021年的拖欠工资3470元;2.百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袁国荣每笔年终的双薪发放流水显示的是“工资”,并非奖金,并且该工资的具体数额只与每个员工的工资水平相关,与经营业绩和员工工作表现无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本案的众多上诉人在职时间超过10年,有些上诉人的在职时间甚至超过20年,历年来都在年底发放了双薪,并且银行流水中显示该笔收入的摘要是“工资”,并非如百佳公司所说的“奖金”,因此,袁国荣主张的双薪均属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百佳公司的2014、2015、2017年度《年度双薪发放事宜》并未注明双薪属于奖金,也并未提及年底双薪发放与否与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有关,并且,年终双薪的数额计算公式是确定的、固定的,仅根据当年度月平均底薪为计算基础,并非是《2013年-2018年度花红发放政策》所述的属于奖金,发放细则中显示员工因各种假期缺勤的,按比例从双薪中扣除金额,说明该年底固定双薪与考勤天数相关,与日常计算固定薪资的方法是一样的。二、虽然袁国荣与百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百佳公司需要支付“年底双薪”,百佳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也没有规定“年底双薪”,但百佳公司在每年年终发放“年底双薪”已经形成了长期的发放惯例,也变更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袁国荣与百佳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工资数额,应以变更后的工资数额为准,因此,袁国荣主张的双薪均属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相符,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作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标准。其次,百佳公司称《员工手册》3.3条中对于年终发放的款项属于年终奖金而非工资的规定,袁国荣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用规章制度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对个别劳动关系的约定,而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特定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优于其他针对群体人之间的约定。所以,当长期发放年终双薪已经在事实上变更了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年终双薪”为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拒绝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双薪”。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百佳公司答辩称:一、百佳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年底双薪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袁国荣主张2021年度双薪没有事实、规章制度以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待遇均不包括双薪,双薪并不是袁国荣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根据百佳公司一审提交的《2018年双薪发放事宜》以及《花红发放事宜》可知,双薪的性质已明文规定为奖金。同时,根据百佳公司一审提交的2014、2015、2017年年底双薪发放事宜可知,双薪的发放规则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发放规则完全不同,足以证明双薪不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2021年度百佳公司发生严重亏损,百佳公司在一审已提交了审计报告予以佐证。百佳公司根据2021年度经营亏损扩大的严峻情况决定2021年度没有双薪安排,也没有制定2021年度的双薪发放事宜文件。袁国荣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规章制度及法律依据。二、袁国荣与百佳公司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均确认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均未对百佳公司必须发放2021年度年底双薪进行约定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袁国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百佳公司必须发放2021年度双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百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民事判决作为类案判例。能够证明“年底双薪性质为奖金,不是工资固定组成,百佳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属于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袁国荣于二审阶段并未提交新证据予以反驳,请求法院根据类案同判原则,驳回袁国荣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袁国荣提交了如下证据:1、招聘信息,拟证实百佳公司承诺支付的薪酬待遇包括固定的年底双薪;2、百佳超市合营宣讲会录音,拟证实百佳公司合营后向袁国荣承诺包括年底双薪等薪酬与福利待遇均保持不变;3、转账记录、结案通知书,拟证实同类型案件,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终局裁决,裁决需向劳动者支付年底双薪,该案已履行完毕。根据同案同判原则,应支持袁国荣的上诉请求。百佳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应采纳。百佳公司对于证据1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招聘信息不是百佳公司发布,发布主体显示为天河南街社工服务站,无法确认发布主体及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同时,该信息的发布时间也非袁国荣的入职时间,招聘信息的内容也无法证实袁国荣的主张。对于证据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录音没有原始载体,无法确认真实性。其中对话内容也无法得出百佳公司承诺发放2021年年底双薪的意思表示。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袁国荣所提交案例所涉当事人并非百佳公司,百佳公司与该案无关。另外,后续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等地发生的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同、证据相同的类案,各地均已作出驳回劳动者双薪请求的裁决或判决。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现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年底双薪是否属于袁国荣的固定工资组成部分,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袁国荣与百佳公司没有于劳动合同、薪酬方案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底双薪属于袁国荣工资固定组成部分。袁国荣以2020年之前一直享受双薪待遇即主张该年底双薪属于其固定工资范畴以及百佳公司向袁国荣发放年底双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均依据不充分。
其次,根据百佳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终花红发放事宜》以及《2018年度双薪发放事宜》可知,百佳公司长期以来已明确年底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其中发放细则亦规定了获得双薪与员工的入职、离职时间以及纪律遵守等因素相关。故该年底双薪更符合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范畴,而非员工固定工资。二审期间,袁国荣虽提交了招聘信息、宣讲会录音以及另案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但招聘信息中并无明确年底双薪的性质,故不能仅凭招聘信息内容即推定该双薪属于员工固定工资。袁国荣没有出示宣讲会录音的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且该录音内容亦无明确年底双薪系员工固定工资部分。至于另案相关材料,因另案与本案当事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并不一致,故另案认定不能直接证明本案情形。现上述证据均无法推翻百佳公司提交的证据并充分证实袁国荣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后,如前所述,袁国荣所主张的年底双薪具有奖金性质,不属于其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百佳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而决定是否发放,其在业绩亏损情况下不予发放年底双薪,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袁国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珺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胡星
书记员韦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