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福林与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23民初334号
当事人:黎福林, 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福建省
原告:黎福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南工业区1#车间、1#-2#附属楼、1#-3#员工宿舍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永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慧,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黎福林与被告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以下简称:少年军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福林、被告少年军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黎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黎福林要求少年军校支付拖欠2022年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份共计7个月的劳动报酬合计:叁万伍仟伍佰元正(¥35500元)。其中4月、11月因疫情原因公司放假,留守人员根据罗源县上年度基本生活费1960元/月标准按照2000元/月计发,①4月、11月:2000元/月×2=4000元;②6月、7月、8月、9月、10月:6300元/月×5=31500元,二项合计:4000元+31500元=35500元;2.要求少年军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3.要求少年军校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叁万伍仟伍佰元正(¥35500元)同期银行利息260元;4.要求少年军校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6300元/月×2=12600元);总计:60960元;5.要求少年军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黎福林于2021年10月23日经公司董事长林梅平审核面试通过,并宣布任职决定:任少年军校综合管理部主任兼人力资源部部长一职。月工资薪酬6300元(其中职务、话补300元)。黎福林到任后根据董事会要求,完善公司组织框架、财务管理规定和综合部考勤管理规定,起草员工劳动合同(军校教官均签订劳动合同、但后勤人员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公司办公室保洁员、道路保洁员等,安排岗前培训,制定员工岗位职责,参与公司教官入职审核与考评,并确定入职人选,办理入职手续等工作;召开并组织工会成立大会;协助党支部完成党员接转、党员学习等党务工作,设计和布置党员活动室宣传栏工作。2022年6月13日受少年军校委托,全权代理少年军校与创想盒子(厦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直至8月12日二审判决结束。7月全权代理军校员工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一审等工作。特别是疫情防控方面,积极组织门卫加强疫情防控、张贴疫情宣传广告、加强车辆进出大门管控措施,强化车辆登记、审批、录如闸道等工作。因疫情问题,公司业绩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少年军校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严重,直到目前公司已经拖欠7个月的员工工资,部分员工不满已经提出离职。黎福林无怨无悔始终同公司站在一起,面对困难,迎接挑战,但2022年10月14日,公司补发全体员工工资时,无任何正当理由(谈话、出具解除聘用通知单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恶意扣发、停发了黎福林的劳动报酬,其他员工都如实收到了应有的工资,唯独黎福林被无端扣发工作薪酬,直到2022年11月份,少年军校共拖欠、扣发黎福林工资总额为:叁万伍仟伍佰元正(¥35500元)。综上,为维护黎福林正当的合法权益,保护黎福林正当的劳动报酬收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故提起诉讼。
少年军校辩称,一、黎福林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黎福林与少年军校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1)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2021年10月,黎福林进入少年军校工作时已六十三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黎福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其现已领取退休金,黎福林与少年军校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构成劳务关系。黎福林主张少年军校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黎福林系罗源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4月起未对少年军校提供劳务,少年军校未拖欠黎福林任何劳务费用。在少年军校提交的证据《微信群信息截屏》可知,黎福林系罗源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2021年10月受其公司指派到少年军校临时协助工作,黎福林于2022年4月离开少年军校回到罗源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宁德市疫情方舱建设(黎福林4月份工资已由罗源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此后亦一直在罗源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未对少年军校提供劳务,故少年军校未拖欠黎福林任何劳务费用。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在多次裁判文书中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形成统一认知,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故少年军校与黎福林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综上所述,应驳回黎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黎福林系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正常享受退休金待遇。2021年10月到少年军校工作,月薪6300元,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9月26日,少年军校因员工杨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需委托黎福林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出具了工作证明,证明黎福林系少年军校综合部主任兼人力资源部部长。少年军校按期发放工资到2022年3月,2022年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未发放。
黎福林于2022年12月7日向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了罗人社监不受字〔2022〕第0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黎福林:1.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2.双方的欠薪情况、工资数额问题存在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黎福林与少年军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黎福林要求少年军校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黎福林入职少年军校时,系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已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故黎福林与少年军校之间应属劳务关系。
关于各项费用问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黎福林为少年军校提供劳务,少年军校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少年军校称黎福林只工作到2022年4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22年9月26日,少年军校仍为黎福林出具了工作证明,证明其系少年军校综合部主任兼人力资源部部长,该证明虽系另案诉讼需要,但证明上有少年军校的盖章,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少年军校应当对证明的内容负责。另,2022年11月期间,黎福林与少年军校负责人林佳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黎福林11月份尚未办理离职手续。故,黎福林要求少年军校支付4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份共计7个月的劳动报酬35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少年军校未按期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黎福林要求少年军校支付利息26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问题,由于黎福林与少年军校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黎福林支付劳动报酬35500元及利息260元;
二、驳回黎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罗源县爱国有方少年军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郭茹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游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