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治华、李耀祖与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7842号

判决日期: 2023-06-14
当事人:黄治华, 李耀祖,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黄治华,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李耀祖,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婷,广东天骅律师事务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仪,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27号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YQJT8R。

负责人:唐才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3NJA5G。

法定代表人:杨利霞。


诉讼记录

原告李耀祖、黄治华与被告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大设计研究院)、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治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婷、孔静仪、被告湖大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军、瑞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利霞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均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仲裁情况。包括原告黄治华、李耀祖在内的十名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以被告瑞迅公司(被申请人一)、湖大设计研究院(被申请二)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经济补偿金160716.8元;2.2022年4月至9月工资290642.15元;3.扣押的考核工资574885.86元;4.出差补贴、报销费2782.22元;5.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22.7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635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至9月工资224981.24元;二、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治华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1.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拖欠的月发工资共45237.5元;2.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的考核工资共70950元;3.差旅报销费944.22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12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李耀祖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1.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拖欠的月发工资共29500元;2.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的考核工资共65250元;3.差旅费用838元;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四、双方确认的事实。

(一)黄治华

1.黄治华于2021年3月29日入职湖大设计研究院,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黄治华与瑞迅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月,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勤工奖,等等。

2.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先后为黄治华参加社会保险,直至2022年8月。

3.黄治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应发工资为9779.44元、9483.87元、10500元、10500元、10470元、10500元、9115.16元、8625元、10500元、10500元、11375元。瑞迅公司未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150元、5月工资差额3412.5元,只支付了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部分工资2000元。

(二)李耀祖

1.李耀祖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湖大设计研究院,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与瑞迅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月,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勤工奖,等等。

2.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先后为李耀祖参加了社会保险,直至2022年8月。

3.李耀祖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应发工资为8185.48元、8750元、8583.75元、8750元、8679.17元、8750元、7620.97元、7187.5元、8750元、8750元、8750元。瑞迅公司未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875元、5月工资差额875元,只支付了2022年6月至9月期间的部分工资2000元。

(三)共同确认的事实。

1.2022年9月13日,黄治华等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公积金、区别对待不发放本人工资为由,向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受疫情影响及经营原因,黄治华等同意从2022年4月1日起工资按税前薪资标准的90%预发放,待公司度过经营难关后,再按原薪资标准补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黄治华等有阅读签收瑞迅公司的管理制度,其中薪酬管理制度中薪酬体系的内容规定月薪制适用于全体员工(不含营销员工及外聘员工),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黄治华举证如下: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手机银行工资查询明细单;4.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5.被告倡议通知微信截图、关于调整薪资发放比例共度时艰的倡议书;6.私车公用报销事项微信聊天截图及相应用车登记表、2022年7月-8月用车申请系统审批截图及相应加油发票;7.2021年度绩效考核表、2021年度行为考核表;8.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被迫离职工作交接表;9.瑞迅薪酬等级及档位表、瑞迅薪酬培训文件节选、光盘、仲裁调解录音节选文字记录;10.微信截图;11.薪资调整申请表、与瑞迅公司党支部书记微信聊天截图、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截图;12.关于开展2021年度绩效考核通知、微信截图、光盘。

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共同举证如下(黄治华):1.员工入职登记表;2.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份工资条;3.2022年6月至9月未发放工资明细表;4.电子回单凭证;5.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银行贷款凭证;7.关于调整薪资发放调整薪资发放比例共度时艰的倡议书;8.关于延迟发放工资的解决方案通知及微信聊天截图;9.仲裁调解意见书;10.2021年两被告审计报告。

李耀祖举证如下: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劳动合同;3.请假申请单、考勤明细;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5.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被告倡议通知微信截图、关于调整薪资发放比例共度时艰的倡议书;7.火车票及购票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费用报销单;8.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被迫离职工作交接表;9.瑞迅薪酬等级及档位表、瑞迅薪酬培训文件节选、光盘、仲裁调解录音节选文字记录;10.关于开展2021年度绩效考核通知、2021年度绩效考核表、微信截图、光盘(含瑞迅薪酬等级及档表位出处的微信录屏)。

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共同举证如下(李耀祖):1.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635号仲裁裁决书;2.员工入职登记表;3.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工资表;4.2022年6月至9月未发放工资明细表;5.电子回单凭证;6.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关于调整薪资发放调整薪资发放比例共度时艰的倡议书;8.关于延迟发放工资的解决方案通知及微信聊天截图;9.仲裁调解意见书;10.银行贷款凭证;11.2020年、2021年两被告审计报告。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全年剩余30%工资的问题。瑞迅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瑞迅集团管理制度阅读签收单等有黄治华等签名签收,本院予以采信。薪酬管理制度规定除营销员工及外聘员工以外的员工实行月薪制,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结合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全案其他证据,均可以相互结合印证黄治华等是月薪制。黄治华等主张其年薪制,且每月工资扣发30%于年终发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以上,黄治华等诉请湖大设计研究院、瑞迅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全年剩余30%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2年4月至9月工资的问题。

(一)黄治华。瑞迅公司主张黄治华每月应发工资10500元,与工资签收表吻合,且与黄治华所述每月的应发工资金额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黄治华主张按15000元/月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按照每月10500元(2022年5月开始调整为11375元),扣减应由黄治华负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等,结合仲裁裁决,计得瑞迅公司应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150元、5月工资差额3412.5元、6月工资差额8898.5元、7月工资10967.97元、8月工资10967.97元、9月工资4929.17元予黄治华。

(二)李耀祖。同上,本院按照8750元/月核算,扣减应由李耀祖负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等,结合仲裁裁决,计得瑞迅公司应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875元、5月工资差额875元、6月工资差额6271.93元、7月工资8242.97元、8月工资8242.97元、9月工资3500元予李耀祖。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黄治华于2022年9月13日行使解除权时,瑞迅公司仍未按足额支付2022年6月及7月工资,且金额已超出黄治华同意暂缓发放的比例,故黄治华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瑞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治华在湖大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计得瑞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5776.27元[(10500元+10500元+10470元+10500元+9115.16元+8625元+10500元+10500元+11375元+11375元+11375元+11375)÷12个月×1.5个月]。

同上述,瑞迅公司应向李耀祖支付经济补偿金12758.93元[(8583.75元+8750元+8679.17元+8750元+7620.97元+7187.5元+8750元+8750元+8750元+8750元+8750元+8750元)÷12个月×1.5个月]。

四、关于报销款的问题。黄治华、李耀祖均有外勤产生差旅费,相应的费用应由瑞迅公司承担。黄治华主张差旅费944.22元,李耀祖主张差旅费838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黄治华等原告自入职以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一致,瑞迅公司的股东之一唐才胜又是湖大设计研究院的负责人,湖大设计研究院于2022年9月30日仍有向黄治华等支付工资,可以反映湖大设计研究院与瑞迅公司存在关联,湖大设计研究院又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黄治华等原告诉请湖大设计研究院对瑞迅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3150元、5月工资差额3412.5元、6月工资差额8898.5元、7月工资10967.97元、8月工资10967.97元、9月工资4929.1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776.27元、报销款944.22元予黄治华,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广东瑞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4月工资差额875元、5月工资差额875元、6月工资差额6271.93元、7月工资8242.97元、8月工资8242.97元、9月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58.93元、报销款838元予李耀祖,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黄治华、李耀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嘉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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