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自与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地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5806-1号
当事人:蔡家自,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地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蔡家自,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大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0243G。
法定代表人:梁沛棠。
被告:佛山市大地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10号万福城商业广场1号楼1F-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621760XG。
法定代表人:罗仙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士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蔡家自与被告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地公司)、佛山市大地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大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家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佛山大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士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一、以被告佛山大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二于2022年10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自2011年11月7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二、两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工资9243元、7月1日至4日工资1378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经济补偿金82423.88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四、被申请人一支付未提前30日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7493.08元。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1年11月7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工资差额36元、2022年7月工资差额808.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3.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92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2423.88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7493.08元;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工资1378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原告于2011年11月7日入职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4年、2018年与被告广东大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大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全国的销售岗位。原告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为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处。
5.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6.原告最近两年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原告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7.2022年7月4日,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发出公告,告知员工因被告佛山大地公司终止经营,所有佛山地区员工由佛山市鹏润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接并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与待遇不变。不与佛山市鹏润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可向公司发出申请,统一调回总部(东莞市),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待遇不变。
8.2022年7月4日,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向原告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提出因佛山地区终止经营,决定将原告调到东莞市工作,劳动关系不变,工作岗位性质不变,薪酬待遇不变,要求2022年7月7日到被告广东大地公司总部报道。2022年7月27日,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再次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要求原告2022年7月29日前到东莞公司总部报到。
9.2022年7月31日,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拒绝调动,没有到岗,按原告旷工,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10.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第一裁决向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服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11.被告佛山大地公司为被告广东大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参保证明;2.银行卡流水明细、工资单打印件、工资统计表打印件;3.关于佛山公司业务承接的公告、工作调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同意跨市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通知书及快递单;4.仲裁裁决书。
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佛山大地公司举证如下:1.6月工资支付银行电子回单、7月份工资单及代扣缴7月份社保数额。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经济补偿金
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以原告旷工为由而解除,则被告广东大地公司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焦点在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
双方确认原告工作所在的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故被告广东大地公司要求原告调岗回其公司所在地东莞市工作。原告自入职即是与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清楚其入职后到被告佛山大地公司提供劳动是受被告广东大地公司的安排。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工作地点是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在广东或全国的销售岗位。在被告佛山大地公司终止经营的情况下,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将原告调岗回其经营所在地,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合理的行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原告应当予以服从。在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两次督促的情况下,原告拒绝到岗,属于旷工行为。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以原告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广东大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423.88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2022年7月工资
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被告佛山大地公司在2022年7月4日终止经营,原告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报道,故应按4天计薪。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工资主张原告2022年7月的工资为308元,与双方确认的薪资待遇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主张该工资用于抵扣原告2022年7月的社保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2年7月工资1378元,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广东大地公司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工资差额36元、2022年7月工资差额808.8元,被告广东大地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代通知金
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被告广东大地公司以原告旷工为由提出解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代通知金的情形,原告诉请被告广东大地公司支付代通知金7493.08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蔡家自与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6月工资差额36元、2022年7月工资差额808.8元予蔡家自;
三、驳回蔡家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