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与陈小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891号
当事人: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 陈小捷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永青路8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L1W9G。
法定代表人:杨惠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良,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仪,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捷,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红,女,系被告姐姐。
诉讼记录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美公司)与被告陈小捷劳动争议一案,陈小捷作为原告亦以源美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源美公司、陈小捷均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号仲裁裁决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院对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良、谢静仪、被告陈小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和解时间30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于2022年8月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22年6月、7月工资14000元、2022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工资2252.88元、年休假工资25103.52元、加班工资183757.77元;(2)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代通知金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150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工资差额553.80元、2022年8月1日至7日期间工资429.03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资790.80元、2021年年休假工资790.80元、2022年年休假工资349.43元;三、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183757.77元的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7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仲裁请求;五、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源美公司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源美公司在该案中抗辩仲裁委按照最低工资1900元核发陈小捷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已足额支付陈小捷2022年7月、8月工资、已安排陈小捷休年休假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该院于2022年12月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特785号民事裁定,以陈小捷已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明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源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一并处理。
3.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
4.被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支付2022年6月至8月拖欠的工资16252.88元;(2)原告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3)原告支付待通知金7000元;(4)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83757.77元;(5)原告支付4年(2018年至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25103.52元;(6)原告支付诉讼费;(7)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000元;(8)原告支付维权费用1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自愿撤回第(2)、(7)、(8)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5.入职时间:2018年4月20日。
6.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分别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为生产;计时工资,不低于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
7.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原告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并参保至2022年8月,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为404.83元/月。
8.工作情况:被告任采购员;被告每周一至周六上班,指纹打卡考勤;原告2020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共15天、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至2月18日共15天;被告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原告仲裁中确认搬走被告的办公电脑、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将被告移出微信工作群、原告确认被告在2022年7月6日、7日、11日、13日、14日正常出勤。
9.工资情况:原告于本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被告转账发放2022年6月工资5962.80元、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告转账2022年7月工资1346.20元。
10.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根据“源美内部供应链沟通群”微信群,2022年6月29日,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说“因考虑到我司近期订单不多,从今天开始我们供应链团队从开始轮休……”,其他管理人员回复“特殊时期,大家共克时艰,服从公司安排……鉴于今年在疫情不断的影响下,内衣行业大环境不景气,导致我们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及下单情况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提高人员的利用率,接下来公司会对某些岗位部分富余人员进行适当的组合或调岗,就是把富余的人员调动到需要的岗位上,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接到调岗通知的人员,在到新岗位后的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的工资是按照原来岗位的薪资不变,第三个月开始工资按新部门新岗位的薪资发放……”,其中安排被告在2022年6月29日至7月10日休假;2022年7月6日,被告被移出该群;2022年7月7日,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说“由于近期公司的订单量不太理想,多多体谅公司的不容易,服从公司安排,研发部和销售部在付出努力接订单回来,让大家都有事可做”,并安排被告2022年7月15日至31日休假;2022年7月14日,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说“由于近期接单量还是不太理想,更新未来半个月的轮班表,请体谅配合”;2022年7月30日,原告公司管理人员说“……供应链的8月轮休表请知悉。目前公司订单少,工作量少,现采取错峰轮岗轮休的方式以保证大家的生活开支。待订单量充足时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轮岗情况,相信通过大家一起携手共进,砥砺前行后我们一定能度过艰难期……”,并安排被告8月1日至21日休假。
根据原告行政人员陈某祝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祝将轮休排班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2022年7月6、7、9日,被告说“……更没有无视公司的安排,我是以事论事,调岗是大事,需要公司与我本人就调岗一事协商一致。现在公司既没有出书面通知,也没有派人和我协商,作为员工,我非常被动。所以我目前的岗位仍是采购部采购跟单岗位。现在公司单方面将我移出所有工作群,那是没有提供予我本岗位的劳动条件……请公司就我调岗一事与我协商清楚,包括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等方面……如果没有实质性的通知我休息,我还是会正常出勤”,陈某祝说“如果你前几天有关注群,应该有看到我发的信息,已经有说明调岗后的薪资的……现在公司没有订单没有事做安排你休息,你在休息时间愿意留在公司是你自己的决定哈……”,被告说“6月我实际勤23天,休息7天。(其中例休4天,端午公休1天和非本人原因公司通知休息的2天)……6月29号上午我是有上班,正常出勤的”,陈某祝说“28日已经通知你休息的……”;2022年7月11日,陈某祝说“小捷,公司安排你到A6班做事,你尽快过来前台我带你去上岗。这两个月到新岗位后工资是不变的”,被告说“现在公司是属于强制性调岗,关于调岗一事,从来没有与我本人协商一致,也没有出具正式的书面通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薪酬方面都未与本人明确。我是不会同意调岗的……总之,现在调岗一事双方未协商一致,我还是采购部员工,我会正常在采购部上班”,其后陈某祝再次通知被告去帮忙拆货,被告若不同意去就放假,等公司通知再回来上班;2022年7月13日,陈某祝说“把这批货拆完为止。你今天上午四个小时只拆了50件货,还没查50件里面有么拆坏的……”,被告说“货有没有拆坏为什么不当时检查,现在才说还没查……我是采购员,并没有经过车间专业培训……你明知我不是专业的,车间有富余人手而不安排,偏强制性要我一个采购到车间工作”;2022年7月14日,被告说“某祝是不是确认让我在这个车间帮忙?不然等下不知道会不会说我去错车间。别说八点十分带我到车间,又说让我自己过……现在这个车间除了我一个人都没有,昨天在拆货的车间人员也不见了,你安排他们休息了吗,不会是想让我一个人拆完这批货吧……”,陈某祝说“公司除了拆货的工作可以安排给你,就没有其他工作可以安排给你做的了,你做不了拆货就放假休息吧……”,被告说“那就是强制性调岗咯”;2022年7月15日,被告说“下午有什么工作安排?”,陈某祝说“公司安排你休息的”;2022年7月30日,陈某祝说“小捷,下午好!今年公司订单锐减,事情不多,每月亏损,实在已经没有多少物料需要采购,更别说采购跟单了,七月初安排你去做售后跟单,你不愿意做,实在没有办法,再给你安排协助拆返修货品你也不去做。既然公司安排的工作你都不愿意做,只能当你嫌弃公司自动离职,那就请你在月底前来人事部结清你的全部工资。今天明天我都在公司,你随时都可以找我”,被告说“……我从来没有收到公司就调岗一事出具正式的书面通知,并且就调岗一事未与我本人协商一致,公司由2022年7月15日开始无故取消我的考勤打卡权限,公司口头叫我自动离职,我是不会自动离职的,现在公司违法解雇我,请公司出具正式书面通知给我”,陈某祝说“安排你多次都不愿意干……公司通知你无数次,安排工作也是当面跟你沟通的,是你自己不去做,整个部门轮岗轮休就你一个人不愿意……结工资的事我已经跟你说了……不要到时候说我没通知到你”,被告说“第一,就调岗一事,公司必须出具正式书面通知,并需要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不是公司单方面强制性调岗就能调岗的……公司剥夺我正常上班工作的权利,取消了我的考勤打卡权限,所以我觉得公司在恶意解雇我,违法解雇我……2022年6月份以及7月份的工资,公司到目前还没发放给我,下周一,即8月1日,我会找你谈发放工资一事”,陈某祝说“我已经通知了你今天和明天之内”,被告于次日说“某祝你昨天下午14:43分发微信限我7月30日和7月31日这两天内找你领工资的事,我今天08:18回到公司找你谈相关事宜……”,陈某祝说“今天还有时间哈,是你自己失信在先的……小捷,你上午几点方便,财务十点半至十二点在公司……”,被告说“我是有正常上班的,请按回公司以往正常发放工资的流程即可,我月薪7000元,其中5000元是转账,2000元是现金发放的”,陈某祝说“你要过来签名哦……”;2022年8月5日,陈某祝说“小捷,你2022年8月5日回来公司上班,现在有一批肩带货期紧急,需要穿好八八扣子后再给回肩带班进行二次加工后再反穿肩带才算做好成品肩带……”。
2022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本人陈小捷……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邮件于2022年8月8日被签收。
11.其他相关事实。原告是2016年6月14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院释明,原告没有提交工资台账。
原告主张:原告已安排被告休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在日常工资中发放;被告固定工资7000元/月已包含加班费;被告每日上班时间为8:30-12:00、13:30-18:00;被告在2022年6月正常出勤至28日;被告的工资是全部银行转账发放;劳动关系解除前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4566.72元。
被告主张:春节放假期间是没有发放工资的;被告每日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8:00,满勤可获得工资7000元;被告在2022年6月正常出勤至29日;2022年5月、6月,原告公司人事人员陈小祝多次口头要求被告辞职,但被告不同意;2022年7月5日开始,原告逐渐将被告移出各个微信工作群、撤销了被告ERP账号,2022年7月7日将被告的工作电脑搬走,2022年7月15日就取消了被告考勤打卡权限,2022年7月18日将被告的办公桌椅全部搬走,完全剥夺了被告的劳动条件;原告于2022年7月30日通知被告签收工资,被告有回去,但原告要被告自动离职才发放工资,不签就不发,被告不同意签;被告的工资为固定月薪7000元,其中5000元银行转账发放、2000元现金发放。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仲裁裁决书、快递详情单及查询表;3.原告行政人员陈某祝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4.“源美内部供应链沟通群”微信群聊天记录、轮休表;5.原告行政人员陈某祝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6.厂区内监控视频截图、照片;7.2019年至2021年春节放假通知;8.银行转账记录;9.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粤06民特785号民事裁定书。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5629号非终局、终局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2.劳动合同;3.银行电子回单凭证;4.报警回执、轮休排班表、被告与原告采购负责人黄某媚、与人事部负责人陈某祝的微信聊天记录、“源美内部供应链沟通群(18)”微信群聊天记录。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2022年6月至8月拖欠的工资16252.88元以及原告主张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根据“源美内部供应链沟通群”聊天记录,原告安排被告从2022年6月29日开始轮休,并明确调岗人员第一、二个月的工资按照原来岗位薪资不变,虽然原、被告之间就调岗问题有争议,但期间被告亦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到新岗位从事拆货的工作,故原告应按照约定的标准7000元/月向被告支付工资。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部分,原告应支付该三个月的工资差额7091.89元(7000元×2个月+7000元÷26天×6天-5962.80元-1346.20元-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04.83元/月×3个月)予被告。
二、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83757.77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的工资为计时工资,被告每周一至周六上班,即使被告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0.5小时、休息日上班8.5小时,原告每月支付固定工资7000元,经折算已不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的加班工资。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4年未休年假工资25103.52元以及原告主张无需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于2022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20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用人单位保存工资台账的期限,且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原告拖欠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对2020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020年至2022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每年可享受的休假天数为5天、5天、2天。被告确认春节期间放假时间,该放假期间超出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时间后,可视为原告已安排被告休年休假。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实已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应向被告支付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月工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被告每月工作26天左右获得固定工资7000元,可见被告收取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但被告的加班工资无法从工资总额中扣除,故本院以佛山市最低工资进行核算。扣除原告已正常支付的1倍工资,原告应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790.80元(1720元÷21.75天×5天×2倍)、790.80元(1720元÷21.75天×5天×2倍)、349.43元(1900元÷21.75天×2天×2倍),合计1931.03元。
四、关于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以及被告主张原告支付待通知金7000元。根据《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由被告提出而解除。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才发放被告2022年6月工资,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搬走被告的办公电脑、将被告移出工作群等,被告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7000元×4.5个月)。至于待通知金,双方劳动关系是由被告提出而解除,并非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故被告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差额7091.89元予陈小捷;
二、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至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31.03元予陈小捷;
三、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1500元予陈小捷;
四、驳回佛山市源美内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陈小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被告起诉部分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淑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