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莺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杏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6198号

判决日期: 2023-04-13
当事人:佛山市莺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张杏雯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佛山市莺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工业南路水头关综合楼三层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LY09P。

法定代表人:梁润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辉,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杏雯,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诉讼记录

原告佛山市莺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杏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辉、被告张杏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2]19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佛南劳人仲不字[2022]19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社保单位缴费金额3366.17元;二、被告退还2022年4月社保折现费用1266元;三、被告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伙食费225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2022年7月8日,被告作为申请人以佛山市钰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辉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4892号。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仲裁裁决,认定被告与钰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钰辉公司向被告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912元、2022年5月提成工资差额727.02元。被告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钰辉公司不服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民特665号民事裁定,驳回钰辉公司的申请。

4.原告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

5.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润添与钰辉公司股东梁建辉为父子关系。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22-4892非终局仲裁裁决书、22-4892终局仲裁裁决书、(2022)粤06民特665号民事裁定书;2.劳动协议;3.入职登记表;4.离职申请表;5.被告与原告财务微信记录及银行流水;6.2022年6月1日被告发给原告经理个人社保记录的微信记录;7.申报缴款个人明细;8.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举证如下:1.证明。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社保

原告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已经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这是原告的主动行为,并非由被告所决定。且社保征缴属于税务行政机关的职权范畴,社保费用也是由税务行政机关收取,并非被告收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社保缴费中单位缴费金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社保单位缴费金额3366.17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社保折现费用、伙食费

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4892号仲裁裁决认定被告与钰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收到的2022年4月的社保折现费用1266元应当认定是由钰辉公司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向其退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样,即便被告在职期间需要支付伙食费,也应是钰辉公司向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并不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下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伙食费2250元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佛山市莺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尹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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