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与罗伟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370号

判决日期: 2023-03-31
当事人: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 罗伟健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季华一路28号三幢1401自编之三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BUWYM87B。

法定代表人:余永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妙玲,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伟健,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诉讼记录

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立思哲公司)与被告罗伟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永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超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2022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罗伟健与唯立思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罗伟健仲裁请求:1、唯立思哲公司支付2022年9月21日至9月29日工资5400元;2、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8000元;3、支付2022年9月报销款1616.91元;4、支付仲裁过程中的劳务费30天180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2022年11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2]32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唯立思哲公司向罗伟健支付2022年9月21日至9月28日工资差额605元;2、唯立思哲公司向罗伟健支付赔偿金18000元;3、驳回罗伟健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仲裁裁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18000元及工资差额6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2022年9月21日,被告入职原告,工作内容为负责公司抖音运营,包括主播管理、短视频运营。被告工作至2022年9月29日凌晨,后再未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9月,原告活动策划导购思橙与被告)、报警回执、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抖音留咨汇总统计3份、钉钉打卡截图。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与原告活动策划导购思橙、被告与人力资源专员rose)、备忘录、短信截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电话截图。

诉讼中,本院调取本案仲裁笔录。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2022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原告述称,被告的月工资为3600元加提成,如入职首月离职或者辞退,工资按9000元/月计算,如入职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离职或者辞退,工资按12000元/月计算。被告辩称其月工资为18000元加提成。经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且被告仅入职8天,尚未自原告处收取完整月份的工资。


法院意见

结合双方举证与陈述,本院认为:第一,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被告入职前曾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工作内容进行协商。原告员工称“昨天你期望的1.6K待遇可以,额外余总给多+2K奖金,公司新号给你运营,老号辅助视频运营,之外还有总提奖金可以挑战。”……“公司试用期3个月,转正购买社保……公司都是以业绩奖励为主,所以加班也没有额外加班补贴。”……“另外伟健,跟你再沟通一点,如果咱个人原因没抗的住公司要求,或者视频质量播放量不够基础标准,1个月内离职公司只按9K给你计算薪资,1个月后到试用期内离职按12K给你计算薪资,这是用人成本的考量,出发点是希望你可以在公司长期发展的,希望你理解。正常在职都是按1.6K+2K奖金给你,转正后会按比例加薪。”被告问“个人原因没扛的住公司要求?”原告员工“公司不希望新招来的人马上就流失掉,这个意思。”被告“要不你直接先说公司要求去到哪里?我好给账号做计划。”原告员工“你先看看我们现有账号的直播间,还有视频情况,其实要求就很简单,提升公司的精准留咨,每天1个主播直播入口可以达到50个留咨,视频入口精准有效留咨10个。”被告“先保留这个态度,因为我还没接触到你们账号情况数据,到时候我分析看看吧。另外,新号建设到团队成型,完成磨合期再到正常输出,最后直播变现这个过程可能也要两月,这段时间如果中途辞退也按9K?”原告员工“不不不,如果你是第二个月离职按12K计算。”被告称“我拒绝,我接了一个项目自然就会做下去,但是如果中途还没达到结果,公司就辞退我没意见,但是辞退还按原有的试用期结算就对我来说很没安全感,你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怕我会中途跑掉,大可以签订合作协议,中途退出者写上刚刚的条件也可。”原告员工“这个可以啊。”经查,双方未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被告认为原告员工关于“1.6K+2K”的聊天内容系笔误,实际为“16K+2K”,原告不予确认,坚称为“1.6K+2K”。对此,据聊天内容可知,被告对原告关于试用期期间辞退按9000元计算工资的陈述都明确不同意,原告称双方协商一致的被告正常在职的工资只有3600元(1600+2000),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称被告工资以业绩提成为主,3600元仅为底薪,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且原告员工称“1个月内离职公司只按9K给你计算薪资”,说明9000元的工资标准要比正常在职低。另外,原告在BOSS直聘上的招聘信息抖音运营经理的工资标准为“18-35K”。综上可知,原告关于被告工资为3600元加提成的陈述,与上述证据存在众多矛盾之处,本院无法采信。对于被告关于笔误的抗辩,存在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称被告首月离职,工资也应按9000元/月计算,被告不同意。经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确有向被告提及“1个月内离职公司只按9K给你计算薪资”,但被告明确表示“我拒绝”,而此后的聊天记录无法显示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关于2022年9月工资按9000元/月标准计算的主张,举证不足,本院无法采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所述,确认按18000元/月(16000+2000)核算该月工资。原告员工在聊天记录中称公司月休四天,没有固定周日休息,双方均确认应核算8天的工资,故2022年9月的工资为5538.46元(18000÷26×8),原告实际支付4195元,故工资差额为1343.46元(5538.46-4195),仲裁裁决605元,被告未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故本院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2年9月的工资差额605元。

关于赔偿金问题。原告以被告盗窃手机,不来上班为由,主张被告自动离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法定代表人通知总经理助理后,总经理助理再通过人力资源专员通知被告离职,被告对原告的辞退无意见,但不代表其辞退行为合法。对此,首先,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盗窃行为,以及原告以此为由明确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专员与被告进行语音通话(时长2:35),后被告称“把橙姐跟你说的截图我看看?方便?”人力资源专员“好”,并向被告发送其与总经理助理的聊天截图,显示“余总说明天直接给柱健办离职,还有运营伟健。”“怎么了,到底怎么了,这么突然。”“嗯明天早上先给柱健办离职,完了他就可以走了,然后再通知运营过来办理就好,没出结果,余总压力大。”“是的,那你就跟伟健好好说一下,你说可能余总觉得不是很适合,这段时间也辛苦他了,会按跟他谈好的薪资结算给他工资。”被告收到上述聊天截图后回复“哦,我知道了。”原告称上述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不能代表公司,员工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也不能代表公司,但原告无证据证明事后向被告进行合理解释,故原告所述本院不予采信。由此可知,涉案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原告提出,但被告收到通知后并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内容,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在与人力资源专员沟通后,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电话沟通,虽然双方对通话内容各执一词,但可证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确有协商,此后被告未再回原告处上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元(18000÷2)。

综上,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罗伟健支付2022年9月的工资差额605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唯立思哲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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