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琳与佛山市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5775号

判决日期: 2023-03-30
当事人:陆海琳, 佛山市恒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陆海琳,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恒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恒邦广场商铺之8号楼5层01号铺(铺号8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85329668。

法定代表人:冯毅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文,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陆海琳与被告佛山市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海琳、被告佛山市恒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郑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1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5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1月15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593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在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及邮件信息查询;2.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资料;3.劳动合同;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5.银行流水;6.工作聊天记录;7.入职申请表;8.员工离职审批表。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自认与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主张劳动关系权利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至2022年1月14日止。而原告在2022年10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陆海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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