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毕桂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民终2804号

判决日期: 2023-04-26
当事人: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毕桂霞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山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长阡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桂霞,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桂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不支付毕桂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510元;2.上诉费用由毕桂霞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一、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与青岛海星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星地产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1.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与海星地产公司控制权不同,不具备资本和人的关联性,也不具备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2.无法确认张增惠与张增文、张蕾、张梅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具备亲属关系,这也不是认定关联企业的要素。二、毕桂霞系因“个人原因”到青岛隆海晶智不动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求职、任职,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2018年4月,毕桂霞到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应聘,并于2018年4月12日正式入职,毕桂霞前往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工作是其自愿择业行为。三、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意图,与毕桂霞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与毕桂霞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后因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战略调整,不再设置毕桂霞所任职岗位,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快递送达通知毕桂霞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毕桂霞已签收相关通知,但未要求续签合同。双方合意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毕桂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毕桂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支付毕桂霞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双倍工资8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1200元、自2020年1月至9月期间拖欠、克扣的工资和生活保障费计65000元、自2002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9293.10元、降温费15200元、加班费953379.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毕桂霞撤回判决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双倍工资88000元、自2020年1月至9月期间拖欠、克扣的工资和生活保障费计65000元、自2002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9293.10元、降温费15200元的诉讼请求。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不支付给毕桂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07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毕桂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10月11日,胶南市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隆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隆海集团公司)。2003年7月,隆海集团公司为毕桂霞投缴社会保险至2005年7月,毕桂霞2005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海星地产公司投缴,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由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投缴。毕桂霞与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因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战略发生调整,与毕桂霞充分沟通、协商后就劳动关系变更达成如下协议:1.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与毕桂霞2019年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解除手续(即自日起与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作废),同时由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与毕桂霞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毕桂霞在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关系等事宜全部由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来承接。”2019年10月1日,毕桂霞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签订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隆海健康产业公司自2019年10月开始为毕桂霞投缴社会保险至2020年9月。

2020年9月16日,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向毕桂霞邮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载明“毕桂霞:我们双方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公司因战略调整,您所任职岗位不再设置,故公司研究决定:期满不再与您续签订《劳动合同》。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否则,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回执显示“他人收”,毕桂霞称没有收到该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终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终止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2020年11月3日,毕桂霞才签收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毕桂霞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4616元,赵效琪、张敏、王淑红均系隆海集团公司的职工。

2021年3月17日,毕桂霞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支付:1.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1200元;3.2020年1月至9月期间拖欠、克扣的工资和生活保障费65000元;4.2002年6月至2020年9月防暑降温费152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29293.1元、加班费953379.31元。2021年8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2695号裁决书,裁决:1.隆海健康产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毕桂霞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0792元;2.驳回毕桂霞的其它仲裁请求。毕桂霞和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对该裁决书均不服,分别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一、关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毕桂霞主张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是三年,并非是一年,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私自变更为一年且未和毕桂霞协商更改,无效。对此,毕桂霞向一审法院提交2019年9月16日毕桂霞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员工张敏的电话录音。张敏“我问了,工龄有,不变”毕桂霞“那么那个合同上给不给写上长期合同?我试着老是担心这个事,”张敏“那个还是三年”,毕桂霞“还签三年?”张敏“都写3年,都这样”。

(二)毕桂霞主张隆海健康产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已经明确知晓其怀孕,且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二名人事张敏、王淑红按照公司的委托陪同其去医院进行了体检检查,确认了其怀孕的事实。毕桂霞向一审法院提交:1.2020年9月25日上午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人事张敏的电话录音。张敏“尽量找个早晨,空腹那种”,毕桂霞“主要是看我怀孕呗,主要是为了抽血检查呗,是吧?”张敏“可能就是这一块”。2.2020年9月27日的视频中显示: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人事张敏和王淑红一起陪同毕桂霞到医院抽血验孕。3.2020年9月27日毕桂霞和其夫及公司的人事人员张敏、王淑红医院找大夫看结果,第36秒左右视频显示:张敏和王淑红二人认真查看了毕桂霞的验血报告,同时大夫让毕桂霞去做B超检查确认胎儿是否健康;在第1分23秒视频显示毕桂霞之夫询问:“现在是不是确定怀孕?大夫:嗯,确定怀孕,怀孕是没问题的”,毕桂霞之夫“昂,怀孕是没有问题的,那就行了。”

毕桂霞主张赔偿金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并没有实际考虑毕桂霞怀孕事实及法律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单方面以“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毕桂霞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毕桂霞提交的隆海集团公司、海星地产公司、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隆海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增惠,股东为张增惠和其妻辛明华;海星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增文,股东为张增文、张蕾、张梅;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文璋,股东为隆海健康产业公司;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增惠,股东为张增惠和隆海集团公司。并主张前述企业股东中张增惠和张蕾、张梅系父女关系,张增惠和张增文二人是亲兄弟关系,张梅和张蕾二人作为海星地产公司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为80%,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和前述企业均归属于隆海集团公司,系关联企业。毕桂霞调整工作单位非因本人原因,毕桂霞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未改变,前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且存在混同用工,录音证据中的张敏、赵效琪等公司员工均向毕桂霞承诺工龄连续计算。为此,毕桂霞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9月27日和隆海集团公司在职法务赵效琪的电话录音。赵效琪说“对,工作岗位没换,工资待遇没给你变,这些事都不会产生变化,”“再一个问题是工龄的连续性,工龄的连续性这个你放心,工龄的连续性因为是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是什么?董事长有股份,张蕾、张梅控股的公司和这个都是形成之间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这都是股东之间都是关联公司,所以说这个工龄的连续性你放心,不需要给你写在合同上的,它是会一直带的。”毕桂霞主张前述内容显示,赵效琪已经确认了董事长有股份、张蕾和张梅控股的公司股东之间都是关联公司,工龄连续计算,不用在劳动合同中标注明确。2.提交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的(2018)鲁0211民初4141号判决书,载明赵效琪系隆海集团公司的在职职工,负责该集团公司法务工作,隆海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为张增惠,赵效琪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处理公司的诉讼业务。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对录音、视频光盘一张及相应文字整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录音中所涉人员非隆海健康产业公司职工,且该证据无法证明以上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从未确认工龄连续计算的相关情况,录音中所提及的承接工龄是指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承接下属子公司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的相应工龄,其次,毕桂霞主张签署的是3年的空白合同无事实依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同到期,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也将不续签的通知送达给毕桂霞,毕桂霞已接收且并未提出异议,未向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提出续签的相应要求。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无违法解除的主观意图,毕桂霞主张违法解除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关于毕桂霞是否加班。

毕桂霞主张,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考勤记录表显示: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工资表中不存在加班费这一项,即毕桂霞每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存在发放加班费;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考勤记录表中显示,毕桂霞每天连续上班的时间均超过了8小时,每天为早上7点到8点多打卡上班,下午多数为17点多下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日工作8小时制,即毕桂霞每天存在加班的事实。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称,毕桂霞不存在加班情况,公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八点半至17点,中间有一小时的午饭时间,工作时间为7.5小时,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加班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综合以上情况,在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在明知毕桂霞怀孕的情况下,以与毕桂霞“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公司因战略调整,您所任职岗位不再设置,故公司研究决定:期满不再与您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毕桂霞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毕桂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毕桂霞提交的隆海集团公司、海星地产公司、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上述几家企业存在股东混同,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工作人员赵效琪和毕桂霞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时的电话录音中自认“再一个问题是工龄的连续性,工龄的连续性这个你放心,工龄的连续性因为是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是什么?董事长有股份,张蕾、张梅控股的公司和这个都是形成之间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这都是股东之间都是关联公司,所以说这个工龄的连续性你放心,不需要给你写在合同上的,它是会一直带的”。因此,隆海集团公司、海星地产公司、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之间,系关联性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之规定,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未提交上述其他企业在与毕桂霞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计算毕桂霞赔偿金工作年限时,毕桂霞在隆海集团公司、海星地产公司、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工作年限。2003年7月,隆海集团公司为毕桂霞投缴社会保险,毕桂霞最早的工作年限应从2003年7月开始计算,毕桂霞要求自2002年6月开始计算,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毕桂霞自2003年7月至2020年9月30日工作年限为17年零3个月,毕桂霞的赔偿金应为161560元(4616元×17.5个月×2倍),对毕桂霞主张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记载,毕桂霞上午8点20分左右上班,下午17点左右下班,与隆海健康产业公司陈述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上班、下午5点下班时间相符,毕桂霞主张加班,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对其加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毕桂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1560元;二、驳回毕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毕桂霞已预交5元),由隆海健康产业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毕桂霞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应否向毕桂霞支付赔偿金及赔偿金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已经知悉毕桂霞怀孕,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向毕桂霞支付赔偿金。

基于计算赔偿金的年限问题。隆海集团公司系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股东,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系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的股东;海星地产公司的股东为张增文、张蕾、张梅,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对毕桂霞主张该三人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惠为亲属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结合隆海集团公司员工赵效琪所称,毕桂霞工龄是连续的,张蕾、张梅控股的公司和这个都是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毕桂霞系因个人原因变更工作单位,应当认定毕桂霞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隆海健康产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其他企业已向毕桂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毕桂霞在隆海集团公司、海星地产公司、隆海晶智不动产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毕桂霞应获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隆海健康产业公司没有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隆海健康产业公司应向毕桂霞支付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综上所述,隆海健康产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隆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蕾

审判员刘昭阳

审判员麻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雅彬

书记员张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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