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李春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5民初4617号

判决日期: 2023-06-12
当事人: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李春香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吉林省

原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8080号。

法定代表人:梁学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人事主管。

被告:李春香,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诉讼记录

原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永辉超市)与被告李春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辉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被告李春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永辉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永辉超市不向李春香支付经济补偿金5755.84元。事实和理由:李春香系永辉超市员工,2021年12月15日入职,2022年3月感染新冠病毒。永辉超市在其返岗后,欲为其发放工资外疫情慰问补贴5000元,但李春香不认可补贴金额。2022年8月12日,李春香与另一员工赵艳秀在超市门口现场拉扯条幅,大声谩骂、散布对永辉超市的不实评论,引起消费者、顾客围观,对永辉超市的社会声誉及当日正常营业造成极大恶劣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日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6.1.13条,且明知故犯。2022年8月19日,永辉超市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予其辞退处理。该辞退处理有合理依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仲裁委员会错误认定属违法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提起诉讼。

李春香辩称,仲裁裁决书正确,应支付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5日,李春香与案外人曹县山海源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海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山海源公司将李春香派遣至永辉超市任营业员。2022年6月1日,李春香与山海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李春香与永辉超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李春香从事营运工作。2022年3月,李春香身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未领到永辉超市发放的5000元疫情补贴,李春香与另一员工赵某某于2022年8月11日晚、12日早,两次在超市门口现场拉扯条幅,条幅上写明“永辉还阳性员工公道”,后永辉超市报警处理。2022年8月18日,永辉超市以“李春香违反《奖惩管理制度》第6.1.13条款规定”为由,辞退李春香。后,李春香向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永辉超市支付劳动报酬3300元;2.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500元;3.违法辞退经济赔偿10000元”。2022年11月17日,该委裁决“一、永辉超市支付李春香经济赔偿金5755.84元;二、驳回李春香其他仲裁请求”。2022年11月18日,裁决书送达给永辉超市。

另查明,2022年1至7月间,李春香月平均工资2779.57元;永辉超市《奖惩管理制度》第6.1.13条款规定,“通过公众平台、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QQ群、抖音、快手、火山口、西瓜视频、微视、视频号等自媒体、媒体、工作群或社群散布对永辉、供应商、关联公司、合伙伙伴、顾客、同事、上级等的谩骂、贬损、诋毁、侮辱性言论,虚假、不实性言论,损害其声誉、人格、名节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处罚:1.第一次违反,给予警告处罚;2.第二次违反,给予严重警告;3.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给予辞退处理;4.因违反行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受害人员自杀、自残的,给予辞退处理”。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一、李春香因疫情补贴问题,与永辉超市产生争议,应采取有理、有节、合法、正当的维权手段,其在单位门口拉条幅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根据永辉超市的《奖惩管理制度》第6.1.13条规定,李春香系在现场拉条幅,而非在“自媒体、媒体、工作群或社群上”,即便对该禁止条款作出扩大化解释,也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理,而非直接辞退。现永辉超市依该原因辞退劳动者,属违法解除,应按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李春香在永辉超市连续工作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应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即2个月的经济赔偿。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779.57元,故经济赔偿金为5559.1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春香经济赔偿金5559.14元;

二、驳回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春香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杜钦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小龙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