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凤与台州市东南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2004号
当事人:邱玉凤, 台州市东南物资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邱玉凤,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才(系邱玉凤配偶),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东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阮彩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邱玉凤与被告台州市东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颖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邱玉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才、王琴声,被告东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邱玉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加班工资共计345633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5770元及未按规定支付加付赔偿金1577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未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损失计72000元。事实与理由:邱玉凤系东南公司的员工,自1995年入职,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一直工作至2011年。2012年,邱玉凤被东南公司指派至台州市东南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摩公司)工作,直到2019年7月30日被辞退。邱玉凤在东南公司及被指派到汽摩公司工作期间,东南公司及汽摩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没有支付邱玉凤加班工资,邱玉凤这段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345633元。邱玉凤劳动合同终止后东南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为邱玉凤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至今双方纠纷一直未解决。故邱玉凤诉至法院。
东南公司答辩称:一、邱玉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东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邱玉凤在汽摩公司工作系东南公司指派;二、东南公司对邱玉凤的诉讼请求,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邱玉凤于1951年6月9日出生,于2021年6月10日达到退休年龄。庭审中,邱玉凤陈述,其于1995年入职于东南公司,2002年左右不在东南公司工作,但主张系东南公司将其指派至关联公司汽摩公司工作。2019年,邱玉凤被汽摩公司辞退。
另查明,邱玉凤于2023年3月31日向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浙台劳人仲不(202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邱玉凤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邱玉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与东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前往汽摩公司工作,系经东南公司指派。其要求东南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及未缴纳保险的损失等,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予以驳回。至于,邱玉凤要求调取录音等证据,对证明本案要件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邱玉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邱玉凤已预交),由原告邱玉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