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亮亮与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1121民初898号
当事人:罗亮亮, 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罗亮亮,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MTB5W,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601室(部位:自编2601A)2602室、2603室、2608室(部位:自编2608C)(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李向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邦顺,男,该公司法务。
诉讼记录
原告罗亮亮与被告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雅居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邦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放佣金73391.19元及利息21430元(以73391.19元为基数,利率按14.6%计算,自完成所有按揭回款工作之日2021年2月20日至起诉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放佣金72397.7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销售顾问的工作,并约定工资组成如下:底薪3000+补贴+绩效+佣金,其中2018年12月31日之前佣金计算方式为:房款总价乘以0.35%。2018年10月27日凯旋城1.2.3号楼开盘,2018年12月23日凯旋城10号楼开盘,原告合计销售106.5套房源,其中一次性客户45套,分期客户22.5套,银行按揭客户39套。按揭客户,被告还有50%的佣金未支付给原告。该39组按揭客户均在2021年2月之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全部放款。2021年6月29日凯旋城1.2.3.10号楼开始办理交房手续。2019年5月,原告从广州雅卓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异动至广州雅居乐公司,所有待遇、制度均不变,保留工作年限及之前工作内容、业绩、未发放佣金等。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被告人力部门的《不续签合同通知书》。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按揭客户佣金事宜,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辩称,1.原告的佣金付款条件应当是青田东建公司向雅卓公司支付代理费后,被告才有义务支付原告的佣金,但至今该公司未向雅卓公司支付代理费;2.罗亮亮的佣金应当是72397.73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青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逾期未受理案件证明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原告的工资情况、工作牌、在职时间截图、收入证明、工作证明、雅卓营销销售人员外拓盘私佣计提点数、房管集团项目营销私佣制度、青田御景江山项目代理费结算表、御景江山项目离职销售员跟进的明细(御景江山项目实际即为案涉项目凯旋城)、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回复截图、银行部分放款清单以及截图记录、关于剩余未发放佣金的沟通截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关于凯旋城1.2.3.10号楼销售的佣金明细、关于剩余未发放佣金的明细,系其自行制定,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雅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职位为置业助理。2019年5月1日,原告、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雅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其中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由雅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其中原劳动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变,不影响双方原约定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之履行。202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12月1日青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逾期未受理案件证明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还未支付原告的佣金为72397.73元。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至今还有72397.73元佣金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广州雅居乐公司认为原告的佣金付款条件应当是青田东建公司向雅卓公司支付代理费后,被告才有支付义务,但至今该公司未向雅卓公司支付代理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已不在被告处上班,且上述佣金支付条件系公司单方制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上述佣金支付条件,若适用上述支付条件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和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观,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及时将拖欠的佣金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罗亮亮72397.73元(款汇至罗亮亮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青田水南支行,账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州雅居乐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