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1841号
当事人:刘富,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被告):刘富,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泽,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被告)刘富与被告(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原告)我爱我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刘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209.6元;2.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违法扣款150000元;3.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二手房买卖提成43348元;4.本案诉讼费由我爱我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刘富于2014年12月12日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岗位为置业顾问。2022年4月30日,我爱我家公司以违纪为由将刘富辞退,系违法解除。刘富非主动离职,我爱我家公司不应扣除刘富提成。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我爱我家公司以刘富未完成指标为由每月扣发工资2500元,我爱我家公司应予以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刘富未休年休假应为10天,我爱我家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209.6元。刘富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932号裁决书,故起诉。不同意我爱我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爱我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爱我家公司无需支付刘富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888.73元;2.我爱我家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483.25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富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刘富年休假已全部休完,我爱我家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我爱我家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需向刘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我爱我家公司不服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932号裁决书,故起诉。不同意刘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富于2014年12月12日入职我爱我家公司,岗位为置业顾问。月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底薪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刘富每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
2022年7月20日,刘富以我爱我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483.25元:2.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209.6元;3.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扣款150000元;4.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二手房买卖提成43348元。2022年10月2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4932号裁决书,裁决:1.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刘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483.25元;2.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刘富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888.73元;3.驳回刘富的其他仲裁请求。刘富与我爱我家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刘富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实发数额。我爱我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公司工资发放的数额认可。
刘富提交其与江佩娟的录音,称江佩娟为我爱我家公司薪酬绩效专员,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克扣其提成的具体数额。我爱我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未克扣刘富的提成,刘富的提成已经发放完毕,刘富离职后单子才完成,后续的提成会给该单的接单人。录音载明:“江佩娟:因为要离职之后过做的过户物业交验要分那个……只能拿到70%这个您知道吗?刘富:我知道啊,但是是这样啊,不是我离职,是公司给我开除了呀!刘富:我刚才算了一下,我这个提成用你的方式算的话,我这个提成留存总计是158023块钱对吗?江佩娟:对。刘富:然后给我发的就是那么多,扣了30%,有20%是跑后续的人拿走了,剩下的10%被公司扣下了是吗?江佩娟:是。刘富:那我问一下,那个,我要是主动离职的话,你扣这个钱还行,但是我是被动离职的公司也扣这个钱吗?江佩娟:这个我不做主我这边就按规则去核算,没有说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分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这一说。”
我爱我家公司提交工资单,证明刘富工资、提成均已足额发放,不存在违规扣款情况。刘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该证据为我爱我家公司单方制作,刘富存在未发放提成,扣款问题也未在该工资单中体现。
我爱我家公司提交抬头为邱洋洋与刘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两张及员工行为管理规定,证明刘富伪造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的告知单,其上“抵押权登记情形”一项,由“有抵押权”伪造成“无抵押权”。刘富对告知单及员工行为管理规定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抬头为刘富的告知单并非其本人制作,刘富将该告知单上传公司被驳回后,与业主联系后才发现业主发送的告知单有误,后重新提交更正后审批通过,告知单并非重要单据,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告知单中有无抵押权均可审批并进行正常交易,刘富没有伪造告知单,刘富未见过员工行为管理规定。
我爱我家公司提交2020年、2021年、2022年放假通知,证明刘富已休年休假。刘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我爱我家公司提交其公司管理组员工周晓与刘富的通话录音,证明刘富承认自己因业绩原因伪造单据的事实,我爱我家公司告知刘富在2022年4月29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富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我爱我家公司与刘富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制度依据,属违法解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的员工行为管理规定未向刘富有效送达,且刘富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我爱我家公司以刘富违反员工行为管理规定中的红黄线规定为由与刘富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对我爱我家公司要求不支付刘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刘富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双方均认可刘富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刘富认可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的其与周晓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录音显示,我爱我家公司明确向刘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刘富主张该录音的形成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我爱我家公司庭后未提交关于该录音形成时间的核实意见,结合我爱我家公司在本案仲裁阶段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且我爱我家公司为刘富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4月30日,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刘富申请本案仲裁的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其主张2020年7月20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年限,故对刘富主张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安排刘富休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故对刘富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对我爱我家公司要求不支付刘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不支付刘富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扣款。刘富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我爱我家公司以刘富未完成指标为由每月扣发工资2500元。刘富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仲裁,我爱我家公司对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刘富对我爱我家公司提交的工资单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工资单中载明的实发数额与刘富提交的银行流水中其工资实发数额一致,故本院对工资单予以采信。工资单未显示存在刘富主张的扣款情况,刘富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对其进行违法扣款,故对其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违法扣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我爱我家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对刘富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上述期间违法扣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提成。庭审中,刘富主张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尚有7单二手房屋未过户,其离职之后,上述7单均完成过户,我爱我家公司应支付剩余的提成款。我爱我家公司认可刘富提交的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录音中,我爱我家公司确认刘富离职时留存的提成总计为158023元、5月已发放提成63728元、6月已发放提成25064元、7月已发放提成25883元,刘富对上述情况均认可。录音中,我爱我家公司表示离职之后过户交验的只发70%的提成,刘富表示认可,但主张因其不是主动离职而是被辞退,故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剩余未发放提成。刘富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离职的具体情形与离职后提成的发放情况相关联,结合我爱我家公司在刘富离职后向刘富提交的提成数额不低于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故对刘富要求我爱我家公司支付提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5483.25元;
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富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195.57元;
三、驳回刘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刘富负担10元(已交纳);由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学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琛
书记员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