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一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8540号
当事人: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李一言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被告):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4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范维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李一言,女,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丹,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被告)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沃公司)与被告(原告)李一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宝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李明明,被告(原告)李一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宝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1079.72元、2045.98美元;2.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28800元、2400美元;3.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李一言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李一言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宝沃公司,岗位为市场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宝沃公司为李一言缴纳了社会保险。李一言的工作内容为全面负责市场部工作,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因李一言严重失职,致使伊拉克分公司的配电项目和注水撬项目的标书制作及审核不到位,导致投标报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两个项目履行过程中宝沃公司亏损二百余万元。李一言在职期间因其存在严重管理失职,其市场部员工张天泽多次向承包商索贿,基于上述两点原因,宝沃公司对李一言作出停职反省的决定,宝沃公司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李一言支付了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的工资,故李一言上述期间不存在工资差额。宝沃公司每年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的个人考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经核算李一言的年终奖为0元。李一言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宝沃公司,正常工作至2021年10月29日,之后未再向宝沃公司提供劳动,故李一言不符合满五年长期服务奖的支付条件。根据宝沃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需要直属领导及公司总经理审批,李一言从未提交过加班申请表,故不存在延时加班,亦不存在加班餐补。依据宝沃公司内部惯例,项目奖金是项目中标后,根据项目收益及员工的表现发放,由公司分配,没有固定的分配方式,李一言主张的HFY化学药剂及服务项目、HFY架线综合服务项目及WMS项目只是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配合其他员工进行项目投标,并非三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中标结果也并无贡献,故李一言不享有上述三个项目的项目奖金。宝沃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56号裁决书,故起诉。不同意李一言的诉讼请求。
李一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963.14元;2.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31327.98元;3.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0062.28元;4.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餐补1525元;5.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奖金135546.5元;6.本案诉讼费由宝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李一言在宝沃公司担任市场部副经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2000元、美元1000元,餐补按工作日数计算每天25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年终奖按照全年应发工资的20%计算并于次年一月份一次性支付。李一言入职后勤恳工作,但宝沃公司恶意拖欠李一言工资且故意不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导致李一言于2022年1月4日被迫解除与宝沃公司的劳动关系。宝沃公司2021年11月应支付李一言工资人民币部分9607.4元,实际支付1624元,欠发7983.4元,应发1000美元实际未支付;2021年12月应支付工资人民币部分9629.9元,实际支付1624元,欠发8005.9元,应支付1000美元实际未支付;2022年1月1日至1月3日应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2622.68元,实际支付224元,欠发2398.68元。宝沃公司每年均支付李一言年终奖,其应支付李一言2021年年终奖28800元、人民币2400美元。李一言入职已满五年,宝沃公司应支付其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李一言不服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56号裁决书,故起诉。不同意宝沃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一言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宝沃公司,岗位为市场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李一言于2022年1月4日向宝沃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李一言于2021年12月27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宝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963.14元;2.要求宝沃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宝沃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31327.98元;4.宝沃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44328元;5.宝沃公司支付工作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6.宝沃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0062.28元;7.宝沃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餐补1525元;8.宝沃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奖金135546.5元;9.要求宝沃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22年4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56号裁决书,裁决:1.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1079.72元、2045.98美元;2.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28800元、2400美元;3.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4.宝沃公司向李一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5.宝沃公司为李一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6.驳回李一言其他仲裁请求。宝沃公司与李一言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宝沃公司提交2020年至2021年工资表汇总、2021年11月、12月工资银行入账回执证明李一言近两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宝沃公司已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足额发放李一言停职反省期间即2021年11月及12月基本工资,上述期间李一言不存在工资差额。李一言对2020年至2021年工资表汇总的真实性认可,对2021年11月、12月工资银行入账回执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宝沃公司未提交美元部分的工资单,宝沃公司无故对李一言停职,应全额发放工资。
宝沃公司提交李一言2021年度考核评价表及关于李一言2021年度年终奖金发放通知,证明李一言2021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李一言2021年考核最终得分16.7分,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标准,其2021年度无年终奖。李一言以系公司单方面制作,李一言未签字认可亦未公示为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打分具有偏向性。
李一言提交人民币部分工资银行流水材料(以下简称人民币银行流水)、美金部分工资银行流水材料(以下简称美元银行流水)、李一言个人所得税APP截图(以下简称个税截图)、工资收入统计表证明李一言工资构成及收入,李一言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2000元、美元1000元、餐补按工作日数计算、每天25元;每年年终奖按照全年应发工资的20%计算并于次年一月份一次性支付;李一言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12个月期间的月平均人民币工资收入为14361.39元、月平均美元工资收入1601.11美元;宝沃公司少发2021年11月工资14453.4元,少发2021年12月工资14475.9元,少发2022年1月1日至3日工资2398.68元。宝沃公司对人民币银行流水、美元银行流水、个税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对工资收入统计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李一言应发工资应以宝沃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为准,餐补及美金均不应记录在工资中。
李一言提交宝沃公司员工手册26至28页的照片,证明公司对员工的加班时间、加班福利、长期服务奖、五险一金及绩效奖金等制度有明确规定。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员工手册第五部分福利管理制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服务满5年,发放长期服务奖2000元。
李一言提交滴滴出行行程报销单及报销凭证、2019年至2021年加班时间汇总,证明其存在加班。宝沃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宝沃公司员工加班需审批,李一言自行计算的加班时间未经公司审批。
李一言提交参与的项目及合同签署,证明其参与了HFY化学药剂及服务项目、HFY架线综合服务项目、伊拉克水处理项目(WMS)三个项目,宝沃公司应支付其三个项目奖金但实际未支付。宝沃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每个项目奖金需根据项目收益情况及员工工作表现发放,并以各个部门分配表及公司审批同意为准,并非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均能获得奖金,李一言只是配合完成项目、参与度不高,并非项目主要参与人。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一言与宝沃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李一言对宝沃公司提交的2020年至2021年工资表汇总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该工资表显示李一言2021年开始每月应发工资剔除伙食补助外固定为12000元,本院对李一言关于其月工资标准人民币部分为12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李一言主张宝沃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固定美元工资1000美元,宝沃公司认可李一言的月工资由人民币及美元两部分构成,认可2019年5月起李一言工资美元部分由500美元涨至1000美元,但主张该款项为奖金,不固定发放。宝沃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认可李一言提交的美元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该美元银行流水显示宝沃公司基本规律地按月向李一言转账支付美元,故本院采信李一言的主张,认定其每月通过美元发放的工资为1000美元。李一言与宝沃公司均认可李一言月工资中包含餐补,标准为工作日每天25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综上,本院认定李一言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2000元、1000美元加餐补(工作日25元每天,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庭审中,李一言明确其计算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系按照2021年平均汇率计算,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以此标准核算李一言及宝沃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关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宝沃公司主张2021年10月29日之后公司要求李一言待岗,故其实际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李一言生活费。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宝沃公司要求李一言自2021年10月29日之后每日在公司进行打卡,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即宝沃公司要求李一言在2021年10月29日之后正常出勤,仅是未为李一言安排工作。故宝沃公司按照待岗标准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于法无据,应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李一言前述期间的工资。对李一言要求宝沃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对宝沃公司要求不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李一言与宝沃公司均认可李一言存在年终奖,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宝沃公司主张年终奖是根据公司效益和员工个人考评情况发放的,综合公司2021年效益及李一言工作中严重失职情况,李一言2021年不享有年终奖。为证明其主张,宝沃公司提交了李一言2021年度考核评价表及关于李一言2021年度年终奖金发放通知,但李一言不认可宝沃公司提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由宝沃公司单方制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宝沃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一言不应享有2021年年终奖,结合李一言提交的人民币银行流水中显示宝沃公司每年均向李一言支付年终奖的情况,宝沃公司应支付李一言2021年年终奖,具体金额,以本院核算为准。对宝沃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五年长期服务奖。李一言于2016年12月19日入职宝沃公司。宝沃公司认可公司存在长期服务奖,但主张李一言自2021年10月29日之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不符合发放长期服务奖的条件,但2021年10月29日之后李一言停职系宝沃公司安排,非李一言本人意愿,李一言停职后接受宝沃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自2021年10月29日后亦每日在公司进行打卡。故宝沃公司应支付其满五年长期服务奖。对宝沃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及加班餐补。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一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李一言要求宝沃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加班餐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奖金。李一言提交的参与的项目及合同签署仅能显示合同由李一言签署,不足以证明李一言与宝沃公司就HFY化学药剂及服务项目、HFY架线综合服务项目、伊拉克水处理项目的项目奖金进行过约定,宝沃公司亦不认可李一言存在前述项目奖金,故对李一言要求宝沃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奖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李一言向宝沃公司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李一言以宝沃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项目提成奖金、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加班餐补”为由,向宝沃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宝沃公司确系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故应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双方均认可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356号裁决书第四项及第五项仲裁裁决且第四项仲裁裁决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08.56元;
二、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9737.57元;
三、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44280元;
四、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
五、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李一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李一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履行)
七、驳回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李一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琛
书记员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