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黄敬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8民初6061号

判决日期: 2023-05-25
当事人: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黄敬凡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被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1417660D。

法定代表人:胡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黄敬凡,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被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京承公司)与被告(原告)黄敬凡劳动争议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通达京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被告(原告)黄敬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通达京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无需支付黄敬凡:1.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8621元;2.诉讼费由黄敬凡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五班四运转在岗亭工作时间为早班自6:00至12:00,午班自12:00至18:00,小夜班自18:00至24:00,大夜班自0:00至6:00,每班6小时。四班两运转在岗亭工作时间为白班自8:00至18:00,夜班自18:00至次日8:00,其中夜班有不低于3小时休息时间,即四班两运转白班工作时间为10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为11小时。认可存在岗前准备期间,但岗前准备就是领取备用金,真正领取时间就几分钟,其他时间都在排队。在工作用车上时间由于站点远近不同,上班工作用车时间和下班工作用车时间会有区别,但上下班工作用车时间总长一样,大概1小时40分钟。岗后结账和交还工作用品时间由于班车回来时间不确定,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综上,岗前准备和岗后结账时间分别是10分钟,通勤班车大概1小时40分钟,在班车上可以休息,没有工作内容和考核,黄敬凡所称岗前准备及岗后结账时间与收费员岗位工作强度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计入需支付加班工资情形。我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且经过综合工时审批,已按规定支付黄敬凡延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故不应支付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后黄敬凡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达京承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原告)黄敬凡辩称并诉称,其工作岗位为高速收费员,工作流程为岗前准备(领取票箱、票卡、机打发票、备用金)、乘车前往岗亭、岗中收费、乘车返回公司、岗后结账。从前述工作内容看,均是岗中收费的必要环节,缺一不可。因此,前述工作(除岗中收费外)占用了劳动者大量时间和精力,属于其工作时间范畴。具体理由如下:一、乘坐班车为通达京承公司统一要求,如不乘坐要受到处罚。我方已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因收费员未乘坐班车、未按规定时间列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结账室、脱岗情况进行处罚。二、高速收费员需要领取备用金及票箱、保管票箱、岗后结账、携带并保管票箱、打印结账单,上述内容均为公司对收费员的工作要求及工作内容,并且占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完成,岗中收费工作均无法完成。因此,每一个环节都是必要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无可替代。三、通达京承公司下发收费部收费工作手册、关于印发通达京承公司通行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备用金运转规则调整说明、关于印发通达京承公司收费备用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通达京承公司收费战区防盗抢保障预案的通知、通达高速收费管理中心车道备用金记录表、关于班次调整后结账对账工作的要求、关于调整收费工作违纪考核管理制度部分非考核项目的通知,前述各项制度要求均可证明通达京承公司制度适用于高速收费员,属于公司管理制度,并对其岗前准备工作、乘坐班车、保管票箱、结账对账工作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因此,前述工作属于收费员的工作内容,占用时间为工作时间。四、高速收费员岗位的特殊性,劳动者认为在于其上岗列队开始即为工作时间开始、上岗地点即为工作地点。虽然前述流程有别于收费工作,但也不属于完成岗亭收费工作的附随义务,而是属于收费员的必要工作义务。如收费员未按制度规定完成前述工作流程,岗亭收费工作将无法开展,公司也会予以处罚。五、关于通达京承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中到达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岗位为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认为工作岗位不限于岗亭,应从其上岗列队开始认定。关于四班两运转实施方案中载明的各班次运转时间及时长,仅规定了收费员在岗亭工作时长,不能证明岗前准备等其他前述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六、关于工作强度,不应只以体力支出判断工作强度,对于收费员领取备用金、保管票箱、收费后结账等都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工作强度不低于正常在岗亭收费工作。故岗前准备等工作流程均为劳动者工作内容,占用时间为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综上,黄敬凡不同意通达京承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不同意仲裁裁决,请求判令通达京承公司支付黄敬凡:1.2011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24日延时加班工资218347.50元;2.2011年5月27日至2022年2月24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5373.50元;3.诉讼费由通达京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敬凡于2011年5月27日到通达京承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收费员一职。2011年5月27日至2020年4月25日,通达京承公司安排黄敬凡执行五班四运转倒班工作制,期间通达京承公司以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为由强制黄敬凡每班次提前列队完成岗前准备工作(领取票箱、票卡、机打发票、备用金)、乘坐工作班车上下班及岗后微机结账工作,黄敬凡在班车上需承担保管钱款责任及其他工作任务,上述都属于工作时间,故存在延时加班情况。具体来说,五班四运转期间分为早班、午班、小夜班、大夜班。早班自5:00至13:35左右,具体为早5:00至5:30是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从早5:30开始,下车时间根据站点不同而不同,但从公司到岗亭及从岗亭回公司总时长一致,大概1小时20分钟;岗中工作时间为6小时,返程时间也因站点不同而不同;岗后结账30分钟,具体时间为13:00至13:30,岗后结账需录入当日班次收费并投进保险柜,结账之后把票箱锁进个人票柜。午班自11:00至19:30左右,具体为11:00至11:30为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在岗亭时间同早班情况,岗后结账是19:00至19:30。小夜班自17:00至凌晨1:30左右,具体为17:00至17:30是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在岗亭时间同早班情况,岗后结账是凌晨1:00至1:30。大夜班自23:00至次日7:30左右,具体为23:00至23:30是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在岗亭时间同早班情况,岗后结账是早上7:00至7:30。具体出勤天数以公司考勤记录为准,大概每月出勤24或25天。

2020年4月26日起,通达京承公司由五班四运转变更为四班两运转,并扣除每个夜班班次3小时在岗工时,造成黄敬凡月度平均劳动时间延长52小时,由于通达京承公司不认可岗前工作、乘坐工作班车上下班及岗后结账属于工作时间,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并要求黄敬凡不能自主乘车或自行开车上岗,通达京承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四班两运转分为白班和夜班,白班自6:40至19:30,具体为6:40至7:00是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为早7:00,下车时间根据站点不同而不同,乘车总时长不变;岗中工作时间为10.5小时,返程时间根据站点不同而不同,岗后结账30分钟,具体时间为19:00至19:30。夜班自17:20至次日9:00左右,具体为17:20至17:30是岗前准备时间,乘车时间为下午17:30,乘车总时长不变;岗中工作时间为14小时,岗后结账30分钟,具体时间是早8:30至9:00。具体出勤天数以公司考勤为准,大概每月出勤19天左右。

关于每天工作时间,五班四运转每天在岗亭工作时间6小时,四班两运转白班在岗亭工作时间10.5小时,夜班14小时,除此之外,每天有岗前准备和岗后结账,另外还有工作乘车时间,因上述期间均有相应工作及考核标准,应计算为工作时间,故延时加班包含岗亭工作延时、岗前准备、岗后结账和乘车时间。综上,五班四运转期间,每班工作时间8.5小时,每班延时加班2.5小时;四班两运转期间,白班工作13小时,夜班16.5小时,亦存在延时加班,通达京承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如果在排班过程中遇到法定假,通达京承公司也未将上述时间及夜班3小时计算为工作时间,故支付的法定假加班费存在差额。另外,通达京承公司计算加班费基数不足,本人实发工资高于基本工资,但只按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存在差额。

原告(被告)通达京承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对收费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且员工加班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故黄敬凡至2022年2月延时及法定休假日加班,通达京承公司已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黄敬凡所称岗前准备及岗后结账时间与收费员岗位工作强度存在明显差别,且通勤车上可以休息,不应计入需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工作时长。综上,请求驳回黄敬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27日,通达京承公司(甲方)与黄敬凡(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31日,乙方担任与岗位协议书一致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月工资为按《通达京承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合同附件为《岗位协议书》《薪酬管理实施细则》《通达京承公司员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暂行规定)等。其中,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加班费计算公式为:1.按小时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基本工资/(21.75×8)×加班工资支付比例×加班小时;2.按日基本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基本工资/21.75×加班工资支付比例×加班天数。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31日。通达京承公司称先后于2017年5月26日、2022年7月11日通知黄敬凡履行续订合同手续,黄敬凡未办理相关续订手续。

通达京承公司提交《通达京承公司员工日常考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考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出勤以在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和在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标准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到工作岗位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工作期间,2011年5月27日至2020年4月25日,黄敬凡所在岗位实行五班四运转,分为早班、午班、小夜班、大夜班。2020年4月26日至2022年2月24日,其所在岗位实行四班两运转,分为白班及夜班。双方均认可工作流程分为岗前准备、乘车前往岗亭、岗中工作、乘车返回公司、岗后结账。双方对两种排班模式下岗前准备期间无异议,但通达京承公司认为岗前准备领取备用金仅为几分钟,其他时间在排队;对五班四运转在岗亭时间无异议,均认可为6小时;对四班两运转白班及夜班在岗亭时间均有异议,黄敬凡认为白班为10.5小时,夜班为14小时;通达京承公司认为白班为10小时,夜班在岗亭时间为14小时,但有3小时轮流休息时间,故夜班工作时间为11小时,黄敬凡则认为其夜班无法休息3小时。双方均认可乘车时间未超过1小时40分钟。关于岗后结账时间有异议,黄敬凡认为需要30分钟,通达京承公司认为需要10分钟。通达京承公司因收费员肖娜、史欠欠、戎立祥未统一乘车上下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正常工作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关于每班次运转时间及时长,2020年4月22日收费管理中心四班两运转实施方案载明,运转模式现有五班四运转变更为四班二运转,四个班次每班次6小时变更为两个班次,白班10小时,夜班14小时。四班二运转模式,每组班8天1个循环,其中2个白班、2个夜班,4个休班。实施方案同时载明五班四运转时间及时长班次分为小夜(18:00-00:00)、午班(12:00-18:00)、早班(6:00-12:00)、大夜(00:00-6:00),各为6小时;四班二运转时间及时长分为白班(8:00-18:00)10小时,夜班(18:00-8:00)14小时。四班两运转上岗时间安排白班上岗时间段为8:00-18:00,发车时间为7:30;夜班上岗时间段为18:00至8:00,发车时间为17:30。岗中休息安排载明白班期间以送餐到岗时间开始计算,每人8分钟就餐时间,各站点人员轮流就餐,就餐地点安排在无人岗亭内或ETC车道岗亭内;夜班期间每人8分钟轮流就餐时间,21:00至6:00根据各站点实际开道情况,人员轮流休息,时间按本站人数平均分配,各站点配备折叠床,供员工夜班休息使用,大站2张,小站1张,约23张。休息地点安排在无人岗亭内或ETC车道岗亭内,部分站点根据站点实际情况,在车流量减小的情况下可关闭部分车道,并就休息时间及车道进行安排。其中,高丽营、赵全营进(出)京、北石槽进(出)京、宽沟站、怀柔东(西)站、杨宋站、开发区站、密云站等休息时间均为21:00至6:00。

关于黄敬凡是否对公司上述工作模式提出异议,黄敬凡表示口头提出过但无相关证据,通达京承公司不予认可,称黄敬凡没有提出过。

关于考勤记录情况,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通达京承公司是以到达岗亭起算工作时间,考勤表仅记录白班、夜班等班次内容,不体现具体工作时间。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考勤表显示黄敬凡休病假;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黄敬凡出勤为117个白班,96个夜班及5小时夜班。其中法定休假日出勤3个白班,6个夜班,通达京承公司提交工资表显示该公司支付黄敬凡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124.13元。请假申请表及审批单显示2020年1月26日至2月29日,黄敬凡休病假35天;2020年3月1日至3月28日休病假28天;2020年3月29日至4月25日休病假28天;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休病假30天;2020年5月26日至9月30日休产假128天;2021年2月21日至2月23日休事假3天;2021年2月27日至3月24日休病假26天;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休事假3天;2021年11月2日至11月3日休病假2天;2021年11月26日至11月27日休事假2天;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1日休育儿假5天;2022年1月23日至1月25日休年假3天。

关于工时制度,人社部函〔2015〕149号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批复如下:……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部分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安排轮班工作的话务员……公路收费员、票务员及监控员。批复中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限为3年。人社部函〔2018〕86号、〔2021〕169号文件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通达京承公司称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为其公司控股股东,后名称变更为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天眼查企业详情查询,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通达京承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70%。黄敬凡对其工作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工作制无异议。

2022年2月24日,黄敬凡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通达京承公司支付2011年5月至2022年2月延时加班工资

218347.5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373.50元。密云仲裁委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京密劳人仲字[2022]第825号裁决书裁决通达京承公司支付黄敬凡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延时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8621元。黄敬凡及通达京承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考勤表及工资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函、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2011年5月27日至2020年2月期间延时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因黄敬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延时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情况,故对其主张上述期间延时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黄敬凡主张因工作流程中岗前准备、乘车时间、岗后结账时间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故存在延时加班。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因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的特殊性,其要完成在岗亭收费工作需经上述工作流程,该流程有别于正式收费工作,系基于完成在岗亭收费工作需履行的附随义务,应属于单位依靠自身工作特点灵活安排的范畴,不宜适用固定时间的工作模式去认定和处理。其次,通达京承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中明确员工出勤以在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和在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标准工作时间,而收费管理中心四班两运转实施方案中亦明确载明各运转模式下各班次运转时间及时长。黄敬凡自2011年开始在通达京承公司从事收费员工作,对于上述工作流程、考勤记录方式明确知晓,其在工作中对上述工作模式下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及对工作时间的界定并未提出异议,黄敬凡虽主张在上述工作流程中用人单位存在考核管理行为,但该行为系为顺利完成岗中收费工作而进行的流程性管理,并非就上述某一工作流程的单一管理和考核,系为完成岗中收费工作任务而设定。综上,本院依据黄敬凡在岗中工作时间统计其出勤时间,根据考勤表统计,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黄敬凡未出勤。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黄敬凡出勤117个白班、96个夜班及5小时夜班;关于在岗亭时间,四班两运转实施方案载明白班10小时,夜班14小时,黄敬凡虽主张白班为10.5小时,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夜班工作时间,因通达京承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夜班可休息3小时,黄敬凡仅以其无法休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认定夜班工作时间为11小时,上述期间扣除法定假出勤后合计2135小时。经核算,黄敬凡上述期间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其要求通达京承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敬凡上述期间存在法定休假日加班,通达京承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且该约定不低于法定标准,故对黄敬凡主张上述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通达京承公司要求不支付黄敬凡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延时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被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原告)黄敬凡二○二○年三月至二○二二年二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一万八千六百二十一元;

二、驳回被告(原告)黄敬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原告)黄敬凡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曲明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博

书记员倪雪莹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