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yAlexandraClayton与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16425号

判决日期: 2023-04-20
当事人:ChristyAlexandraClayton, 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女,英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新,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武,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号(甲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郦红,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记录

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于2022年8月1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双语幼儿园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工资4887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11350.1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入职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月该公司安排到其下属幼儿园即被告处工作,但该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2020年2月27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29日止,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作许可。2020年初,由于全球疫情原因,原告探亲滞留在国外,但仍然按照被告工作要求,在网上完成了应做的工作。2020年5月28日被告在微信工作群通知2020年7月1日正式开学,要求各位老师返校工作,因中国国境没有开放,原告无法入境,便与单位沟通延时返校。2020年7月7日被告无端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3月至6月份,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受理,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和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3月至7月,被告并未开园,原告未提供劳动,故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项;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我方需要向原告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就本案劳动争议,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工资4887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11354.17元。2021年1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54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ChristyAlexandraClayton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被告未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原告表示,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被告称,原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与被告未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开具调查令调取的编号为1101055220180318238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ChristyAlexandraClayton(女、英国、B、教学人员);护照号:544391274;用人单位: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用人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将台路丽都广场丽都俱乐部C103室;本机关于2018年03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18年03月28日至2020年03月28日。”该许可决定书后附的备案合同为原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乙方担任英文教师岗位工作……”。

原告向本院提交经本院开具调查令调取的编号为1101055200200219441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申请人:ChristyAlexandraClayton(女、英国、B、教学人员);护照号:544391274;用人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赵郦红;用人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1号(甲20号);本机关于2020年03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03月13日至2021年03月28日。”该许可决定书后附的备案合同为(乙方)原告与(甲方)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乙方担任英文教师岗位工作,教授2-6岁儿童英语。……”。

被告表示,对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真实性认可,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被告公章,经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核实,因为原告工作签证即将到期,为了给原告办理工作签证所需劳动合同文件而使用,办理工作签证才能合法在中国内工作。该劳动合同文件是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提供给行政管理部分备案,并办理工作签证。

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原告称,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0元+住房补贴19500元。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约定了我方完成24个月合同将享受20000元福利奖金。被告称,不知道原告的工资标准,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交工资单及工资条邮件,证明原告工资报酬标准及工资构成。被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工资单显示,2020年2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14750元,2020年1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27176.98元,2019年12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28017.4元,2019年11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22731.52元,2019年10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29619.39元,2019年9月原告净工资(实得工资)28829.55元。工资条显示,2019年8月实发薪资10108.78元,2019年7月实发薪资16789.55元,2019年6月实发薪资16274.99元,2019年5月实发薪资17835元,2019年4月实发薪资16063.04元,2019年3月实发薪资20240.23元,2019年2月实发薪资14682.7元。

关于2020年3月至7月7日工资,原告表示计算方法为2月29500元,3月疫情期间我方按照50%主张14750元,4月至6月按照最低工资70%主张,即1540元乘以3月,7月工资就几天我方就没有主张了。

关于工作截止时间情况,原告表示,其上网课一直上到了2020年7月5日,为此提交被告工作人员发给原告的微信截图。被告表示,原告未能提交原件,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在2020年2月开始按照北京市教委的统一要求没有开园,也没有进行过网课,幼儿园和小学生不一样,幼儿园没有网课。

关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情况,原告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邮件,其中邮件载明:“亲爱的ChristyClayton,正如我们刚才在音频通话中讨论的那样,请接收这封电子邮件作为通知,即您与Etonkids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7日终止生效。通过本通知,您将不再在Etonkids国际幼儿园工作。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因为您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返回中国履行工作职责,并且您没有持有在中国合法工作的有效证件。如果您将来能够回国工作,Etonkids很乐意考虑与您再次合作……”。关于原告不能返岗的原因,原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截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暂时停止持有有效中国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公告》载明:“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快速蔓延,中方决定自2020年3月28日0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和拘留许可入境。……这是中方为应对当前疫情,参考多国做法,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中方愿与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做好当前形势下中外人员往来工作。中方将根据疫情形势调整上述措施并另行公告。……落款时间2020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载明:“……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相关人员无需重新申办签证。……3月26日公告其他措施继续实施。中方将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特此公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

关于被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关系,原告提交网站截图,用以证明被告系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下属单位,被告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在2022年11月17日庭审中表示,被告是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被告所有的行政事务和员工管理均由被告上级主管单位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负责。后被告在2023年3月2日庭审中表示,经庭后核实,被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依据,原告表示其在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和被告处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被告系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方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2019年1月被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安排到被告处工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被告称,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是负责聘任外教的公司,同时它也是个幼儿园,有外教在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工作,也将外教输送到全国各地不同的幼儿园担任外教,这些幼儿园不是伊顿公司旗下的,互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我们公司也是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处得到其所聘任的外教。我们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就原告工资,是我方向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支付费用,由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对原告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工资。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两份《劳动合同书》,其中,原告与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该两份合同系有权机关备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虽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认可对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公章的真实性,本院对于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劳动合同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就工资标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资单及工资条,被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称不清楚原告工资情况。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离职时间等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事项,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就上述内容未举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就上述事项的相关主张,关于欠付工资情况,原告在本案中放弃2020年7月的工资,其主张2020年3月因疫情按照50%计算,4月至6月按照最低工资70%计算,经核算,原告主张的上述期间尚欠工资数额不高于本院核算金额,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工资1937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原告提交的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事由为原告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返回中国履行工作职责,并且没有持有在中国合法工作的有效证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的相关公告,因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快速蔓延,自2020年3月28日0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和拘留许可入境,自2020年9月28日0时起,允许持有效中国工作类、私人事务类和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的相关规定,解除通知书中以原告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返回中国履行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且根据编号为1101055200200219441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告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3月28日,解除通知书中以原告没有持有在中国合法工作的有效证件亦缺乏依据,故应属违法解除。关于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年限问题,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自述其与原告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系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提供给行政管理部分备案,且认可公章系被告公章,此种情形应属非原告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但原告主张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经本院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16822.5乘以2.5乘以2=8411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拖欠的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工资19370元;

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84112.5元;

四、驳回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负担(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已交纳,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伊顿首府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ChristyAlexandraClayton)。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震霄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晨璐

书记员张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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