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与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04民初2504号
当事人:李丹, 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青海省
原告:李丹,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富利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BJE2GB8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3号楼12723室。
法定代表人:单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李丹与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李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劳动报酬3060元;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7月3日入职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房产租赁销售工作,工资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2023年2月份本人实发基本工资应为1300元,提成1760元,总计3060元,拖欠至今。现在公司无人经营联系不到法人且属关门状态,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3日,原告到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2022年7月6日办理的入职手续,每月工资底薪为2000元,提成另算。被告自2023年2月起拖欠原告工资,2022年2月22日,原告提交离职报告,载明:兹有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丹于2023年2月2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通知,现公司已同意离职,2月份实发工资1300元,加提成1760元,总计3060元,贵公司承诺于2023年3月20日发薪日发放至本人固定工资卡,员工工作交接已完毕,离职后该员工与贵公司无任何连带责任,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离职报告上加盖公司公章。2023年4月26日,原告向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3)22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后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致使纠纷产生。
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员工入职表、离职报告、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离职报告能够证实,原告已于2023年2月22日离职,且被告欠付原告工资3060元的事实,被告理应按照离职报告承诺的时间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丹工资3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青海鑫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冯莉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巴勇青
书记员谢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