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磊与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2437号

判决日期: 2023-04-25
当事人:吴广磊,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广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瀛,北京信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芹,北京市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吴广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互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吴广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达佳互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达佳互联公司在其所指定的《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未进行分级,不问缘由,是一刀切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时突破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赋予了自身无限大的权利。吴广磊是达佳互联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对于公司纷繁的规章制度无法做到全部掌握,在接受咨询服务中所讲述的均为基础应用,根本不涉及快手或其商业秘密,第三方甚至不知道吴广磊的名字。吴广磊所作咨询均在业余时间,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过于片面,忽略了立法本意。

达佳互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吴广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达佳互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672元;2.达佳互联公司给付吴广磊被取消的6772股快手科技股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广磊2019年9月5日与达佳互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岗位为数据分析师。2021年6月10日,达佳互联公司向吴广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因你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你签署的相关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现通知你,于2021年6月10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达佳互联公司主张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员工违纪行为及相应后果有明确规定,吴广磊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公司《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行为。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在制度定稿后,公示告知给全体员工,因此公司规章制度对吴广磊具有约束力。吴广磊在公司廉政合规部调查中承认其接受过凯盛融英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的两次访谈并收取咨询费。吴广磊明知《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除非已按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事先书面批准,不得为任何公司以外人员或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故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吴广磊的劳动合同,无需向吴广磊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达佳互联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分别为达佳互联公司与吴广磊,内容约定:“……8.3乙方确认已收悉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并经仔细阅读知悉后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已知悉,甲方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需要拟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将通过公司邮箱、办公沟通工具、公司内部系统等途径上传发布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补充说明,视为已向乙方公示送达……乙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9.4.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H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任何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非财产利益的数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本数)的;……K出现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11.1本合同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或“制度”,是指任何适用于甲方雇员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及甲方任何部门或附属机构名义分别或共同发布的流程、制度、规范、标准或政策等规范性文件……11.8本合同附件如下:11.8.2快手员工手册……”;

2、《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2条第(3)项规定:禁止利益冲突政策是保证员工的忠诚度、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确保公司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措施,也是员工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之一;公司对于任何违反利益冲突政策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员工违反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充分或及时地申报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者未经事先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活动),无论是否已经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均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第3条第(4)项规定:除非已经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事先书面批准,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任何情形或禁止从事以下任何活动:d)为公司以外人员/机构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即员工利用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经验、行业认知等接受公司以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咨询,不论是否付费,不论咨询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相关;

3、《廉正合规部访谈记录》,2021年5月21日的访谈记录载明:“问(指访谈人):之前哪家咨询公司和你(指吴广磊)进行访谈过?答(指吴广磊):2021年1月份有咨询公司(凯盛)联系我,……我一共接受过2次访谈……”“问:你一共做过几次凯盛的付费访谈?答:我一共做过2次付费访谈,一次一个小时(2021.1.4晚上8点,收费1000元),一次半个小时(2021.1.8收费500元)……”“问:第一次付费咨询2021.1.4当时主要问了什么问题?答:我记得当时对方主要问我一些专业的信息,……沟通的主要包括买点、服务单等基础数据分析的理论,我只和他们聊通用的数据领域来进行分析”“问:第二次付费咨询2021.1.8聊了啥?答:第二次聊了数据的问题……”“问:为啥要接受付费访谈?答:一开始就知道是付费的,我是因为付费才接受访谈的。想着赚点钱……”。

吴广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达佳互联公司规章制度太多了,有上万条,入职时公司也没有进行过具体宣讲,故其并不知晓达佳互联公司该项制度,而且其在访谈中讲述的是通用的技术,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其在公司廉政合规部找其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在事后也积极自证清白,故达佳互联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失公允。为证明自己主张,吴广磊向法院提交了《申诉书》及附件(共15页,其中第1-4页内容为吴广磊对达佳互联公司单方违法处罚决定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申诉,在事实和理由中,其认可接受过凯盛公司2次访谈,收取1500元酬劳,在公司廉政合规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为其对公司的《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细则第4条详细内容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同时,其并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公司信息,行为上不存在过错,并未损害公司利益,客观上未造成损害结果,故不应受到公司处罚。第5-15页为证明材料附件,其中第5-11页为其接受凯盛公司两次访谈过程;第12-13页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机主发送消息“麻烦问一下,咨询之前,您并不知道我在快手,所以也就不存在访谈快手信息的可能性,关于这个,您这里可以证明一下吗”对方回复“另外我在约您访谈的时候是不知道您在快手的我刚才知道”;第14-15页显示凯盛公司人员向吴广磊发送邮件,内容为“吴总您好,您与凯盛共合作两次咨询项目,咨询内容均为数据分析行业相关研究咨询,不涉及短视频行业,特此说明”)以佐证。经质证,达佳互联公司认可《申诉书》及附件中前11页的真实性,对第12-15页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即使有原件,公司也无法核实。

吴广磊主张达佳互联公司应当向其给付被取消的6772股快手科技股票,为此提交了股权激励概览情况及相应期权授予协议(显示签订双方分别为吴广磊和XXX)以佐证。经质证,达佳互联公司主张吴广磊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且其公司并非股权授予主体,其提交的协议亦未经过翻译认证,不符合证据规则,故对该证据不认可,亦不同意吴广磊的主张。

吴广磊以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撤销处罚决定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吴广磊的仲裁请求和申请。吴广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达佳互联公司解除与吴广磊的劳动关系一节,其一,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吴广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出现达佳互联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违反的情况下,达佳互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二,吴广磊亦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已收悉甲方的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并经仔细阅读知悉后无任何异议”,《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亦是达佳互联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注意公司的最新制度,且需要遵照执行。《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从事为公司以外机构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不论是否付费,不论咨询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相关,上述规定对吴广磊的禁止性义务作出了约定或规定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和责任,因此吴广磊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或规定内容履行义务,如其未履行,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三,吴广磊承认其曾经接受过凯盛公司的两次访谈,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达佳互联公司的禁止性规定。综上,达佳互联公司据此解除与吴广磊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吴广磊要求达佳互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广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广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因吴广磊认可其曾接受凯盛公司两次付费访谈,故达佳互联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合法依据是本案审查的重点。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广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出现达佳互联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违反的情况下,达佳互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快手避免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是达佳互联公司规章制度组成部分,吴广磊在劳动合同中确认收悉达佳互联公司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故吴广磊作为达佳互联公司的员工需遵守并执行。该规定明确禁止员工从事为公司以外机构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不论是否付费,不论咨询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相关,现吴广磊的行为违背了达佳互联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达佳互联公司据此与吴广磊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本院对吴广磊上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广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吴广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红

审判员刘国俊

审判员陈立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飞

法官助理陆嫣

书记员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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