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娜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2357号

判决日期: 2023-05-04
当事人:魏娜,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娜,女,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魏娜因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魏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魏娜无需向百度在线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95325.08元(税后);2.魏娜无需支付百度在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49756元。事实与理由:一、魏娜在百度在线公司工作期间不接触该公司商业秘密,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二、魏娜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魏娜离职后入职北京利科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科力思公司),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亦不属于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魏娜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上述事实。百度在线公司仅以利科力思公司规模、交纳社保人数、职务名称,就推定该公司与魏娜之间并非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该理由不成立且证据不足。三、即使认定魏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百度在线公司与其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应考虑到魏娜并未给该公司带来实际损失的客观事实及该公司给魏娜实际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故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不应按照约定的金额予以执行,而应予以酌减。

百度在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认可魏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告知书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且明确了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竞争对手,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魏娜离职后为字节跳动公司工作,接受该公司的考勤。魏娜与利科力思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实则为魏娜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而签订,其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曾真实为利科力思公司提供过劳动。二、双方间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金额合理,该金额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下所达成,且属于惩罚性违约金,与用人单位是否遭受实际损失并无关联,魏娜的行为违反上述义务,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百度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魏娜: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2439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49756元;3.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娜于2012年1月4日入职百度在线公司,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35条第(4)款约定:“竞争对手”指与甲方(指百度在线公司,下同)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第37条约定: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第38条约定:乙方(指魏娜,下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第39条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标准: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从离职日开始向前计算)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经济补偿……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在乙方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标准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十二分之一,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41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2020年9月1日,魏娜因个人原因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其工作部门为人力资源部HRBP,职务为高级经理。百度在线公司当日向魏娜送达《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显示:……公司在此提醒您:您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您与本公司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此期间公司将按照约定,按月向您支付人民币40271元/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补偿金自2020年9月起于公司每月发薪日汇入您的原工资账户,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间,您不得加入或运营与百度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若您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与本告知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显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百度在线公司按月向魏娜支付了税前40271元/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均认可百度在线公司向魏娜共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税后295325.08元。

百度在线公司主张其公司与魏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魏娜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魏娜于2020年9月1日自行离职,离职时其公司明确告知了魏娜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竞业范围,亦向魏娜按期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其公司发现魏娜已私自就职于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字节跳动公司。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给其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其公司因此受到了巨大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畸高的情形,应当得到全部支持。因为现在竞业限制期已满,故不再要求魏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此百度在线公司提交了如下材料作为证据:

1.2021年3月25日、3月28日至30日、4月6日、4月11日、4月19日及4月23日的视频录像,其中2021年3月25日视频第1分32秒,一佩戴口罩,身着驼色大衣、披长发女性进入电梯间,1分57秒该人进入标有“字节跳动”的办公区,录像显示该办公区地址为紫金数码园4号楼;3月28日,一佩戴口罩,身着驼色大衣的女性出现在相同地点,手持带有“字节跳动”标识的工卡;3月29日至30日、4月6日,一衣着相同的女性进入上述地点;4月11日、4月19日,一佩戴口罩、衣着灰色外套的女性进人上述地点;4月23日,一佩戴口罩、身着黑色外套、波点连衣裙的女性进入上述地点;

2.魏娜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显示魏娜外貌信息;

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1年8月2日百度在线公司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文件名/格式为‘51dbc76e581b5d9bc9f0232473b69d5f.mp4’的视频资料中人像与文件名/格式为‘17b497d59ce319ec46cdd2bb649f0c4.JPEG’的图像文件中人像是否同一人”进行鉴定,百度在线公司主张所有视频中的人员均为魏娜,包括证据1来源之视频。2021年8月26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及样本中的人像倾向认定为同一人;

4.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邮件号码为1156682603327,收件人为魏娜,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18号紫金数码园四号楼字节跳动大厦字节跳动公司;2021年5月10日11时22分,该邮件被签收,签收人为他人代收:小邮局;

5.百度在线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内容显示四家公司的成立日期、住所地与经营范围等信息,其中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技术服务;

6.网页截图及字节跳动公司诉讼材料,内容显示有“今日头条进军搜索引擎,挑战百度”“今日头条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信息。

经质证,魏娜对邮件交寄单、邮件查询信息及《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签收情况无法证明系魏娜本人收取,更不能证明魏娜去字节跳动公司上班;对视频真实性不认可,主张视频中不是魏娜本人,不申请对视频中是否为其本人进行司法鉴定,亦知晓不申请司法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对身份证及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但主张鉴定结论亦未肯定系同一人;对工商登记信息、网页截图、诉讼材料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魏娜主张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且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离职后入职利科力思公司,该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百度在线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亦无依据。魏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劳动合同书》,内容显示魏娜与利科力思公司订立了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HRBPleader;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内容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缴费单位为利科力思公司;

3.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利科力思公司为魏娜发放工资及年终奖金(具体金额被隐去)。

百度在线公司对魏娜提交的劳动合同形式真实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不是真实的劳动关系,是其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捏造的劳动关系,其职务为HRBPleader,但利科力思公司只有两个人上社保,不可能有一个HR团队这样的规模;如果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魏娜应当提交该公司为其发工资的证明及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交考勤记录,而且劳动合同规避了魏娜的劳动职责;对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魏娜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对银行流水真实性不认可。

百度在线公司以要求魏娜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505号裁决书,裁决:一、魏娜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1日;二、魏娜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保密义务;三、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百度在线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因此魏娜应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1日,魏娜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的保密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魏娜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就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百度在线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魏娜属于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魏娜离职时,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发出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并且明确约定了魏娜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包括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魏娜应在其与百度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了解知悉其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约定的义务,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百度在线公司在2020年9月1日魏娜离职后,按约向其足额支付了9笔竞业限制补偿金,魏娜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魏娜虽然不认可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视频中人物为其本人,但是其不申请司法鉴定,亦知晓不申请司法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再结合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视频可知魏娜于2021年3月25日至4月23日期间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其未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魏娜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故魏娜应就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返还百度在线公司已经支付的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295325.08元。

如前所述,魏娜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其应当依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鉴于双方已明确就违约金数额作出明确约定,魏娜应当按照约定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449756元。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金一节,百度在线公司未就魏娜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一、魏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95325.08元(税后);二、魏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49756元;三、魏娜履行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1日;四、魏娜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密义务;五、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魏娜主张其不应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但本院认为,百度在线公司与魏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认定魏娜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魏娜未提就此提起诉讼和上诉,系对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可。故魏娜离职后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且魏娜离职后,百度在线公司向其发出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亦就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告知,并明确说明字节跳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百度在线公司的竞争对手。现百度在线公司主张魏娜离职后为字节跳动公司工作,并就此主张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魏娜于2021年3月25日至4月23日期间多次在工作日期间出入字节跳动公司,魏娜对视频证据未作出合理解释且结合百度在线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魏娜于此期间内为字节跳动公司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百度在线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魏娜主张其离职后入职利科力思公司而非字节跳动公司。但本院认为,魏娜对其主张的该工作经历未作出基本的合理说明,其提出的证据亦不足证明利科力思公司对其确存在用工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在此基础之上,魏娜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魏娜虽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高,但未就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超过其违约行为给百度在线公司带来的损失金额进行举证证明,故本院对魏娜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魏娜应就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返还百度在线公司已经支付的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295325.08元,且应按照约定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44975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魏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魏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丽蕊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吴博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愉佯

书记员余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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