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飞飞与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1110号

判决日期: 2023-05-18
当事人:方飞飞, 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浙江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飞飞,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琪臻,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东蒲村张家。

法定代表人:陈东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方飞飞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钱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方飞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方飞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系本案基础,它决定了劳动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与否,而浙江省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均未对2004年入职至2019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作出明确认定,只认定了“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这就引出了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的又一个问题:双方劳动合同是以何种方式解除的呢。解除方式会影响经济补偿与否。方飞飞认为双方自始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铜钱桥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方飞飞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和未付的工资待遇,方飞飞在仲裁、一审庭审时围绕该主张均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补充协议、通知能证明双方2004年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的银行流水和社保参保记录能证明铜钱桥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方飞飞以此被迫单方解除合同。相反铜钱桥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成立承包关系,也未提交所有的已付工资流水,只是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双方工资已结清。在证据充分、清楚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却避开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和解除方式的认定,导致本案基础事实不明,恳请二审法院作出补充认定。二、关于本案经济补偿金支持与否,即方飞飞是否构成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显然方飞飞因铜钱桥公司违法而被迫单方解除不存在任何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程序上,方飞飞于2022年2月21日向铜钱桥公司送达了解除声明表露了被迫解除的意愿,两天后2022年2月23日,方飞飞将完整的劳动仲裁申请材料递交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中明确了解除原因是铜钱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拖欠社保,方飞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单方解除。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事后以第三十八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况且没有任一法律条文规定被迫单方解除需要有通知前置程序,更甚至需要在通知中把所有的解除理由一一披露,一审法院针对此的解释说明过于牵强。实体上,铜钱桥公司确实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和社保的情形,方飞飞针对此提交的通知书、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就可以证明,其中通知书为方飞飞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方飞飞因铜钱桥公司违法而被迫单方解除,并支持经济补偿金。三、关于未结清工资问题,自方飞飞入职以来,铜钱桥公司一直存在拖欠部分薪资的情况,铜钱桥公司每次均以公司效益不好,以后再结为由拖延,事实上方飞飞一直在催讨,并非一审认定的“方飞飞一直没有催讨”,只是大多口头、当面催讨,在当时无法举证罢了,现方飞飞提交的新证据通知书足以证明存在拖欠情况且方飞飞一直在催讨。另外,方飞飞的薪资标准自2004年以来就是每月底薪一万元加每年销售额提成3%到5%,直到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才变更为每月底薪2200元加每年销售额提成5%到7%,有方飞飞提交的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补充协议、2020年劳动合同和附件、2021年劳动合同、及历年工资流水可证,而铜钱桥公司于仲裁阶段也提交了2017年度、2018年度两个全年度发放工资的转账凭证,能与方飞飞提供的流水相互印证,能体现方飞飞底薪一万元的薪资标准。故结合所有的合同、流水、通知可得铜钱桥公司在2019年之前甚至2012年以前都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铜钱桥公司提交的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根本无法证明2019年底以前的工资待遇都已结清,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却仅以聊天记录定案,恳请二审法院按铜钱桥公司应付底薪加提成减去铜钱桥公司已付待遇(不包含差旅费)计算拖欠工资情况,方飞飞提交了计算清单供法庭参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差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本案双方已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第三次应于202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双倍工资补差应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而非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的自2022年2月1日起算。五、与方飞飞同岗位十多年的同事王志荣在本案之前也与铜钱桥公司有劳动争议的案子经二审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浙02民终3260号,他的案子就被认定为铜钱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并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可见铜钱桥公司拖欠销售人员工资的违法情况确实存在。六、本案的退货系铜钱桥公司产品质量原因退货,不应由方飞飞承担,聊天记录中方飞飞明确表示抗议。七、关于铜钱桥公司提交虚假证据和恶意拖延审限的问题,铜钱桥公司于本案仲裁期间当庭提交了一组证据六,手写的结算单原件,内容为双方2012年前工资待遇已结清,内容右下方有其伪造的方飞飞签字,方飞飞当时对证据三性皆予以否认并申请了笔迹鉴定,但是仲裁委员会并未理睬,有仲裁笔录、判决书为证,铜钱桥公司提供伪造的结算单欲掩盖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活动,恳请法庭追究铜钱桥公司责任并且不采纳该份虚假的证据。其次,一审时铜钱桥公司在明知方飞飞提交的销售员区域工资待遇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为真实的情况下,恶意申请公章鉴定拖延审限导致本案简易程序一审从2022年6月21日足足审理到了2023年1月31日,方飞飞方收到判决。综上,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采纳证据完全偏向于铜钱桥公司,未根据客观的流水查清双方是否存在未结清工资的情况,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双倍工资补差计算错误,程序上存在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方飞飞的上诉请求。

铜钱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方飞飞与铜钱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方飞飞向铜钱桥公司送达解除通知时,其陈述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方飞飞的工资费用,铜钱桥公司均已经与其结清。

方飞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一、确认方飞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了与铜钱桥公司的劳动关系;二、铜钱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7399元;三、支付拖欠的2015年度至2019年度绩效奖金184969.28元;四、支付拖欠的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报酬770000元;五、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未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双倍报酬差额13522元;六、铜钱桥公司返还因商超退货而扣除方飞飞的24198元报酬;七、本案诉讼费由铜钱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2月23日,方飞飞因其与铜钱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6日作出裁决:一、确认方飞飞与铜钱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3分解除;二、铜钱桥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飞飞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008元;三、驳回方飞飞的其他仲裁请求。方飞飞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方飞飞系铜钱桥公司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试用期满后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绩效工资计发方法按销售岗位考核规定,工资原则上拟在次月底前发放;另一份2021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约定同上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铜钱桥公司未与方飞飞再续签劳动合同。铜钱桥公司从2014年12月开始为方飞飞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3分,方飞飞向铜钱桥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明》,方飞飞以铜钱桥公司内部联络侧面架空方飞飞,致使方飞飞不能参与任何本职工作,拖欠方飞飞2022年度1月份工资为由,解除方飞飞与铜钱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铜钱桥公司确认收到该份申明,认可双方于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认可方飞飞2022年1月份的工资10514元于2022年2月21日13:49已足额发放;2022年2月份的工资3008元于2022年3月25日已足额发放。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中约定基本工资底薪10000元+销售额提成的方式结算劳动报酬,并约定销售量达到500000元,给予3%销售额作为奖金;销售量达到1000000元,给予5%销售额作为奖金。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同样约定销售量达到500000元,给予3%销售额作为奖励;销售量达到1000000元,给予5%销售额作为奖励。2020年1月14日铜钱桥公司会计与方飞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你的年底结算30000元-个人承担保险4352元=25648元。2019年止工资、费用、提成全部结清了。请查收。方飞飞回复“好的明白”。同日下午铜钱桥公司转账支付方飞飞25648元。2022年1月24日铜钱桥公司会计与方飞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扣除部分:商超退货24198元、未完成任务19934元等,方飞飞并未就扣除商超退货提出异议,仅提出未完成的今年就不要扣了。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鉴定:1.无法判断“乙方:方飞飞”的《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和《补充协议》上的“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印文的盖印形成时间及两者印文盖印的先后顺序。2.“乙方:方飞飞”的《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上的打印文字内容打印在先,“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印文盖印在后;无法判断“乙方:方飞飞”的《补充协议》上的打印体文字内容与“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铜钱桥公司花费鉴定费103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认可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方飞飞与铜钱桥公司在2021年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铜钱桥公司未在到期后一个月内与方飞飞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方飞飞诉请铜钱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金额为3008元。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3分,方飞飞向铜钱桥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明》,解除理由为铜钱桥公司内部联络侧面架空方飞飞,致使方飞飞不能参与任何本职工作,拖欠方飞飞2022年度1月份工资。铜钱桥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支付方飞飞2022年1月工资,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内部联络侧面架空方飞飞,致使方飞飞不能参与任何本职工作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另方飞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明》时未说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查明已及时足额支付)、第(三)项,事后现又以第(一)项、第(二)项(查明已及时足额支付)、第(三)项为由要求铜钱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故方飞飞诉请铜钱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方飞飞诉请铜钱桥公司支付拖欠的2015年度至2019年度绩效奖金184969.28元和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报酬77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1月14日铜钱桥公司会计与方飞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你的年底结算30000元-个人承担保险4352元=25648元。2019年止工资、费用、提成全部结清了。请查收。方飞飞回复“好的明白”。同日下午铜钱桥公司转账支付方飞飞25648元。另方飞飞提交的2020年及2021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200元,但2006年的协议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0000元,与常理不符,方飞飞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至2022年期间向铜钱桥公司追讨过上述费用,也不符合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即在2020年1月,双方已确认结清之前的工资、费用、提成。故方飞飞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方飞飞诉请铜钱桥公司返还因商超退货而扣除方飞飞的24198元报酬,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2022年1月24日铜钱桥公司会计与方飞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扣除部分:商超退货24198元、未完成任务19934元等,方飞飞并未就扣除商超退货提出异议,仅提出未完成的今年就不要扣了,故一审法院认为,方飞飞当时已同意扣除,故方飞飞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铜钱桥公司关于驳回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度至2019年度绩效奖金、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报酬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余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方飞飞与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二、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方飞飞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008元;三、驳回方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一审案件鉴定费10320元,由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方飞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通知》一份,内容为:“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下滑严重,销量下降,为了降低公司销售成本,现对部分员工工作岗位和待遇作出调整。1.方飞飞和朱文程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去东北市场做小区域业务,待遇按照小区域业务员核定,并不能参加大区域高层销售工作会议,降低基本工资和提成奖金,如不服从公司调整两人暂停上班。2.方飞飞2004年上班至今,朱文程2006年上班至今;至于两人多次向公司索要2019年之前拖欠的每月壹万元税后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社保公积金等,待今年年底公司效益回升一并补予。”。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铜钱桥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拟证明铜钱桥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铜钱桥公司确认2019年之前存在拖欠工资、提成、社保公积金的违法行为。2.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各一份,拟证明铜钱桥公司在仲裁时提交了伪造的结算单,侧面反映铜钱桥公司2012年之前确实拖欠方飞飞工资;方飞飞仲裁时明确是因铜钱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和社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被迫单方解除。

铜钱桥公司质证意见:对方飞飞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且方飞飞不能合理解释其为何在仲裁、一审审理期间不能提交的原因,方飞飞的这种做法,与一审时补充的证据《在职证明》如出一辙,《在职证明》同样没有在仲裁和一审立案时作为证据提交,公司公章保管人员也没有盖过此类公章。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飞飞提交的《通知》落款有铜钱桥公司加盖公章,出具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铜钱桥公司虽对该《通知》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对《通知》中铜钱桥公司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有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份《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方飞飞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铜钱桥公司向方飞飞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下滑严重,销量下降,为了降低公司销售成本,现对部分员工工作岗位和待遇作出调整。1.方飞飞和朱文程员工调离原有工作岗位,去东北市场做小区域业务,待遇按照小区域业务员核定,并不能参加大区域高层销售工作会议,降低基本工资和提成奖金,如不服从公司调整两人暂停上班。2.方飞飞2004年上班至今,朱文程2006年上班至今;至于两人多次向公司索要2019年之前拖欠的每月壹万元税后基本工资+提成奖金+社保公积金等,待今年年底公司效益回升一并补予。”。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铜钱桥公司是否应支付方飞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7399元;二、铜钱桥公司是否应支付方飞飞2015年度至2019年度绩效奖金184969.28元、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报酬770000元;三、铜钱桥公司是否应支付方飞飞2022年1月1日至2月21日未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双倍报酬差额13522元,铜钱桥公司是否应返还方飞飞因商超退货而扣除的24198元报酬。

关于争议焦点一,方飞飞于2022年2月21日向铜钱桥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明》,解除理由为铜钱桥公司内部联络侧面架空方飞飞,致使方飞飞不能参与任何本职工作,拖欠方飞飞2022年度1月份工资。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铜钱桥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支付方飞飞2022年1月的工资,其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且内部联络侧面架空方飞飞,致使方飞飞不能参与任何本职工作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方飞飞要求铜钱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飞飞二审期间提交的《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方飞飞在向铜钱桥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明》中并未涉及,在提起仲裁申请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亦均未涉及,故方飞飞认为依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铜钱桥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由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2020年1月14日铜钱桥公司的会计与方飞飞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双方至2019年止的工资、费用、提成已全部结清后,同日下午铜钱桥公司转账支付方飞飞25648元,依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月双方已确认结清之前的工资、费用、提成,并无不当。方飞飞要求铜钱桥公司支付2015年度至2019年度绩效奖金、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报酬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方飞飞提交的《通知》虽涉及方飞飞向铜钱桥公司索要2019年之前的工资、提成等事项,但除上文所述外,该《通知》中亦未提及所欠金额、何时支付等具体内容,结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于2020年、202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与2006年签订的《业务员销售区域及工资待遇费用协议》约定的基本工资金额相差巨大等事实,均与常理不符,故方飞飞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于方飞飞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008元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铜钱桥公司扣除的商超退货24198元,方飞飞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方飞飞当时已同意扣除,并无不当。据此,方飞飞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方飞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曹炜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钱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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