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举报:深圳中院确认劳动关系“一刀切”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网站:tieba.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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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者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 依法, 深圳, 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退休, 工人仲裁/起诉
- 举报人称,其2008年入职并工作至2022年,法院只确认2008年至2014年存在劳动关系,却将2014年至2022年认定为劳务关系,损害其劳动权益。
- 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仅以年龄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 举报人主张,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有关,该问题持续到2022年申请仲裁时仍存在,因此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请求不应被认定超过时效。
- 举报人提出,应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确认2014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诉求。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本人举报:深圳中院确认劳动关系“一刀切”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尊敬的有关机关、单位:本案为劳动争议,举报人就本案已经穷尽法律常规程序,未能得到纠正,被迫在此举报深圳宝安区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9547号、(2022)粤0306民初27686号、深圳中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申113号、(2023)粤03民终18811号等判决,机械审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中院不作为多次将该案转至下级来复查纠错,不仅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导致程序空转还劳民伤财、激化矛盾。
一、本案中,举报人(下称劳动者)于2008年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工作到2022年,深圳法院仅确认双方自2008年至2014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错误的将2014年至2022年期间定性双方为劳务关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劳动者退休年龄之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有关,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1、首先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直接削弱了国家社保基金支撑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然而,广东法院仅仅依据劳动者年龄作唯一标准的形式审查,机械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一刀切是明显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按照该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表明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退休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款规定现虽已废止,但是并影响本案适用,因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并未废止。《劳动法》第15条规定,只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法律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禁止性规定。另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纳至满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即:…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第12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并非替代关系。具体适用上述哪一条规定取决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1、劳动者于2008年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工作到2022年3月30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劳动者于2022年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为维护国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本案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法院联动化解武某英等97人与某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和深圳中院两例生效类案为:(2022)粤03民终9809号、(2021)粤03民终8814号,均支持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均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综上,本案应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第73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等相关的规定,应依法应当确认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014年9月8日至2022年3月30日)持续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恳请有关机关、单位依法查处并责令深圳中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纠正错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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