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律所组织户外活动受伤,人社局:不是工伤,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8-06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子非鱼说劳动法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 用人单位, 活动, 原因, 职工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伤/职业病

  • 某律所组织户外活动,员工在活动中受伤,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拒绝。
  • 员工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原判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员工不服,提起诉讼。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活动性质如何认定,人社局认定该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 法院综合考虑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因素,认定员工在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 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案号:(2020)苏05行终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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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某律所通过订立《基地拓展活动合同》组织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及家属至桐庐户外拓展基地开展活动,项目包含真人CS战役、岩壁芭蕾(攀岩)、野炊、美味大比拼、篝火晚会、溶洞探险、悬崖速降、农家特色中餐等。

3月31日上午,王某准备参加悬崖速降项目,爬到山顶后因害怕而沿扶梯原路返回时,不慎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5骨折。

某律所就王某所受上述伤害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并依法予以送达。

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所作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予以送达。王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律所组织的涉案活动性质如何认定,王某在参与该活动中受伤能否视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关于某律所组织活动的性质问题,从活动组织过程来看,微信群动员宣称为“2019清明2日基地户外探险亲子游”;从活动时间、参与人员来看,活动安排在双休日,并未强制要求参加,参加人员可携带家属(家属费用自理);从活动行程安排来看,真人CS、攀岩、悬崖速降、野炊、晚会等项目以休闲娱乐为主,可自主选择参与与否;从参与人员对活动性质的描述来看,也以“户外春游”“基地旅游”相称,故市人社局经综合分析后认定某律所组织的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进而以王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市政府经受理、通知、追加第三人及延期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妥。

综上,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由此可见,对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综合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参加的活动系其用人单位某律所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员工及家属均可参加,活动项目包括真人CS、攀岩、野炊、篝火晚会、溶洞探险、悬崖速降、农家特色中餐等,上诉人是在不准备参加悬崖速降项目并沿扶梯原路返回时滑倒受伤。从活动内容来看,本次活动所包含的项目多为刺激性、娱乐性较强的项目,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且活动参加人员并不仅限于某律所工作人员,家属亦可参加,参加人员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故综合上述因素可知,上诉人虽然是在某律所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但该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上诉人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经过调查询问,认定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不构成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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