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加班猝死认定工伤,不拘泥旧思维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京报快评

发布日期: 2022-08-09
来源网站:finance.sina.com.cn
作者:新京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保障, 认定工伤, 劳动者权益, 工伤认定, 不予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司法, 时间, 法院, 回家, 工伤保险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作时间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一名男子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突发疾病倒地去世构成工伤。
  • 该判决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进行保护,不拘泥于固定的字面意思,与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是一致的。
  • 人社部门不能用“老思维”程式化地解决问题,更得与时俱进。
  • 此次判决让所有劳动者有了一个基本预判,吃了一颗“定心丸”。
  • 更高层级的司法审判机关不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将“线上加班发病认定工伤”等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情况,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广东广州一男子石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其妻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随后,田某诉至法院,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去世男子构成工伤。

从司法实践看,下班后被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留在单位加班,二是下班回家的路上。回家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能否认定工伤,确实给司法出了个“新课题”。

石某在微信群里的最后发言时间是19时22分,其离世时间是19时40分左右,中间间隔18分钟。这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大要素,稍有出入。当地人社部门及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或许是从这个角度进行的考量。

但在公众的朴素认知中,石某确实存在下班回家后线上加班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未免过于死板。因此,二审法院将石某猝死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是审判机关不拘泥于法律机械规定,在实践中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进行保护。

比如,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样人性化的认定,不拘泥于固定的字面意思,与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是一致的。

2020年3月,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的医生刘文雄,因一直处于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以其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为由,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当地人社部门才纠正了这一认定。可以看到,具体到每个劳动者的情况,人社部门不能用“老思维”程式化地解决问题,更得与时俱进。

此次判决,不仅让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属获得了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更让所有劳动者有了一个基本预判,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其也让用人单位对此类情况有了基本认识,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下班后就难以保障。从这个意义看,此例判决普及意义及释法作用同样不可小觑。

当然,也要看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个法院所作的判决对其他法院的案审只有参考作用,而非决定作用。在工伤认定领域,劳动者受伤的情况太过多样,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又略显笼统,这就使得不同部门在认定工伤时,看法不一。比如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就截然不同。

因此,更高层级的司法审判机关不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将“线上加班发病认定工伤”等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情况,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不仅有利于此类判决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普及,更有利于司法尺度的一致,维护司法权威,满足公众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更高的期待。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