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难以维护工人权益时,最先站出来的应当是工会
来源网站:clb.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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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工会, 权益, 建筑工, 惠州市总工会, 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 加入工会, 工伤案, 法律, 工地, 公司, 律师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劳动合同,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拖欠工资, 工资报酬, 工会
- 建筑工人老陈在工作时受伤,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购买劳动保险,他的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合共一万余元都被拖欠。
- 建筑工人一直是工会维护权益的重点对象,但现实中,建筑工人缺乏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而后无奈年年讨薪的案例层出不穷,建筑工地的安全意外比比皆是,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 中国劳工通讯(CLB)的安全事故地图显示,过去一年间(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共收录了587起安全事故,其中148起是建筑行业求助案例,占比25.2%,在各行业安全事故当中排名第一。
- 建筑工人老陈没有加入工会,也没有听说过工会应该代表工人维权,他曾找信访部门、劳动局求助,但这些部门都是以他“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无法帮他处理工伤赔偿。
- 工会应该成立建筑行业工人工会,工人以个人的身份就可以直接加入工会,但目前存在“要等公司先建会而后工人才能入会”的工作方法,成为阻碍建筑工人入会的主要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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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来自四川的建筑工人老陈在工作时被破碎的瓷片割伤右脚、伤到了跟腱,当时他还以为只是皮外伤。事发时是下午6点半,包工头已下班离开,他就自行到附近医院求医。但在医院发现伤势严重,血无法止住。医生说必须处理好跟腱才能止血。老陈就决定先动手术,自己垫了医药费并接受住院治疗。最终总共的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合共一万余元。
老陈干建筑工已经十几年了。这次他是经同乡介绍,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工作。在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碧桂园起凤台项目工地上,他负责二标室内精装修项目的墙和地瓷砖粘贴工作。进场开工时,公司简单发了一件工作服就让他开工了。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购买劳动保险,连发工资也是从一个私人帐户打款而非公司帐户转账。怎料工作三个月,他就受伤了。
出院后,老陈找项目经理要这笔医药费,却被经理多番留难。工地方还质疑老陈,是不是自己打架受的伤,而非工作原因受伤。无奈之下,老陈在项目部报警求助。警察介入后,公司经理终于承认老陈是受工伤,也表明会让公司去申请保险赔偿,但其实警察一走他们就不认账了。后来老陈第二次报警,警察守在现场要求公司马上转给老陈医疗费。在警察介入后,公司当时给了他8600元的部分医疗费,但之后一直拖着没有为老陈申请工伤认定而出具劳动关系证明。老陈还有剩下的医药费以及工伤期间应得的工资全都被拖欠。
从那时起,老陈曾找信访部门、劳动局求助,但这些部门都是以他“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表示无法帮他处理工伤赔偿。老陈也请了律师打官司,但律师说为了简单和节省时间,便以“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的名义向中深建公司发起民事诉讼。法院调解时,公司表示愿意帮忙申请工伤认定,老陈于是同意撤诉。但实际上公司一直拖延。老陈后来试图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申请的公司不对,他的申请被退回。中深建说自己是总包,工伤应该由具体分包商负责,但老陈无法找到具体的分包商负责。
从2018年开始,中国正式实施建筑行业用工实名制,每个工地都需实名登记每位进场干活的工人基本信息。理论上,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工人实名制名单上,建筑工人根本无法进入工地干活。但老陈直言:“现在说是实名制,但是有很多工地都没有落实,都不正规。尤其是我们装修这一块,你来了就给发一件工衣,穿上工衣就能干活。也没有考勤,什么都没有。进工地也没有填什么表,都没有。电话联系好一来就安排事情你做了。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到哪里都没有给你签合同。”
我国各级工会下发的文件中,建筑工人一向是组织入会和维护权益的重点对象。但现实中,建筑工人缺乏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而后无奈年年讨薪的案例层出不穷,建筑工地的安全意外比比皆是,工人的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过去一年间(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中国劳工通讯(CLB)的安全事故地图共收录了587起安全事故,其中148起是建筑行业求助案例,占比25.2%,在各行业安全事故当中排名第一。
为了养家糊口,老陈当时伤愈之后继续到另外的装修公司打工,仍然在工地开工,仍然贴瓷砖,但从事的工作比以前轻一点。因为脚伤会痛,特别是临到下雨天就格外严重,老陈被调侃为天气预报一样准,能精确预报何时会下雨。对此,他也无奈地说,“其实脚痛时间长了我就休息下,没有那么强求了,能干多少就干多少吧。”但因为家里老老小小都靠他一人在外打工挣钱,他是不能停止工作的,“我现在压力很大,脚痛也要干啊,没办法。”
CLB见到老陈的求助帖后联系到他。CLB首先询问他的工伤案有没有找工会、寻求工会协助。老陈说,“工会我就不懂了。他们说哪里维权信访我就去试一下。政府部门的职能部门都爱理不理的。厂里可能有工会,但是我们工地没有。我们民工都不了解工会,也不懂这些,一直都是靠自己这么干。”
CLB又问,那工地上有没有人动员大家加入工会。老陈表示:“这么多年从来没有遇到工会来工地宣传动员的,一直都没有过。”CLB告诉老陈,根据法律,县级以上的工会需要成立法律援助的专门部门,要向有需要的工人提供法律援助。老陈却说,他只知道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但也是告诉他“证据不足,比较麻烦”。他没听过、也没找过工会法律援助。
如果老陈是工会会员,或者听说过工会应该代表工人维权,那么,当他在工地受伤却遭遇老板不认账时,他可能早就找到了工会求助,工会也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代表他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LB马上联络到惠州市总工会,希望当地工会能介入此案帮助老陈。惠州市总工会组宣部接听了我们的电话,但说自己是负责宣传的,如果有工人求助案件应该致电工会维权部。CLB顺着询问组宣部,老陈这样年长的建筑工人为何始终没加入工会。
惠州市总工会:我们这边有我们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一直在推广宣传,号召各位工会会员加入工会,然后也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然后你说的那位建筑工人,首先我不知道他所在的公司有没有入会?这是一个问题。
惠州市总工会:对呀,对呀。所以,首先得成为我们工会会员,必然就会关注到我们惠州工会这一块。然后至于那些还没建会的,各领域还没建会的,我们都在加大力度组织他们入会建会。……工人是通过他所在公司入会的。他公司必须得建会才能入会。如果他所在的公司没有建会的话,他怎么入会?
这种“要等公司先建会而后工人才能入会”的工作方法正是阻碍建筑工人入会的主要障碍之一,对此CLB建议,惠州市总工会应该成立建筑行业工人工会,工人以个人的身份就可以直接加入工会。但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无法决策,只能将建议转达给领导考虑。CLB也试图联系惠州市总工会组建部和维权部,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CLB打电话给广东省总工会12351热线,联络到工会当值律师小林。然而,当林律师听到老陈在工地受伤已经是一年多以前时,他判定既然老陈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从法律上来看已经没有胜算。
广东省总工会:其实我们从感情上来讲,工会也很倾向于帮助维护这些工友的一些权利。但是这种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话呢,其实工会就算已经介入,其实也很难帮助到这位工友咯……有困难帮助工友那其实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问题呢,就是说帮助是归帮助,同情也是归同情。那如果是这位工友是工会会员的话呢,可以申请工会的物资上面的一个帮助或者是慰问之类的。但是问题呢,就是您从法律上面角度来讲啊,工会毕竟也是一个工友的组织,但是工会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嘛,对不对……因为我们就是说联系了他们,然后他们派了一个律师过去,但是问题发现,啊这个其实真的做不了,就是在法律上面来说,可能对于他来说就帮助不大,这位工友会很失望……其实我们可以肯定地告诉您,就是基本上可以大概率来说,其实他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间范围的。就是说,就算我们联系了律师,那只能够,有可能最大的结果是什么啊,就是让这位工友空欢喜一场。
其实,CLB打电话给工会,是希望工会能够从此介入此案、代表和帮助工伤工人老陈,但工会律师乍听到工人已过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就断定他申请无望。后来,工会律师尽管亲自致电老陈了解情况,但也是跟他讲明实效已过胜算不高。在工会联系老陈的过程中,工会并没有认真研究过老陈的案例细节。而且,当工会律师得出结论之后,他们就没有再接听老陈的电话。
老陈没有放弃为自己讨公道。没有工会的帮助下,他自己一个人继续争取工伤认定和追讨应得的医药费等。虽然大家都认为,由于工伤申请已过一年时效,受伤工人只能认倒霉,但他不愿意放弃,终于发现事情仍然有转机。
翻遍法律文件后我们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如果在工伤认定一年期内曾经提出劳动仲裁,令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可以重启劳动仲裁。
巧的是,老陈当时曾经提起过劳动仲裁。当时他是委托律师在惠州对中深建公司提起仲裁,由于中深建公司注册资金较大,劳动仲裁庭指应该在公司注册地深圳提起仲裁,因此驳回仲裁申请。
中深建公司拿出当年民事诉讼时代表老陈的律师开庭证言,用来证明老陈曾承认自己是为中深建的分包商工作,而当时之所以把中深建列为被告是因为“找不到实际的责任人,所以起诉中深建”。仲裁庭认可了这些证据,并认为老陈不具备和中深建公司之间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条件。
但仲裁庭的裁决也是一次转机,因其虽然不支持老陈和中深建的劳动关系,但反倒证明了分包方乃是老陈的真正雇主。下一步,老陈仍然可以另行起诉承包方。如果仍然有心力与精力,他可以继续走这条漫长的司法之途。
工会改革自2015年到如今,本希望地方工会能够改变过去主次颠倒、分不清主业和副业的顽疾。往往,工会还没有做好代表工人维权和组织工人入会的本职工作,就把大量精力和时间放在做宣传、文娱活动或者政府布置的任务方面。
在老陈孤独讨公道的同时,惠州市总工会并没有闲着。浏览惠州市总工会的网站,发现工会也一直忙着给工人“提醒疫情防控”、“送福利”、“派红包”等福利事务,频繁推送工会活动如“歌唱比赛”、“慰问活动”等。惠州市工会当然也有维权工作和法律支援,不过,在“惠工会”的APP上“法律维权”一栏所列出的参考案例只有三宗,而在惠州市工会网页中,最近一次更新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新闻,已经要数到2020年9月,再往前去更是排到2016年及以前。至于老陈,他干了多年建筑工,却从来没有听说过工会,也没有见过工会的人到工地上。
眼见惠州市工地上如老陈这样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比比皆是,但惠州市工会的活动却偏向娱乐化,仍然置老陈这样急需工会帮助的人于不顾。惠州市总工会向工人提供福利、优惠、送温暖,固然能吸引一些工人,起到宣传之效。但工会的本职工作首先是要代表工人和组织工人加入工会,在侵权案中尽早介入帮助工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老陈工伤案也揭开了工会工作的一个盲点,即一些工会以法律条文为最高宗旨,抱着“有胜算则帮,无胜算不管”的想法。律师由于受当事人委托,多少还得寻找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试图找到一些法律依据,以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在老陈案中,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会律师却连案件的详情都不了解(更别提找到可能的突破口以争取老陈的利益最大化),就直接通过一条死板的时效规定,判定了老陈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会成功,工会也从此没有再介入陈案。
更何况,法律本身还可以与时俱进、通过立法而修订完善。工会作为工人的代言人,本来就有责任争取立法方面改变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使劳动法律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人的权益。
法律当然是维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武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老板的责任。但假如这些法律并没有实际落实、假如工地上没有人监督企业是否遵守、假如企业违反了并没有任何后果,那么法律条文的存在就如同一纸空文而已。
2019年《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曾规定建筑工人要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也列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些法律规定在老陈案中就是一纸空文。老陈受工伤后,工会既无理会他为什么无法申请到工伤认定、也无追究涉事企业违法的责任。老陈至今只能孤独地一个人讨公道。
2019年,CLB在《建筑行业工会归位》报告中指出,建筑工地多年来不签劳动合同,工人被欠薪而后无奈讨薪,事故频繁但工伤工人没有保险保障,这些都促成建筑业仿佛“法外之地”。背后的原因并不是法律和政策不够完善,而是工人缺乏工会代表导致建筑工地成为“法外之地”。
如果工会能够尽早介入,如果工会能够突破旧有的工作方式(例如非要公司先建会而后工人才能加入工会,非要工人自己证明了劳动关系工会才能介入帮助),工会不仅能够帮到如老陈一样的工人,更能够更早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并有机会成为工会改革的试点单位。
如果工地有工会,那么,每一个工人在进入工地时,工会就能提前告诉工人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施工期间工会会组织会员们监察安全生产。当工地上出现欠薪、工伤案,会员能马上通知工会,工会则出面代表工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同时,在工会有足够的会员基础之后,他们还能争取和行业企业展开谈判,为行业工人争取较好的工资待遇和安全生产等各种福利与保障。那么,企业不仅仅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还可能要同工会定期开展平等的劳资集体谈判,工会还能为工人争取到法律规定以外的权益。
如果老陈这样的工人加入了工会,那么当他们在维权路上遇到法律等拦路虎时,他不需要苦苦专研法律条文、或者翻遍法典几乎成为劳动法专家。工会尽早的介入可能会让老陈不需要走民事诉讼和其他渠道,而是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就通过协商与老板谈判解决潜在的纠纷。
工会的个案援助也不得以“是否胜算高”为判定依据,因为工会不应该把自己放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判断工人的胜率,而是应从代表工人的角色出发。代表工人,意味着工会要寻找各种可行的渠道,为工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老陈工伤案中,一系列工会律师都以一条申请实效的法律规定拒绝了老陈维权的可能性,但老陈却找到了法律的突破口,继续申请劳动仲裁,还能继续在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老陈真的听从这些工会律师们的判定,后果将是老陈的合理利益被损害。实际上,工会绝不应该未审先判,否定工人的胜诉机会,并据此拒绝对工人提供援助。工会代表工人,就应该尽可能协助工人维护权益,哪怕最后徒劳无功,至少工会陪伴工人走过。
更进一步,既然工伤工人是无过错的,而一年的时效规定可能阻碍了部分工人的工伤认定之途,那工会应该考虑的是在立法层面能否有所突破,例如通过提案来争取修改时效规定的法律条文,使之更好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工人维权,过程本身很重要。从老陈工伤案开始,工会应该尽早介入提供帮助,哪怕最后未能为老陈争取到工伤补偿,也可以为他提供其他的援助。工会更应该以老陈案作为一个起点,展开对惠州一带建筑工地落实劳动法状况的调查,如发现有工地违反劳动法律,工会应尽早举报并要求工地整改,预防工人被侵权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