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单位不给加班费!法庭上微信聊天记录起了大用

发布日期: 2022-08-01
来源网站:china.huanqi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费, 单位, 用人单位, 灵活用工, 劳动关系, 居家办公, 工作地点, 公司, 模式, 法官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远程办公/居家办公,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就业,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存在加班行为,但公司不认可并拒付加班费。
  • 法院认定员工存在加班行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 灵活用工模式发展迅猛,但也产生了一些劳动纠纷案。
  • 灵活用工模式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
  • 劳动者参与灵活用工的过程中要提升维权意识,注意留存证据,优先选用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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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灵活用工模式发展迅猛,新冠疫情的出现更推动了灵活用工模式被更多人熟知和参与,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劳动纠纷案。

8月28日北京晚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有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疫情期居家加班,但公司不认可并拒付加班费 ,最终该院认定员工存在加班行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

李女士于前年四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前年五月该公司以李女士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李女士日前起诉要求该公司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虽然李女士主张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根据公司制度,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该公司主张,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过,该公司就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而就加班事实,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该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入职期间,她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某关于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进行沟通和安排,包含李女士向纵某发送方案、剧本等文件,以及纵某向李女士发送产品介绍、流程等文件的记录。

最终,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李女士存在加班行为,该科技公司应当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法官认为,李女士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一职,并就加班主张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李女士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视频拍摄、人员选择等方面,公司领导向其发出指示后,她需要短时间内向领导回复设计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进等工作,因此其工作显然是受公司安排、指示的,故应当认定李女士存在加班情形,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在疫情期间也可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的情况较为普遍。

不过,因灵活用工模式多样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模糊等,此新业态模式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难以完全适用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

法官认为,上述情况下单位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与到岗工作存在不同,但如果仅认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加班才属于加班,显然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示劳动者,参与灵活用工的过程中要提升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选用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实清楚的争议,可考虑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节省维权时间和成本。

同时,提升证据意识 ,注意留存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工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报销凭证以及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的证书或通知书等 ,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存在加班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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