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卫生中心护理员下班途中突发脑梗死未认定工伤,将当地人社局告上法庭

发布日期: 2023-04-19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静安区, 高血压, 工伤保险, 工伤, 疾病
涉及行业:服务业, 医疗卫生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护理员张明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梗死,但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 张明将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静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
  • 张明的家人认为张明的病发与工作有关,因为他当天工作了11个小时,连续超负荷工作近3个月,身穿防护服工作导致脱水。
  • 静安区政府认为张明的病发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况,属于自身疾病。
  • 类似案例显示,突发疾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需要考虑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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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聘用期间,护理员张明突发脑梗死,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张明将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静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4月18日,该案在上海闵行区法院开庭,将择期宣判。

2022年6月8日傍晚,张明被同事发现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医院,当晚诊断为脑梗死。此后,张明所属工作单位向上海静安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静安区人社局给予《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张明向静安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人社局原决定书,后张明提起诉讼。

据张明的儿子介绍,张明目前左手抬不起来,左腿没力气,勉强能走路,能够说话,已请假9个月,家人轮流照顾张明,未来会考虑因病提前退休。

是否与工作有关?

当天工作11个小时,超负荷工作近3个月

张明,55岁,是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一名护理员。医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同院一名护士长证实,去年6月8日,两人一起下班,在下车后,护士长发现张明脸色苍白、双腿无力、无法步行。同单位另一职员证实,下车后曾对张明进行简单查体,发现一侧肢体无力、舌头偏向一侧,考虑可能为脑血管意外,在18时31分拨打急救电话。张明的就医记录册显示,当天19时5分,他在上海市同济医院挂号急诊,初诊为脑卒中,当晚三次复诊均为脑梗死、高血压,次日办理住院。近一周后,张明的出院诊断仍为脑梗死、高血压。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提到,张明于2022年3月12日起,受单位征召,在工作单位连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近3个月,期间无法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休息,直到6月8日入院抢救。医院代表在接受工伤认定调查时提起,这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安排职工在统一酒店住宿,职工上下班都是由单位安排通勤车接送职工。张明的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平常一家三口住在一起,但医院封闭管理期间,张明从未回家。

在起诉状中,张明作为原告,认为判断是否是工作原因引起是核心要素,阐述6月8日事发当天,最高气温为28℃,张明身穿防护服工作近11个小时,闷热出汗脱水造成血液粘稠,最后造成脑梗死。张明的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写道“患者于20分钟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偏瘫原因待查”、“重大突发事件:否”。静安区人社局曾向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张明的情况是否涉及职业性中暑,得到答复称“本次发展与中暑没有关系”。对此,张明的儿子称,他发现这份咨询事项表所附资料中,未包含张明的验血报告,他们已向法院提出不认可该报告内容。张明病发当日的验血报告显示,“钾”低于参考值。

张明在接受工伤认定调查时,关于病发前身体疾病问题,曾回答“高血压是有的”。在病发当天,病历中既往史部分亦提及“有高血压病史”。张明的儿子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我爸爸前几年体检时,护士说血压有点偏高,我爸就以为他有高血压。但是我翻开体检报告,发现是正常高值,正常范围内偏高,不是高血压。”并称张明未服用高血压治疗药物。张明提交了两份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部《健康体检报告》,分别为2020年、2021年,均显示,收缩压、舒张压检查结果均在参考值范围内,为“正常高值”。

↑张明病发当晚病历记录

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人社局:不属职业病范围,未受事故伤害

去年7月29日,张明所在医院向静安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26日静安区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去年10月10日,张明向静安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我作为医护人员,防疫期间不得不长时间穿防护服工作,与潜水员必须穿潜水服工作并无差别”,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今年1月6日,静安区政府给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复议事项。认为脑梗死、高血压“属疾病”,且无证据证明是由于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引起,也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关于因工作环境导致脱水并诱发脑梗死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张明提起诉讼后,静安区人社局在答辩材料中抗辩,“认为环境因素的影响,并不同于外伤,原告在工作中并未受到事故伤害,脑梗死和高血压病并非由外伤造成”。

为何不予认定工伤?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答复:“原因是(张明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情况,该工作人员称:“由法院走法律程序,要跟进可以联系其他部门。这个案子可以通过复议、诉讼途径解决。”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行政复议是全面审查,包括认定的事实和程序,“我们充分关注到了申请人的诉求,但是我们认为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不认定为工伤的原因,工作人员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讲得很清楚了。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不少地方有类似案例。

某地人社局官方微信号曾发文解析了一则案例,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地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决定,认为没有外伤史,为自身疾病,且之后病情趋于稳定。文章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疾病的规定只有两种,一是‘患职业病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者称之为工伤,后者为视同工伤。‘伤’和‘病’,一字之差,但在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上确有着鲜明区分和严格规定。”

2022年,某地司法厅官方号发文提及一起案例,一名护士穿防护服长期工作后,突发呼吸性碱中毒,不予认定工伤,护士提告当地人社部门后胜诉,文章解释,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案例情况应属于事故伤害,且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而另一地政法委官方微信号也曾发文提及一起在工作时突发脑梗死疾病案例,案例中职工仍在治疗,病发6年后,当地人社局给予认定工伤。

庭审焦点:

疾病是否算工伤?

职业性中暑是否算职业病?

4月19日,张明的代理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徐梦妮向记者介绍了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第一点,他(张明)是发生疾病,到底算不算工伤保险范围里所说的事故伤害?因为工伤救济的是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我们认为疾病也算是一种事故伤害,但是可能对方认为事故伤害指的是外伤。”

“还有一点,我们提到张明可能存在职业性中暑的情况,职业性中暑算是职业病。对方则说他们当时也考虑了这种情况,但是咨询了专家意见,觉得应该不存在这个情况。我们认为咨询专家意见并不等于司法鉴定,还是存在职业性中暑的可能。我们也申请了司法鉴定,之后可能会去往专门的职业病鉴定医院挂号。”徐梦妮律师说。

在张明的儿子向记者提供的起诉状中提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徐梦妮律师提及该规定在庭审上的讨论情况:“我们提了,对方认为,这一条可能一般的适用情况指的是做了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比如自发地帮助人而后受到事故伤害,而张明是在本职工作中出现了目前的情况,可能主要还是运用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实这两款规定都绕不开事故伤害的定义,也还是涉及怎么理解事故伤害的问题。”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陈馨懿 记者 杨雨奇

编辑 潘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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